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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记卡被盗刷的法律问题及分析

2017-01-27张鸿源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借记卡储户被盗

张鸿源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关于借记卡被盗刷的法律问题及分析

张鸿源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在当下的的网络时代,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然而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激增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注意。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讨论,详细的分析关于信用卡盗用盗刷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分配。

借记卡;盗刷;责任承担

一、案情简介

一男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借记卡),中间只在上海市的酒店用过一次。

后来在2015年8月5日11点,该男子收到短信提示,银行卡被消费了15000元。于是该男子先去ATM机,取钱100元,又存钱100元,证明人卡未分离。

后来该男子去银行挂失结果发现,有记录显示该借记卡曾在澳门被人盗刷过。现在该男子起诉银行,据此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做一个分析报告。

二、法律问题

(一)该男子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是否存在蓄储存款合同关系。

(二)该男子是否已尽到了谨慎保管其借记卡相关信息以及密码的义务。

(三)银行是否有义务保护王立业的存款安全,以及银行是否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该男子存款被盗。例如,原告的信用卡是在澳门被盗刷,所以前提是其他人持有一张伪造的卡片同时并知晓原告的银行卡密码。法律问题为,某银行的金融安全保障系统为有效识别那张被伪造的卡,所以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

(四)银行是否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银行卡被盗刷的15000元人民币。若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则原被告各自承担的比例为多少?

(五)银行是否应依法赔偿该男子损失的15000元自被盗刷至判决生效之日所产生的利息。

三、案例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真实而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首先银行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原告的借记卡被人在澳门盗刷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证明被盗刷时人卡未分离。所以原告所拥有的涉案借记卡被复制并进行了取款、消费操作,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可识别性,侧面证明银行卡系统存在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故应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

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银行卡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的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同时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以及系统设备安全适用。既然被告的责任是为本案原告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被犯罪分子加以使用。最重要的是,原告本身已经在公安分局报警后获得了证明其借记卡为他人盗刷的记录,这就排除了原告遗失卡的可能性。

银行卡作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不仅是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也是经营存贷储蓄业务的金融企业。银行本身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以及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和硬件,承担着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存在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技术缺陷,故银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最后,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我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足,不足以确定到底采取哪类赔偿分配的方法。本案中的事实告知这张被盗刷的借记卡中间只在上海市的酒店用过一次。而这部分细节决定了原告是否起到了妥善保管其密码的义务。所以我将分情况讨论:

(一)若原告在上海酒店使用该借记卡时十分谨慎,正常刷卡。无任何不正确使用借记卡的情况。则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被盗刷金额的损失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若原告在上海酒店使用该借记卡时十分不当,例如向同伴大声喧哗自己的借记卡密码等情况下,我认为原告和银行应该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对损失进行部分赔偿。而赔偿的比例也应该根据原告在上海不正确刷卡的情形轻重进行确定。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银行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确刷卡的情形。

[1]苗鑫.银行卡伪造盗刷纠纷中的民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尚晓茜.借记卡被盗刷责任由谁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5.

[3]牟菲.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责任认定难[J].法庭内外,2014.

[4]聂国春.银行卡盗刷频发谁担责[N].中国消费者报,2013.

D922.281;D923

:A

:2095-4379-(2017)28-0168-01

张鸿源(1995-),女,汉族,黑龙江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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