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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创新中的社区矫正法律机制的构建

2017-01-27曲娜娜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矫正机制监督

曲娜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社区管理创新中的社区矫正法律机制的构建

曲娜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社区矫正是犯罪治理领域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是法制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法律机制具体应包括适用、执行、联动、保障、监督机制。适用机制对社区矫正主体及对象、调查评估机制进行确定;执行机制确立犯罪评估、行为矫正、扶持帮助;联动机制确立分工合作、交流服务机制;保障机制要保障物质、犯罪人权利;监督机制应当实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法律机制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对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创新出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完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加有效率的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目的就是要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社会秩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二、社区矫正与社会管理创新关系

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在中国的最新应用。社区矫正是实现对社会组织、专门机关的配合对传统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实现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的过程。社区矫正担负着教育、矫正犯罪人的重要职责。

社区矫让我国的刑罚执行实现了多元化,体现“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这一改变能适应我国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社区矫正法律机制的构建

社区矫正法律机制是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制度、程序进行确认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机制

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具有管制、缓刑、决定监外执行等权力。

在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等。司法行政机关对剥夺政治进行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社会化再教育。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制

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专职人员全面管理。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过程。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学习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同时监督指导社区矫正志愿者及其他社会人员的矫正行为。同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及时和矫正人员进行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重监管、轻矫正。而社区矫正的优势是有效的矫正,因此,必须把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矫正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的进行情感交流、心理疏导,对具体的矫正对象制定具体的方案,通过情感交流、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最终实现目标。

为了矫正对象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矫正其偏差的行为,发挥社区矫正机关、民间组织共同的作用,对生活困难的犯罪人给予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救济。

(三)社区矫正的联动机制

社区矫正的适用机构、执行机构有不同的职责。人民法院——是负责领导管理社区矫正的适用机关;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过程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管理监督矫正对象;财政部门——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保障、救济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人社部门——对矫正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矫正人员解决就业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实现不同城市之间的交流、共享机制,实现矫正人员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求,让其在更加适应新的社会。不同城市的社区矫正存在不同的模式以及弊端,让城市之间进行交流实现模式的相互补充,补充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相关技巧。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托管的现象,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

物质、人员保障是社区矫正有效进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社区矫正的提前条件。建立起完善经费、捐赠等物质保障机制,为社区矫正的有效进行提供专项资金、经费的保障服务。扩大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的培养、保障机制,在高校、特别是大中专学校增设社区矫正方向的专业,培养专门的社区矫正的人才。同时号召社会青年积极的投身社区矫正的事业,同时还要对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的培训,特别是要提高志愿者的心理学科知识、社会工作知识、法律常识知识的等相关的知识和技巧,使社区矫正更加专业化、科学化。

(五)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是行使刑罚权的活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腐败和权利滥用等情况,社区矫正的监督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及腐败的发生。

专门机关监督。就是要使上下级业务部门进行自上而下的业务监督,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立法中,要保障监督取得实效性,就要注意监督的方式、程序的设计。

被害人是心理行为受到犯罪人员破坏的的群体,是监督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通过合理的制度保障其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被害人有权决定犯罪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以及了解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被害人是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控告的权利,如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又出现违法等相关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要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取消社区矫正人员的缓刑或假释的权利。

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团体社会及公民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批评、揭发权利。发挥社会监督、被害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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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娜娜(1981-),女,满族,辽宁东港人,硕士研究生,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社会心理学、罪犯心理、公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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