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网络环境下学习教育的思考
2017-01-27冯飞飞
冯飞飞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网络环境下学习教育的思考
冯飞飞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纠纷问题日益增多,现有的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不能有效的应对。本文通过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对合理使用制度所面临的关于数字图书馆的使用问题、远程教育合理使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能够将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进一步的平衡
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学习教育
一、引言
著作权合理使用首先出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而后在著作权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平衡,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繁荣和文化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就是通过对著作权人个人权利的相对限制来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我国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采用封闭式列举,明确的规定了12种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说明某一问题而合理引用、报道时事新闻、学习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图书馆为了保护作品而复制收藏于本馆的作品、将已经发行的中文版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或者盲文等”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2年《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现行的法律规定面对如今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之网络学习和教育侵权问题上仍然有相当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并不能够应对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造成的冲击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些侵权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既没有涵盖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又没有明确指出该规定用于网络著作权领域。不能够完全填补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空白区域。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网络环境下学习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数字图书馆的使用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传统意义的图书馆逐渐被数字图书馆所取代,数字图书馆因其高效便捷的储存传播能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数字图书馆在线阅读的方式明显超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和保护条例中的第7条所规定,这种在线阅读的服务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对作者经济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建立数字图书馆就必须有无限量的作品供社会公众学习,但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如果想要使用就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找到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不同意,那么就影响到了馆藏的规模,从而使信息不能快速的传播,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合理使用制度想要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是背道相驰的。
(二)远程教育合理使用问题
随着网络的发展,远程教育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远程教育在教育市场上占据着一定的比例,主要分为营利性的远程教育和非营利性的远程教育。针对非营利性的远程教育而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仅仅可以使用的作品只能少了的复制和翻译,但是这些并不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往往会影响到这些非营利性教育的生存和发展。针对营利性的远程教育而言,他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会造成廉价的复制,这样最终会导致著作权人在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网络环境下学习教育现存问题的应对
对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现存问题的应对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对于解决数字图书馆问题的建议
关于数字图书馆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法定许可细化相关规定允许著作权人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为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保驾护航。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共同点都是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果能够将这种制度引入到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中,可以有效避免因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纠纷问题。法定许可制度的引入不仅能够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还能够有效地防止不合理权利的滥用。允许著作权人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缩小传播范围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众合理使用的同时也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解决远程教育问题的建议
首先应该根据相应的规定明确区分远程教育学校的性质是属于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教育学校,依法进行分类整合统筹管理。就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而言,需要将教育机构的信息注册登记,同时还需要依据合理使用的原理,在一些特定的课程中,必须针对正式注册的学生才可以合理使用。这样就缩小了合理使用者的范围,既满足特定人合理使用了作品,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而言,同样需要将教育机构的信息注册登记,进行统一的管理,适当的限制远程教育使用作品的范围。细化规定远程教育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严格要求远程教育机构将授课所用书籍统一汇报给教育部门接受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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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206-01
冯飞飞,女,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