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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霸凌管教法律责任

杨 猛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杨 猛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随着越来越多的校园霸凌事件被曝光,校园霸凌已经成为不容我们忽视的法律问题。但是,从很多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对校园霸凌的认定界限不明确,造成大量的校园霸凌行为及其危害不能被正确认知,导致法律责任不清晰,不能有效解决校园霸凌问题。本文主要从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的角度为校园霸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校园霸凌;霸凌定义;行为界定;责任分析

一、校园霸凌的界定

关于校园霸凌较常用的是挪威学者欧文斯的定义: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校园霸凌有多种形式,如肢体霸凌、言语霸凌、社交霸凌、网络霸凌、性霸凌。[1]通常有以上表现形式的,我们基本可以认定霸凌行为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霸凌行为具有长时间、重复性的特征,从这一点我们可以较为清晰的辨别出学生之间是偶发性的冲突还是校园霸凌行为。

二、我国校园霸凌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很权威的校园霸凌事件的数据统计,然而通过各类媒体的曝光,我们管中窥豹,对近几年校园霸凌事件的蔓延趋势还是可见一斑,不论从数量还是严重程度上,校园霸凌都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北京市中关村二小的校园霸凌事件、延安吴起县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件、安徽黄山黄家炳实验中学校园霸凌事件、广东海丰女中学生遭脱衣殴打拍摄……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

三、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施暴者责任

1.现行法律规定

依行为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1)校园霸凌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2)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学校实施,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行为人只能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处分;《行政处罚法》第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14至18周岁的行为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刑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在14至16周岁的仅在犯8类严重刑事犯罪时才予以刑事处罚,不满18周岁还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缺陷

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青少年的危害行为,主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仅有的惩戒教育的内容,大都也比较笼统,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应的督促落实措施。校园霸凌行为人责任追究和惩戒的缺失或过于宽松,实际上忽视了对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者的保护。[2]

(二)学校责任

1.现行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缺陷

现存的各类法条注重事后对学生的惩罚,对学校事前干预的责任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不良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不能有效的把校园霸凌行为从中剥离出来进行认定,导致后续的管教行为难以保证有效性,管教的效果如何也没有量化的标准,不具有操作性。对专门的管教学校也缺少相应的规范,相关规范的虚弱很容易造成对问题学生的二次伤害,既不能很好的纠正问题学生的行为,也不利于保障学生正常受教育的权利。

(三)家庭责任

1.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注重保障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对父母的管教行为也只是划定下线,只要不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不会过多干预。这些规定一方面有法的局限性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使然,“子不教父之过”“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的法律传统还不习惯过多渉入家庭事务。

2.缺陷

“他们(笔者注:校园霸凌者)的家庭多有不幸,或暴力不断,或父母离异,或家境贫寒,在此情况下,他们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平安富足的生活”[1]。家庭生活对青少年行为规范的养成影响深远,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背后必定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和长久的演变过程。家庭责任的缺失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学关注的问题,事实上我们现行的法律更多关注的也的确是法律后果,对造成法律后果的深层次原因规范的不多。但是,如果不及时对家庭责任进行干预引导,仅仅对校园霸凌行为本身进行规范,无异于刻舟求剑,不得其法。

(四)社会责任

1.现行法律规定

社会责任涉及面比较宽泛,本文所讲的社会责任范畴主要是指可以通过一定平台或载体,能够对青少年造成影响的这样一些主体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社交平台、电影电视制作者,报刊文字出版者,游戏制作者等等。

这是互联网+的时代,每个人都处于网络的笼罩之中,信息传播的门槛越来越低,各式信息几乎都可以转化为图文图像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这就造成“价值取向良莠不齐。在文学作品、小报小刊、音像制品、电子游戏、互联网中,孩子们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许多极易模仿的暴力符号。负有教育功能的媒体和影视图,不但没有正面引导,反而沦为诱导暴力的帮凶。”[1]现行法律对涉及青少年的信息评级筛查、隐私保护等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2.缺陷

一是没有建立针对青少年的游戏、电影类信息的筛查分级体系,青少年可以轻松的从各种渠道获取涉黄、渉暴信息。二是自媒体进入门槛低,管理混乱,各类涉及校园霸凌的信息传播随意。三是对社交平台监管薄弱,很多校园霸凌行为会直接通过这些社交工具进行,或者施暴者会通过微博、微信、QQ等社交工具大量传播霸凌视频。

四、建议

司马迁讲“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本文依据我国青少年身心特征和国情,借鉴成熟国家的一些先进理念,希望对解决校园霸凌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

(一)尽快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反校园霸凌的法律,或者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应当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明确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第二细化法律责任,第三制定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

(二)根据校园霸凌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如针对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的网络霸凌行为可以强制要求行为人通过这些社交平台公开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删除不良信息或者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限制行为人的使用。对一些相对严重的肢体暴力行为,限制行为人活动范围,依托信息互联技术安排学校老师、社区校园警务人员跟踪矫正,转入专门的管教学校等等。

(三)对家庭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化干预,重视家庭成员行为对青少年身心的影响。如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的,可以考虑限制父母的监护权,由政府主导引入社会力量建立规范化的留守儿童心理辅导中心等。

(四)完善文化产品内容分级体系。青少年身体心智都处于成长阶段,自身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不强,但是吸收模仿能力却很强,如果不加强信息筛查、审核,分级,任凭各类良莠不齐的信息向青少年轰炸,又何谈青少年保护。

(五)建立权威的校园霸凌信息中心。由该中心负责收集霸凌信息、接受社会举报、向相关机构反馈信息、必要情况下对外发布处理信息,同时限制甚至禁止相关机构或个人媒体私自发布校园霸凌信息,减少不实的信息传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校园霸凌事件合法快速处置。

五、结语

上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每一个青少年都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通过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规范化治理,逐步消除这种校园毒瘤,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相信在一个健康、有爱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在未来社会生活中也必定遵礼守法,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们要有耐心和信心相信现在每一个小的进步与改变都会在未来开出美丽的花。

[1]张国平.校园霸凌的社会学分析[J].当代青年研究,2011(8):73-75.

[2]刘向宁.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浅析[J].青年学报,2015(4):67,70.

D922.183;D922.16

:A

:2095-4379-(2017)28-0175-02

杨猛(1988-),男,汉族,河南漯河人,河北经贸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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