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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现状与完善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检务人民检察院检察

张 鹏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10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现状与完善

张 鹏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10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服务举措之一,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而且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基层检察机关,该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深入开展调研,总结了基层检察机关在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期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有所裨益。

检务公开;现状;问题;对策

自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务公开工作以来,检务公开越来越受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目前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利民”也作为201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成绩写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的工作报告。

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检务公开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其中提出“检务十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就此启动;2013年,高检院制定《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指出要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指明了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方向;2015年,高检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务公开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①,为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指引。目前,检务公开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各项工作日臻成熟。

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现状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与完善,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总体上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成效也越来越显著。各基层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工作进展的程度虽然略有差异,但各基层院对检务公开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多,各项工作也越来越成熟。

从公开的内容来看,“尺度”不断加大,日趋丰富。基层检察院基本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主动公开相关案件信息,对于《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的重要案件信息和第四章规定的法律文书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布和公开,特别是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情况基本做到及时发布;对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基本能够及时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决定书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布。

从公开的方式来看,手段不断创新,日渐多样。对于案件信息,各基层院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案件管理中心人工查询和电话查询为辅助,网上网下相结合进行信息公开。积极运用新媒体进行检务宣传,目前已实现“两微一端”的全覆盖,并积极探索运用H5、FLASH动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效果。此外,还积极建设集控申举报、来访接待、案件查询、律师阅卷等各项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大厅,努力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社区宣传、检察开放日等工作也都有声有色。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

虽然基层检察机关在院级层面上对检务公开工作已高度重视并已落实相关举措,但仍有部分干警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认识清楚,对检务公开工作不能积极对待。这一方面可能是出于案件信息保密的考虑,怕泄露相关信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思想观念没有彻底转变,没有树立开放的办案理念。

(二)公开的内容还有待丰富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务公开内容主要分为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三大类,基层检察院对三类信息的公开均有不同程度的欠缺。

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方面,主要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笔者通过查询该系统,发现近几年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只有职务犯罪案件,而缺乏热点刑事案件和典型案例;公开的法律文书种类有限,以起诉书居多,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只有一份;公开程度也有较大差异,有的院能够积极公开各种案件信息,有的院却只有寥寥几条,有的院甚至没有公开任何法律文书。

在政务信息公开和队伍信息公开方面,主要依托各自官方网站进行对外公开,但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少数开通官方网站,且在信息公开方面距离《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均有较大差距。“两微一端”侧重对各项活动的宣传,对于信息公开则很少涉及,少数则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发布,缺少具体内容。

(三)公开的手段还有待优化

在检务公开手段和方式上,多停留在静态公开上,呈现单项式特征。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大多是按部就班进行宣传,没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群众需求。例如新闻发布会制度,多是在机关内召开,听众也基本为本院干警和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和社会媒体很少,使得新闻发布会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在对外服务方面,也多没有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控告申诉、来访接待、案件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律师接待、举报电话等服务分别在不同地点,没能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效用。在外部监督方面,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案件公开审查、专家评查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执法等制度没能普遍落实。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对策

(一)纠正认知偏差,提高干警认识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首先要转变干警思想理念,让干警深刻理解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提高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可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活动,引导干警在司法办案中自觉做到规范规矩,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为检务公开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公开标准,统一工作规范

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效果,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公开标准,使基层检察机关有章可循,从而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基层检察机关也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公开效率。

(三)丰富公开内容,做到及时有效

在保障当事人隐私和相关权益的前提下,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案件信息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试行)》的要求,主动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尤其是典型案例和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进展、结果等情况,法律文书也要按照规定及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对于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加快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手段

检务公开离不开平台支持,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尤其要注重网络平台建设。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建设网上阵地,努力开通官方网站或网页,并将各项服务移植到网上,在丰富检务公开内容的同时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要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作用,在开展检察宣传的同时,开辟检务公开板块,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同时,要加强便民服务大厅建设,使其成为集公开、服务、监督、便民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接待中心。②认真落实新闻发言人、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利器。

(五)健全相关机制,提高工作质效

在检务公开的过程中,有些检务信息可能涉及当事人权利与公会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对此,基层检察机关要健全救济机制,即当公开的信息侵犯当事人权利时,应当畅通当事人提出有关保护其权利的申请的渠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为确保检务公开落到实处,基层检察机关还要完善考核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与部门考核、个人考核挂钩,形成工作导向,以制度推动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注释]

①即“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②潘克军.深化检务公开的再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6(9).

D926.3

:A

:2095-4379-(2017)28-0145-02

张鹏,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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