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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2017-01-27王乐群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速裁量刑被告人

王乐群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刑事诉讼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王乐群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其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自速裁程序试点后又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明显成效,本文将对刑事诉讼工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上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危险驾驶等一系列新罪名列入刑法中,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为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2014年6月我国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在我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以济南市检察机关为例,2016年11月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后自2017年4月份开展试点以来,所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有利于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刑法和刑罚的目的。①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18个地市普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但各地的司法实践不同,缺乏系统的制度和完善的配套体系。特别是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量刑从宽范围的界定、现实中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律师值班制度的实践操作,以及在减轻刑罚后的上诉权是否仍然适用等问题的研究,亟待予以明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从宽的实体量刑范围界定不够明确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中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已初步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级“递简”格局。但是,与程序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相对应的实体量刑范围的对应阶梯格局并没有完全展开。首先,现有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各地细则在认罪认罚从宽上不够细化,自首、坦白、认罪、退赃退赔等都属于“可以型”从宽情节,一个被告人同时拥有多个可认罪情节时如何适用不明确。其次,各地高院制定的量刑细则在社会上缺乏公开,即使公开,在缺乏公诉人、律师耐心讲解的情况下,大多数被告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并不实际知晓其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将获得多少量刑从宽。最后,量刑指导意见和各地细则中没有体现出对于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罪形式在不同时间节点与从宽幅度之间的关系,不利于激励被告人及早作出认罪认罚决定。②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未实现

各试点所制定的实施办法中都写有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但实践中能获得的法律帮助却是非常有限的。嫌疑人、被告人所获得的法律帮助一般是法律援助律师向其解释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认罪认罚后所获得的从宽幅度,以及律师对案情的分析。这种会见一般时间较短,很难让嫌疑人、被告人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律师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告知其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罪名确定以及量刑规范化的适用等问题。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的证据、事实等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是因为法律帮助律师仅是短时间的对于速裁程序的解读,无法全面掌握整个过程。因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很难得到全面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很难充分实现。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权适用过宽

从我国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很少提出上诉,但存在一些被告人在基于速裁程序快速简便的情况下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签订量刑协议,在获得从轻量刑后,又因为其他原因提出上诉的情况。这与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设置初衷完全背离。③因经庭审,被告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而被告人如果因认罪认罚得到从宽量刑处理后又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限制,被告人将可以预见到自己的刑期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并且上诉法院又无法撤销已完成的从宽判决,这极大的降低了诉讼效率,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犯罪轻刑化发展以及犯罪数量的急剧增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既是对当前情况的应对之举,又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针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索研究从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范围、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诉权范围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定详细明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规则

被告人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希望通过自己的认罪认罚表现从而获得刑罚上的从宽量刑。因此,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在各地量刑细则中根据刑事诉讼中不同情况制定明确的量刑规则。首先,制定与程序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相对应的实体量刑范围的对应阶梯格局。对所有涉及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况,根据各情节对诉讼的影响大小制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相对应的实体量刑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次,明确多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原则。制定对嫌疑人、被告人更加有利的量刑规则,各试点法院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制定。最后,根据刑事诉讼阶段认罪情况的不同情形,制定有区别的从宽幅度。由于目前各地量刑细则中未体现认罪认罚时间对从宽幅度的影响,使得被告人在认罪认罚问题上往往处于观望状态。为此,建议在各地量刑细则中根据侦查阶段认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法庭审理阶段认罪等不同情形制定有区别的从宽幅度。④

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海淀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刑事速裁案件量刑参考意见》详细对25种常见的速裁案件的量刑规范标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只要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就可以获得10%-30%的从轻处罚。⑤此做法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标准、幅度和程序,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为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提供心理确信和法律依据。⑥

(二)建立覆盖全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程序中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需要提高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认知以及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情况的理解,但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让法律帮助律师参与到整个案件流程中起到与辩护律师一样的法律帮助作用。一是加强宣传。检察院、法院在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时,应及时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告知工作,加大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宣传,切实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知晓该项诉讼权利的相关内容。二是全程跟进。法院、检察院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协调配合,制定值班律师工作表,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要求值班律师对接手案件全程跟进直至案件流程结束,充分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三是强化考核。细化值班律师工作准则,对值班律师加强考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使值班律师制度真正起到提供有效辩护的作用。

(三)限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权的行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在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中,如果对于上诉权的行使不加限制,适用与普通程序一样的诉讼程序则违背其初衷,同时也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建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并且在实体量刑中已经从宽的案件,限制其上诉权。加强对此类案件进行上诉前审核,如无法达到相应法律规定上诉条件则不具有上诉权。这符合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设置初衷,不破坏诉讼的稳定和公允性。在实践中,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对定罪提出上诉请求将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没有出现对定罪产生影响的新证据,那么被告人不能对定罪部分提出上诉,只能对量刑提部分出上诉。⑦但对于检察机关为行使法律监督权而提起抗诉的第二审程序不应限制,无论是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隐瞒了重大的犯罪事实或者重要的犯罪情节,一审判决客观上导致了量刑畸轻的问题,还是发现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都有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被告人利益而提出抗诉。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的正当性不仅仅体现在对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应当体现在这一程序确实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上。只要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中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对于自愿认罪行为的激励,那么,即使限制了上诉权,依然能够保证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当性。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系统工程,该制度的推广适用将对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通过发现解决试点中存在问题,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发挥其价值,促进矛盾化解和关系修复,恢复社会和谐和稳定。

[注释]

①张相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J].人民检察,2016(9).

②齐尚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5.7(下).

③许梦诗.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实践困境与法院审查机制构建[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2).

④徐世亮.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完善认罪程序激励机制[N].上海法治报,2016-12-2.

⑤游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规范化的全流程实现——以海淀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为研究视角[J].法律适用,2016(11).

⑥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三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6(8).

⑦李维,陈卫华.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6,6,3(3).

⑧李建明.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研究[J].人民检察,2016(7).

D925.2

A

2095-4379-(2017)36-0065-02

王乐群,硕士研究生,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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