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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内地犯罪构成理论

2017-01-27王玉雪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事由阶层

王玉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浅谈我国内地犯罪构成理论

王玉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犯罪构成是一个学术问题,刑法并没有对其明文规定。犯罪构成理论的目的在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纵观我国内地的犯罪构成理论,种类繁多,观点不一。各个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不是构成要件的有无,而是对各个构成要件的排序有不同意见。因此,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理论只要能对行为进行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就具备了它应有的价值。

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阶层价值

一、犯罪构成的释义

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指成立犯罪的所有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这个概念来源于德国的“构成要件”,后经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翻译并引用。在德国构成要件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构成要件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人权保障机能与违法推定机能,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个别化机能。我国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一直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相等同。

近年来,随着三阶层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引入,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引起我国学者的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一种逻辑思维,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耦合式的,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时才成确认违法。三阶层与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递进式的判断体系,要求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即先进行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的判断,再进行主观有责性的判断。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违法类型。由此可见,构成要件其实就是阶层性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弄清楚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的含义与区别之后,才能更好的理解我国传统四要件理论与新进的三阶层理论与两阶层理论。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9世纪50年代,我国从苏联引进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体系包含四大犯罪构成条件,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指行为所侵害的为法所不允许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涵盖实行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犯罪主体包括人与单位,主观方面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四要件理论体系是一个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没有对客观与主观进行分层。除此之外,四要件理论仅仅是对行为进行犯罪构成的正面判断,将排除犯罪构成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搁置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

目前我国学者对四要件理论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废弃。第二种观点认为,四要件理论虽然存在缺陷,但是还没有达到要完全摒弃的地步,只需要对其缺陷进行修改就可以继续适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要件理论在我国已经适用几十年,应当继续适用。并且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都是围绕四要件理论进行的,一旦废弃四要件理论,就相当于推翻了我国现有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代价巨大。

三、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盛行,其经历了古典犯罪论、新古典犯罪论、目的主义与目的理性四个阶段的发展。古典犯罪论体系时期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就是犯罪。贝林将构成要件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地位,并认为构成要件的判断是纯客观的,与主观价值判断无关。新古典犯罪论时期,构成要件在对客观要件进行判断的同时,在极个别情况下要考虑主观要素。目的主义犯罪论时期,完全将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纳入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到了目的理性阶段,以罗克辛为代表的刑法学者提出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理论。该观点主张将判断因果关系问题与结果归责判断问题相分离。

以陈新良教授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将传统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引入我国。具有阶层价值意义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体系得到国内诸多学者支持。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判断,即对行为是否对行为对象造成法律所不允许的危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违法性则是对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故意、过失等主观因素,以及责任阻却事由属于有责性的判断。

周光权教授在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借鉴阶层理论提出新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排除要件三个阶层。第一阶层对实行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因素进行判断。第二阶层对故意、过失等主观罪过以及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最后一个阶层对排除犯罪事由进行判断。新三阶层理论体系按照先事实判断后价值评价的顺位对行为进行判断,弥补传统四要件理论中主客观不分的弊端,并将排除犯罪事由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使正面有罪判断与反面无罪排除相结合,犯罪构成理论更加严密。但是,周光权教授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从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就可以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要结合犯罪主观要件进行判断。这样的观点使得犯罪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之间的界限模糊,阶层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在传统四要件中强用阶层理论的嫌疑。

四、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英美国家盛行,近年来,在张明楷教授等刑法学家的推广下,在我国内陆影响逐日增强。张明楷教授主张将犯罪构成体系分为两个层面,进行阶层性判断。第一层面是对违法构成要件的判断,具体讨论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违法阻却事由。第二层面是对责任要件的评价,具体讨论的是主观过错以及责任阻却事由。可以看出这种主张遵从了从事实判断到价值评价,先客观再主观的顺位。张明楷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构成要件的判断不包括主观因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应归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进行构想要件违法性判断的基础,行为只要满足了符合性,便构成违法,因此违法构成要件是对三阶层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整合。

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充分体现了阶层理论,相对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质的飞跃,但是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合二为一,抹杀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推定的功能。

五、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是一个理论概念。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或是新进的三阶层与两要件都各有优点,当然也都存在缺点。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对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研究。所谓理论观点的不同,只是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或是要素的组合方式,逻辑顺位存在不同意见。无论哪一种犯罪构成理论观点都不会忽视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与要素,而犯罪构成理论的目的就是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只要能够判断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具备了其存在的价值。

[1]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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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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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

A

2095-4379-(2017)36-0176-02

王玉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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