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2017-01-27吴姗姗
吴姗姗
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探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吴姗姗
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的社会矛盾显现,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已成为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癌细胞”,更是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本文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成因和内在联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成因;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概念
目前法学界对于职务犯罪的意见并不一致,同时在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多的争议等问题。虽修订后的刑法对职务犯罪主体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困难。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概念可以划分为为广义职务犯罪和狭义职务犯罪两种,本文将以狭义职务犯罪为研究方向,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相应预防措施。狭义的职务犯罪可以理解为依法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进行非法活动,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职务犯罪主体为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等相关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十八大以来,我国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确立了新目标和新方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进入新阶段,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然而,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一部分公职人员因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价值观扭曲,再加上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对目前的工作现状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以致工作上不惜以身试法,如玩忽职守、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据统计,2013-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19872件160656人,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1479人,其中省部级以上77人。比如在某市检察院,2014年3月到2016年3月共提起职务犯罪公诉案件122件124人,其中被判处缓免刑的92人,占74%。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法律层面不完善
首先,由于多方面的客观因素,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致使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争论较大,也使得一些职务犯罪者得不到法律的严惩。虽在其他法律里有相关职务犯罪预防法条,却因法条比较分散无法形成一个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造成对法律效力上局限性,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不从心。一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地方上的职务犯罪预防单位定位不清晰,且其依据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职权与法律所授权司法机关的职权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如何避免互相重叠和在立法技术上更有效衔接的问题,职务犯罪预防对象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即使我国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行职务犯罪预防立法方面的工作,却在多方面因素阻碍下,地方推行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工作必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及法理上的限制。
(二)监管缺失
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主体较多,从党内监督再到党外监督形成多方面、多维度的监督体系,如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等,每一个监督主体在各自的权限内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然而,根据已落马的“大老虎”或“苍蝇”职务犯罪案例来看,看似形成了非牢不可破、完善的监督网络,存在或多或少的监管漏洞,助长职务犯罪之风。在对公职人员任用上的考核制度,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监督予以保障,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这些制度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地方监督方面,由于地方监督机构在很多方面的工作开展需要地方政府支持,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使得地方性监督工作很难没有顾忌。此外,虽建立举报制度,但缺乏对举报人必要的保护措施与奖励措施等也都是造成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监督不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
近年来,司法对职务犯罪个人轻刑化现象有增加的趋势,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这种现象有进一步扩大的。职务犯罪轻刑化不仅涉及到“量刑偏轻”的问题,还有“有罪不查”、“小案不立”以及刑罚的打折执行等问题。近些年的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情况较少,主要是进行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财产刑,破坏选举、报复陷害和挪用公款现象较为严重,造成量刑在司法中轻刑化现象较为严峻。此外,职务犯罪轻刑化让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起不到职务犯罪预防作用,削弱了针对有职务犯罪倾向的人告诫和警醒价值。在防治效果来看,由于职务犯罪人犯罪成本低,造成刑罚丧失了本该有的威慑和惩戒价值,抵消了刑法在预防犯罪时的基本功能。有职务犯罪倾向的人通过得失衡量,往往为获得不法利益从而触犯法律。
(四)公职人员自身原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而我国大部分公职人员因其收入往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标准,所以其收入在当地一般属于中等水平,基本可以满足生活等日常开销。然而,一些公职人员未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心理产生较大的落差,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根据以往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分子因其平时自身自律不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利,也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工作上心里不平衡,造成工作上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另外,一些行业因行业特殊性还需要行政审批,如土地、钢铁和环保等行业,这就给国家公职人员提供了“寻租”机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收买贿赂政府官员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建立起完善、可行性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多角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对于职务犯罪的种种研究,归根到底是为了寻找出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所以,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的研究,还是要从立法、监管部门和思想等方面来研究。以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职务犯罪现象的出现。
(一)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有效约束权力运行
首先,坚持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结合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框架,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绩。需指出的是制定该法时要注意其操作性,并且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和综合治理,还要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兼容。其次,立法要确保刑法分则制定的完善性,加大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对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严处罚,提高量刑的惩罚标准和惩罚力度,从而有效震慑有职务犯罪倾向的公职人员。另外,根据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要求,制定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将公约内容具体化。
(二)积极开展职务犯罪检察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必须将监督的工作前置,不断完善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其包含规范公职人员的选拔、财物申报和人事公示制度等内容,还包含落实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方面、多维度的监督体系,逐步降低职务犯罪的外在诱因。首先,要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力清单,促使公权力能够规范行使,尤其是对单位“一把手”在人事、资金和审批等事项的权力制约。第二,人大、纪检等部门要结合当前我国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查办力度,在社会上形成对公职人员的警示;地方政府应该将各级公职人员置于国家的监督中,接受监督机关的全方位监督,从而有效约束公职人员的工作行为。第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化办公普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借助网络联系。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也要重视对职务犯罪网络信息的利用,这需要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进一步与其他部门力量实施综合预防,最大限度的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提高职务犯罪代价
提高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不仅使职务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刑罚,也可以有效警示其他公职人员。第一,对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要严格控制,严格厘定适用情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以适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部门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法定情节,严格适用法律。第二,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提出量刑时要做好考量量刑的详尽工作,认真核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节,并以此开展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第三,检察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了行贿档案系统,尤其是一些高发贿赂犯罪领域建立行贿档案(如钢铁、煤炭等领域),对行贿人员和行贿单位以后从事某些领域进行限制。第四,建立贪腐犯罪案件审判结果公开制度,提高贪腐犯罪的名誉成本、精神成本让潜在职务犯罪人员在衡量职务犯罪成本与收益的时候,能够将心理的天平向放弃职务犯罪倾斜。
五、结论
综上所述,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在分析职务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探索相应的预防措施,来对职务犯罪进行整体预防和综合治理,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数量,为政府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促使我国政府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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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2095-4379-(2017)36-0061-02
吴姗姗(198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