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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思考

2017-01-27邓衍蔚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公检法庭审指控

邓衍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关于构建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思考

邓衍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以证据为中心的形式指控体系是时代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颁发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规划中明确指出,必须全面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现阶段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在应用刑事诉讼刑事程序证据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直接导致很多错案的产生,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可以加强公检法的办案效率与办案准确性。本文分析介绍了构建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必要性,并从排除非法证据、以证据和庭审为中心、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坚持结论唯一性、培养高精尖的司法干警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方法。

刑事指控体系;诉讼制度改革;证据裁判

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意义分析

现代诉讼论中明确指出,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很多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与刑事证据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人员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注重客观性与法律真实性的统一。

(一)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律

通过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可以摒弃过去只重视抓人,而忽略证据的诉讼观念,在侦查阶段重视取证,就可以避免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期,在第一现场或者第一时间就把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固定下来,通过证据确定诉讼内容。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要求补充证据的情况,这时候取证的条件已经消失,不利于审判的进行,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有利于推进诉讼改革的稳定进行,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二)避免冤假错案

在过去的刑事诉讼中,经常过分的强调实体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程序的正当,司法部门常常使用各种手段得到绩效考核的优良结果,有的甚至不使用证据直接进行嫌疑人的有罪推定,滋生出司法腐败。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可以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主体系标准,并发挥庭审之前的充分分析,所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出示,当庭质证,有些疑难案件在上法庭之前就会召开庭前会议,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一起分析证据或排除非法证据,降低案件的风险。这样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简单出示,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详细出示,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发表自己的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形成了侦查,起诉与审判相互平行,连为一线的结构,我国公检法的职能不同,但是中心的目标是相同的,三个机关之间配合较为密切,有时公安部门在侦讯过程中常出现违法行为,但是法律予以默许的态度,检察院的一些想法也常常会与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谋而合,这种内部不平衡的诉讼方式,有时会使审判真实性出现问题,因此,使用证据作为核心导向,可以提高法庭的当庭指控能力,保证诉辩双方能够全面公正的呈现完整的案件事实,更可以实现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和审判的职能,把好证据关,主动介入侦查,在源头上杜绝非法证据,主动监督法律实施,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判决对报告人来说都是罚当其罪的。

二、构建新型刑事指控体系的方法探讨

(一)证据裁判与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裁判原则是新型证据规定的全面规则,规则中明确指出,所有对案件的判处都要注重其证据,不能轻信口供,通过原则的确立,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得以增强,口供主义得到有效的杜绝。

对于证据裁判原则,在进行犯罪事实的认证之前必须认定有充分的证据,坚决避免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另外,必须强化证据的裁判意识,并使整个审判过程从依赖口供逐渐转向综合运用证据的方向发展,对于刑事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必须使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切实完善司法机关的各类审查机制,确定当事人参与规则,尽可能的将使用非法途径得带的证据和言语等过滤掉,防止各类非法证据进入到审判环节中,另外,公检法和相关部门必须建立书面审查和实际审查相结合的证据审查体系,在证据的采集的过程中不能规避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必须以合法的证据为主要的核心。

(二)以证据和庭审为中心

我国的十八大中明确指出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可以使相关案件的审查经得起法律的验证,经得起事实的证明,另外,刑事诉讼中的最挂件缓解是庭审,庭审过程的法官进行审判过程的展现,法官必须在庭审的过程中对相关人员全面审理,不能只听信下属的汇报等。对于被告人的罪责和处罚力度等,必须完全立足于法庭中的具体审判,必须综合各类证据,并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惩罚力度的定级,再者,检察机关必须综合把握庭前证据与庭审证据,将两者结合作为审查的标准,并提高预判证据的能力,必须对法庭审判的机关进行严格的审判工作,对逮捕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强化检察机关的支持公诉能力,法庭在进行庭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合理控制原告与被告的力量,保证证据的作用和真实性效果。

(三)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

首先,需要对和证据有关的相关人员材料进行详细的分析,按照审查工作的具体标准,判断其中的真伪问题,保证后续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另外,公检法的相关人员需要对具体的案件做出相对合理有效的审判,并产生相对完整的结论,证据是公检法单位的工作依照核心,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公检法的人们需要保证证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能够经得起时间和人们的考验。对于证据来说,不能进行主观臆断,而是应该根据真实的证据,研究后续的结果,在开庭之前,需要对证据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不能带有主观情绪,审查嫌疑人的过程中,不能过于相信嫌疑人的口供,而是应该按照实体线索,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

(四)坚持结论唯一性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的司法部门常常根据自身的主观思考推断实施结果,在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根本问题是保证犯罪具有真实性,并有足够的证据,只有相关证据形成了链条,才能最终形成有罪的指控链条,最终得出事情的结果。另外,对于案件的审查,同样需要保证案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不能案件与常识相悖。很多证据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有关的法律部门必须坚决放弃其中的证据,并使得整个案件的审查过程经得住事实的考验,很多的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是因为案件的理论证据不足,因此很多证据不足案件,可以适当的进行无罪判决,有效的防止出错。

(五)培养高精尖司法干警

司法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队伍素质的提高,司法执行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只有提高其水平,才能够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司法活动中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必须加强每一位司法参与者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的高智商犯罪时间屡见不鲜,出现了很多如知识产权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等的新型犯罪方式,在高科技、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相关的侦查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取证能力,并使用规范化的取证手段,防止出现非法证据和有瑕疵的证据。检察机关担负着指控犯罪的重担,为了能够做到不枉不纵,必须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收集证据,重视电子证据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1]齐鑫卉.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7.

[2]张玉鲲,张伟,蒋家棣.“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以公诉主导的新型侦诉关系为重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

[3]李清伟.以审判为中心构建科学完善的刑事指控体系[C].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5.

D925.2

A

2095-4379-(2017)36-0117-02

邓衍蔚,男,任职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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