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的方法
2017-01-27张玲
张 玲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3000
论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的方法
张 玲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3000
本文主要讲解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比国外的社区矫正方法,进行借鉴学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
我国社区矫正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就如何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进行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惩处力度不足,威慑力不够
虽然社区矫正中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是主要内容,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但是福利性质的措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都是已经不用收监关押,但是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惩罚性。绝大多数犯罪人都是给予较为温和的处理方案。现实中存在由于惩罚力度不足,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自我要求变低,而放松自我管理,重新犯罪的案件。
(二)管理方式单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不是简单的监督管理,谈心聊天就能够矫正成功,不再违法犯罪。而是有复杂的技术内容。现实中司法局的管理方式仅仅为组织学习,谈心谈话,组织劳动等简单的方式,管理力度不够,矫正效果一般,矫正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现实中,仅仅靠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不够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不断增加,监管的难度也逐年增加。而负责社区矫正管理的人员少,这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的。虽然法律中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监督管理,实际中,多为司法局进行管理,很难对庞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良好有序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纵观西方各国一百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发现社区矫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矫正从产生、发展到遇到挫折进行调整,再发展。①外国进行社区矫正值得我国借鉴的方式有一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管理方式的多样
如定期监禁,以澳大利亚为例,采取周末服刑,周五至周日晚。这种主要适用酗酒和因愤怒导致暴力而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还有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即恢复性司法,主要通过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非被害人补偿等,已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②
(二)社区矫正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相互配合的模式
由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加拿大,非政府组织参加社区矫正的途径很多,尤其是志愿者服务。如加拿大伊丽莎白·弗莱伊协会,帮助受刑的妇女提供预防犯罪和咨询和重整服务。③
三、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
本人结合外国的社区矫正模式的丰富经验和我国国情,整理归纳我国学者相关的建议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强制性
明确虽然社区矫正有人性化、非监禁性。但是仍然是法律上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方式,具有相应的人身强制性,用于惩罚那些多次不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纪律的社区服刑人员。结合美国的经验,可以设立中途之家,为社区服刑人员设立不同于监狱的严酷,但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居住场所。对于违反规定,未及时到司法机关报到、脱离管理、不报告便离开所住市县等,予以严格处罚。还可以采取震慑式管理,如进行统一军训,提高组织纪律性,提高思想认识等。
(二)采用恢复性司法方式
可以借鉴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被害人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调解。一起进行面谈,让社区服刑人员知道对被害人造成了哪些伤害。从而明白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时进行弥补,减轻伤害后果,主动承担责任,不进行逃避责任行为。
2.家庭团组会议。不仅包括被害人,社区服刑人员,还包括受害人家属,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人等成员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小组成员可以进行讨论,采取哪些行为减少所造成的伤害。以及怎样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重新做人,正视过去才能真正放下,安心去进行改正。
3.社区宣判谈判小组。由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对赔偿、调解以及怎样更好的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进行讨论。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
1.增加社会监督力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特定的禁令,或者报告,赔偿被害人等积极行为。仅仅依靠司法局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应该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增加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建立综合监督机制,而不是现阶段仅由司法所、司法局、检察院进行监督。
2.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实施警告、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等情形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与实际执行中的差距还较大,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特别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参加培训学习和公益劳动,遵守管理规定等,应当制作科学统一的评价体系,规定等级分数,对于分数较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理和惩处力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法院予以减刑,记入人员档案。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指令进行惩罚,如果需要收监执行,及时负责与检察院、法院、监狱等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工作衔接。
3.提高基层司法所的建制。我们之前提到,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难以承担这项重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并吸收接纳所在地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民警、心理咨询机构专业人士等成员。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并非常设机构,而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人在法院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并组建相关人员和参与的小组。这个小组负责特定人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心理辅导等,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四)增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力度
确立和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生活扶助。司法机构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合作,签订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社会救助与安置,申请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协议。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技能的学习和提升。签订定向的劳动就业合同,有效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无工作,无收入,再次走向犯罪问题。对于因犯罪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应该由民政部门等进行帮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低保等。
四、结语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途径,通过社区矫正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正面积极的参与社会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向社会,重新做人。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有效的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注释]
①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30.
②张学超主编.社区矫正实务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8:50.
③同上.
[1]邵名正主编.监狱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3]张学超主编.社区矫正实务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8.
D926.8
:A
:2095-4379-(2017)28-0199-02
张玲(1988-),女,新疆乌苏人,新疆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