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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以宜兴胚胎案为例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学说宜兴客体

白 琼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以宜兴胚胎案为例

白 琼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宜兴胚胎案作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经判决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的分析,阐述了冷冻胚胎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正确性,并对冷冻胚胎这种特殊物的处置问题提出了建议。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特殊物

一、序言

虽然“宜兴胚胎案”已经结案,但关于冷冻胚胎的争论还未结束,其焦点主要是冷冻胚胎应该如何被处置?究竟能否成为继承标的?以上问题的核心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要真正解决本案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必要的。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不同争论

对比“宜兴胚胎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可看出,两次审判结果之所以完全不同,其根源是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却由于其具有特殊性不得继承;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存在,但回避了继承问题,只判定可以监管和处置。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国外学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争论

1.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胚胎是法律上的人,从受精的一刻起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就采用此种学说,将未植入的冷冻胚胎看做法人来进行保护,承认冷冻胚胎是权利主体。[1]

但该学说在中国语境下难以成立。首先,适用这一学说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都有大量天主教人口,认为堕胎应该遭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但是我国不禁止堕胎,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侵害胎儿的行为也都被归为对孕妇的侵害。[2]第二,在此学说下胚胎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胚胎没有自我意思也无法表达意志,明显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标准。由此可见主体说在我国难以适应。

2.客体说

冷冻胚胎的客体说是指把胚胎看作民事权利客体,否认了胚胎潜在的生命。根据对应的权利不同,又可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

财产说将胚胎看作精子提供者和卵子提供者的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与财产的处理方式相同。具有代表性的美国York诉Jones案中法官就采用此种学说,将胚胎作为物来处理。此外日本的所有权说也有相似之处,所有权说认为,人体的分离物自分离起就成为了由来者的所有物,日本学者我妻荣等皆主张该学说。[3]而私生活利益说将冷冻胚胎是否生育归为生育权的范畴,与私生活权紧密相连。

客体说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单纯的物,忽略了其成为人的可能性,而忽视这一特性就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另外,把冷冻胚胎等同于物就自然适用于物权法的保护,很可能会导致诸多的伦理问题。由此可见客体说的观点也是说不通的。

3.折中说

冷冻胚胎的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生命属性,应当给予比一般物更多的尊重与保护。此种学说也是美国判例和学说中的主流观点。在美国首例关于冷冻胚胎案例中美国法院就采用相此种观点:法院否认了原告侵犯财产权的主张,也否认了胚胎是人,但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折中说看似解决了主体说和客体说带来的弊端,事实上仍未准确定义冷冻胚胎。在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上也非常模糊。这种学说在当前的法律理论下似乎很难为冷冻胚胎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折中说打破了大陆法系非人即物的二分法体系,建立了人、物、中间体三分法体系,无疑对传统民法是一种巨大的冲击。

(二)国内学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争论

折中说和客体说是目前国内学者争议的焦点,徐国栋教授主张折中说,认为视冷冻胚胎为“中间地带”不仅是对潜在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协调维护妇女健康、对潜在生命的保护和促进科学发展这三方面的关系。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均在主持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指出,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冷冻胚胎的地位,但可见其将冷冻胚胎也归为人体组织,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则实质为客体说。

杨立新教授仍把冷冻胚胎归为物,然而考虑其特殊性,针对冷冻胚胎提出了“伦理物”的概念,认为这一定义可以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使之得到充分保护。

冷传莉教授也提出了相近的概念“人格物”。冷传莉教授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一概念,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遗体、器官、基因、精子等特定物往往涉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个方面,并且侧重于人格利益,因此将此类特定物归为人格物能更好的与一般物权的区别并加以保护。

可以看出,杨立新教授和冷传莉教授也主张的是客体说。相较之下两位教授的观点更突出冷冻胚胎的伦理性和人格性,在确定其法律属性为物的同时也兼顾了胚胎发展为人的可能性,既注重了胚胎产生的伦理问题,又未破坏现有的民法体系,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有较高的可行性。

三、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

宜兴胚胎案的一审判决书就可以体现阻碍胚胎成为遗产的主要原因:第一,一,审法院虽然把胚胎定性为物,但由于其具有生命的潜能而不能被随意继承。第二,考虑到我国不允许捐献、买卖胚胎,而涉案夫妻的死亡致使胚胎难以达到生育目的,此时如果允许胚胎被继承,很可能会引发伦理道德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但这均不构成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的理由,正是因为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力的特殊物,才更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允许胚胎继承也更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但对冷冻胚胎所有权行使的严格控制是承认冷冻胚胎的继承的前提。首先以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胚胎的处理应限于继续冷冻、捐献给医疗机构或者销毁,买卖冷冻胚胎应严禁。此外为了避免浪费医疗资源、冲击伦理道德,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也应有所规定。

四、结语

宜兴胚胎案显示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的生育方式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也日益明显,目前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一系列法律还存在缺失,对此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将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中间体都是不合适的,应将冷冻胚胎视为特殊物,即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突出其伦理性和人格性的同时也应给予比一般物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第二,法律应该严格规定冷冻胚胎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严禁买卖胚胎,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无偿赠与给医疗机构时,可参考台湾地区的法律,此种做法有利于解决剩余胚胎,避免其使用不当或者资源浪费。

第三,明确胚胎保存期限,显而易见,若胚胎能够无限期保存不仅容易引发伦理问题,还是对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法案1990》中做出了规定,胚胎的储存期限设定为五年,如需延期需父母双方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此条规定。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5(05).

[2]俞吟艳.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可继承性——兼评“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J].公民与法,2015(3).

[3]周江洪.法制化途中的人工胚胎法律地位——日本法状况及其学说简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5).

D922.16;D923

:A

:2095-4379-(2017)28-0187-02

白琼(1992-),女,蒙族,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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