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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2017-01-27周艺明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公证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憾在我国继承法中具有优于其他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也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要予以弹性调整,使遗嘱人自由处置个人财产。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优缺点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自由意志

目前,我国遗嘱的流程大致为订立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愿将财产进行分配,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而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其中四种形式的遗憾在法律效果方面可以在成立后进行遗嘱变更、撤销等操作。而公证遗嘱虽不具备自由变更、撤销的功能,但其效力优先的特点是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法比拟的。因此,探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公证实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弊端

(一)剥夺遗嘱人分配遗产自由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以此确保遗嘱人按自由意愿分配遗产。同时遗嘱继承制度保障遗嘱人死亡后其遗嘱法律效力。《继承法》中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保持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1]。而公证遗嘱确剥夺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保护,只为保持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而这种遗嘱有时会隐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致使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性与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信条相违背。

(二)证据力不意味着其绝对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主要法院可将其作为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并按照遗嘱内容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裁定,其在程序法证据领域中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要比其他形式的遗嘱要强,但在实体法领域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不是绝对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三)有悖于立法潮流

目前,我国关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地位方面的立法态度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存在差距[2]。例如,英美国家将新签订遗嘱作为前一个遗嘱撤销的依据,也就是后立遗嘱的优先效力。我国香港地区同样采取后立遗嘱撤销前立遗嘱的立法条例。因此,我国公证遗嘱在绝对优先效力方面有悖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潮流,应推崇以遗嘱签订时间顺序决定遗嘱优先效力的原则。

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优势

(一)确保遗嘱人意志的真实性

公证遗嘱鉴于《继承法》、《继承法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作为公证人,并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审核,再由公证机关进行实质审查,最后确认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成遗嘱公证程序。由此可知,公证遗嘱是在公证人员监督、指导下确立的,并由国家公证机构参照严格、正规的法律程序确认并肯定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其保障遗嘱人的真实合法意愿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是对遗嘱人自由意识的捍卫与保证,保障公证遗嘱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彰显效率原则

公证遗嘱签订时程序虽较繁杂,但后期的效率比其他形式的遗嘱要高很多。主要体现在[3]:

第一,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遗产继承方面具有高效率。因公证遗嘱签订时由国家公证机关审查、鉴定,其稳定性和确定性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发生遗嘱继承纠结事件。这样可以高效的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直接支配其遗产。

第二,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带来高效率。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采信。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裁判结果。

第三,公证遗嘱的公信力给民事交易行为带来高效率。公证遗嘱作为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馈,在实体法领域中也可以有效证明财产权利归属问题。公证遗嘱在对外所示的公示及认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时也在遗产为标的交易中降低成本,提供便捷,以此稳定民事交易关系。

(三)公证遗嘱绝对的优势地位

遗嘱人在提出申请时,根据《遗嘱公证细则》会明确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对遗嘱变更或撤销时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重新公证。因此,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方面具有程序性、复杂性,这是遗嘱人选择签订公证遗嘱时必须明确的细则[4]。对于非正常情况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公正遗嘱时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也可以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到遗嘱人所在地办理。若遗嘱人病危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下虽然公证遗嘱可能会存在违背遗嘱人意愿的情况,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概述是极其小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公民选择公证遗嘱自由处置个人遗产的方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亲睐,这与公证遗嘱的稳定性、权威性及优先效力性的特点分不开的。同时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是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一种重要体现,是对《继承法》体系中自由价值的展现与尊重。

[1]王琼.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反思[J].法制博览,2017(19):273.

[2]李卫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6):109-110.

[3]马军.浅谈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7(03):132-133.

[4]郑倩,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J].政法论丛,2016(02):66-72.

D923.5

A

2095-4379-(2017)36-0151-01

周艺明(1969-),男,浙江温州人,本科,任职于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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