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与完善
2017-01-27郭宇
郭 宇
(1100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辽宁 沈阳)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与完善
郭 宇
(1100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辽宁 沈阳)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功能。可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并没有充分实现其立法价值;立法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2011年6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六次修正;然而;此次修正延续了个人所得税制“只动皮毛;不伤筋骨”的传统。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需要的是全面的修改;而不仅仅是局部的修正。
个人所得税;现状;不足;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税负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能由他人代替;
(2)个人所得税属于对人税,是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础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一种税;
(3)个人所得税属于主税,是由国家公布税法开征并纳入国家预算收入的一种税;
(4)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言的,其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管理工作也由地方政府负责;
(5)个人所得税是调控税,其课税目的主要为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税收收益、调节个人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并于1950由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列举了 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薪金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然而,当时我国居民的劳动报酬不高,种类也不多,又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取消了稿酬,使得薪金报酬所得税一直未能得到开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国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高收入阶层开始出现,个体经济也飞速发展,种种迹象把税制改革推上议事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相继公布,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三税并立”的局面。它们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了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公,缓解了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
1992年以后,我国数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现状:
(1)1993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三税合一”。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解决了三税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三税合一。
(2)1999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征收办法,随后,国务院根据授权发布了《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利息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居民的消费需求,调节了个人收入,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激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
(3)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为月收入1600元。然而,这一费用扣除标准还是偏低,于是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月收入2000元。
(4)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立法不足
(1)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数量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税率设计欠缺公平。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有缺陷,对净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量能原则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考虑费用扣除的问题。可以说,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与否已成为判断某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的重用标准之一。扣除标准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成本费用,即为获取某项收益所必须付出的相关费用;②生计费用,即纳税人及其赡养人保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付出的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关键环节;③个人免税,即为体现量能、公平原则而必须给予减免的某些所得。
(3)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不健全。个人所得税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将目前存在的个人纳税负担过重、征管不利等问题全部归罪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完善显然有失公允,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还需要配套税种的完善。然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配套税种并不完善。如欠缺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
(二)完善
(1)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也应允许扣除特别的费用支出,如重大事故费用支出、购房还贷支出、教育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