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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竞合区别

尤 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许昌 461000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

尤 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在我国民法领域,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这一条款的规定解决多年以来困扰的法律难题,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不知如何选择何种之诉以及对选择不同请求权会带来何种不同的利益效果存在疑惑,本文通过剖析两种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别、选择权的行使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真正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的权益能得到切实地维护。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律竞合;选择之权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述及区别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要件:要有违约行为的产生;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违约行为的产生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法理论上,根据相关的规定,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产生、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主观过错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15种特殊侵权行为明确规定了其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仅在概念、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主要区别,只有切实理解其区别,才能在选择上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一)归责原则上存在区别。对于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于其责任采用严格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

(二)免责事由存在区别。对于违约责任,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合同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双方认可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对于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间事先不能约定所谓的免责事由。

(三)赔偿范围存在区别。对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须赔偿的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损失,不涉及到精神方面的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侵权方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赔偿,其赔偿范围要广于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范发生竞合。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关系得出不同的规定。例如当事人双方基于服务建立合同关系,但在建立合同关系后,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如侵害涉及到财产、人身安全,对于受害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其受到人身损害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给予明确的约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在服务合同关系建立后,一方受到侵害对其另一方的保障义务给予明确约定。因此同一法律关系,当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我国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不同的救济途径,这必然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这也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根本原因。

三、权益人遇到竞合时诉权如何有效行使

由于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存在竞合,导致我国大量的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发生竞合。并且在我国司法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两者中则其一进行诉讼,不能两者同时选择。对于权益人到底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但很多的权益人不了解两者在选择时有什么区别,选择何种对其权益的保护更有效。笔者根据多年在民事一线审判经验,总结以下几点,希望对权益人在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时有所帮助。

(一)应考虑如何举证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对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权益人如果选择违约之诉,需要对违约行为的产生情况、损害事实的发生情况、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对方有无过错责任进行全方位的举证。权益人如果选择侵权之诉,侵权存在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之分,两者举证责任存在区别。对于一般侵权,其举证责任和违约之诉一样,但对于特殊侵权,举证责任采用倒置原则,由特殊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应考虑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九章对诉讼时效给予明确规定,一般的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为三年。而人身受到伤害选择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则适用一年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权益人如果在选择法律救济时,如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发现其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选择违约之诉进行诉讼。因此受害人在选择何种之诉时,必须要着重考虑诉讼时效。

(三)应考虑赔偿数额的规定。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对于违约之诉,如合同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可以依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如没有约定,需要举证证明其赔偿金计算数额的相关依据。对于侵权之诉,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发生的必要费用。两者赔偿数额的区别最明显是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运输合同关系后,一方的人身受到侵害,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如受害人选择用违约之诉,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但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如受害人选择用侵权之诉,除以上费用外,还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受害人在选择何种之诉时,应把举证责任放在首位,赔偿数额作为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应考虑管辖的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管辖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是受害人选择何种之诉的重要参考因素。如选择合同之诉,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选择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另外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也是选择管辖法院参考因素,如侵害方财产集中在户籍地或住所地,考虑判决后执行问题,建议选择侵害方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四、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于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方式,受损害方有权则一选择,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但我国目前没有详细条例或司法解释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面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须向法院明示选择何种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的行使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时应慎重,应全面考虑两者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不同规定,选择最适合自身的请求权。

综上所述,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受害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择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共同实现,才能有效弥补法律不足,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1.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1.

[3]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1.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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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195-02

尤薇(1981-),女,研究生,任职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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