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取证
2017-01-27姜飞
姜 飞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取证
姜 飞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想要进一步保证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精准性、合法性以及可依据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如今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目标。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民事审判结构以及科技类型都有所变化,基于此应当充分融合司法审判实践技巧以及国外先进经验,形成新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诉讼法理
(一)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基础
1.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可靠性的必然要求。确保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搜集的证据材料能够有效反映事实本身,这也是法官进行裁判的基本依据和保障。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和代理人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取证。虽然为法官裁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其材料的可靠性和精准性也会有所降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乃至当事人在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引诱、欺骗时所作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其所陈述内容往往与客观实际不尽相同,个别时候会脱离实际情况。基于该种情势背景之下,为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法官应当明确责任,在民事诉讼当中进一步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
2.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真实的必然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是确保证据可信度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法律证实概指法官通过证据的合理使用所判断出案件事实已经达到法律上所规定的要求标准。法律真实与自然事实之间有较大程度上的差异性,法官进行实体裁判的基本评定标准是以法律相关要求为依据的。自然事实的原始状态如果未经过法律要求规定的流程环节进行核查、判断就不能够形成法律效应。从另外一个角度层面上说,通过创建一定流程规则对搜集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过滤,这也是信息核实的环节,通过该步骤来进一步检验案件事实的可靠性。该种权限规则的限制主要对象就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管理限制程度并不高。
(二)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价值分析
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充分展现了程序正义的作用。非法证据涵盖在程序法范畴当中,这时如果采取禁止性证据在民事诉讼当中加以利用,虽然能够为个别案例提供便捷性的帮助,但是其也是建立在损害公民基本利益和国家基本权益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采用非法证据进行取证的方式,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表明支持居民为实现诉讼胜利不惜侵害他人利益,长此以往会导致居民法制观念淡薄、秩序混乱,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目标的实现。与此相反如果命令禁止非法证据的可搜集性,从侧面集中显示出鼓励人民依法守法,诚信待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维持基本流程的同时,也进一步稳定了社会秩序。
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建构
(一)修改民事证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的派出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但并不合适,裁判者进行自主裁判流程的设定不符合法律基本形式和社会常理。从另一个角度对其进行说明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民事诉讼权利关系联系紧密,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过于随便,在加之其流程的不透明性以及非论辩化,不能够确保司法解释本身的可靠性。基于此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或者出台独立的《民事证据法》,以相应流程的方式确保民事诉讼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二)明确和细化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设置排除的例外情形
1.采用刑事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如采用抢劫、盗窃、抢夺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
2.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方式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在他人住房或卧室内安装窃听器、摄像机,对他人的通话实施监听所获得的证据。
三、总结
通过以上对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思考,我们确定了民事诉讼中非法取证应当被排除,并提出具体细化措施对排除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说明,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基本目标的实现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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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7)28-0217-01
姜飞(199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