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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三个结合”健全刑事司法救助机制,传递司法温情

2017-01-27黄延宁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三个结合受害人李某

黄延宁

(43010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采取“三个结合”健全刑事司法救助机制,传递司法温情

黄延宁

(43010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近年来,我院积极贯彻执行高检院相关贯彻实施意见,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保障救助工作,完善以控告申诉部门为主,侦查监督部、公诉部等多部门配合的内部协作机制。通过采取“三个结合”,健全完善检察救助工作机制,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断丰富刑事犯罪受害人权利救济途径,通过有效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传递司法人文关怀,有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个结合”;刑事;司法救济

一、主动救助与依申请救助相结合

(1)主动将司法救助关口前移。该院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控申部门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本院公诉、侦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和精神,及时了解哪些案件有可能需要开展救助工作,及时提醒各部门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在审查案件时注重把握救助信息,详细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办理申请手续,全面掌握家境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各方面的情况。同时,该院业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经发现需要救助案件的线索,第一时间主动与控告申诉部门联系,通过建立双向反馈协作的信息通报、工作衔接等机制,实现司法救助案件在各部门、各环节间衔接顺畅,快速流转,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第一时间给予救助,凸显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如许某交通肇事案中,许某驾驶小客车交通肇事致丁某及其子严重受伤、丁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许某负全责。案发后,虽然犯罪嫌疑人很快到案,但其实际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蔡甸区院通过争取政府救助、社会捐助、轻松筹等方式暂时舒缓丁某及其子医疗费的困境,但飞来横祸也让原本幸福快乐的一家生活陷入困境。该院控申部门在获悉该案的情况后,迅速与该院批捕、公诉部门联系,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调阅案件卷宗、走访受害人家庭、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及时掌握第一手司法救助资料后,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丁某申请到救助资金4000元。

(2)积极履行控告申诉案件检察监督职责,在监督法院案件判决是否公正合法的同时,积极依受害人申请进行司法救助。如该区村民程某与肖某因屋后积水问题发生纠纷,程将肖打成轻伤(重型)。2013年5月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2万余元。但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肖某因生活困难,遂于2014年5月到该院上访,要求该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及时与区法院联系,调阅案件卷宗,掌握第一手司法救助资料,同时与主审法官、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案件未能执行问题的症结后,耐心细致地向肖某释法说理,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请到救助金3000元,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二、物质救助与心理帮扶相结合

我院不仅积极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传递司法温暖,还积极创新救助模式,除申请救助模式外,还创新了检察院主动救助、“资金+心理”双重救助等模式,彰显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司法救助具有紧迫性、救济性等特点,应尽可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帮助受害人解决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困难。该院利用检察官工作室、派驻村(社区)联系点、依托各街场乡镇检察服务站等平台,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其受害程度、获赔情况及赔偿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确保司法救助的必要性、紧迫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真心、诚心、耐心和细心进村入户走访,及时消除被害人的抵触情绪,鼓励被害人重新燃起对美好生活新的希望,积极以物质救助+心理救助的模式帮助被害人重拾幸福生活的信心,通过帮促刑事被害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逐步引导其理性接受事实,提前化解涉法涉诉等社会矛盾。

如2015年5月,李某与丈夫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醉酒的刘某一怒之下当着女儿的面持刀砍向李某腹部致其胃肠破裂,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该院在审查批捕提审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和刘某的家庭较为贫困,刘某打工收入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案发后刘某身陷囹圄,八岁女儿生活没了着落,母亲李某在医院抢救治疗亟需医疗费用。李某及其女儿的遭遇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该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迅速为李某申请到了三千余元救助金。该院还将该案列为重点关注案件,逐一与李某和刘某夫妻双方当事人亲属联系,了解并掌握小女孩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并与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沟通,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医师,反复探讨商定李某及其女儿的心理恢复方案并具体落实,打开了被害人的心结,及时抚慰受害人的身心创伤,助其树立了生活信心。

三、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1)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排查”。该院定期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专项排查,重点对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交通事故等易造成受害人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一一进行审查,通过与上级院贯彻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政策精神要求等进行对比,分析排查出有救助可能的案件,并结合“举报宣传周”、“宪法宣传日”、“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丰富法治宣传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发布、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检察长接访、征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意见及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观摩监督案件办理等、在街场乡镇和村(社区)摆摊设点、现场为村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走街串巷向居民分发法制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向群众宣传和释明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让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根据自身实际及时提出救助申请。该院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完毕当事人得到物质救助后,注重强化回访机制,通过对受害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跟踪了解受害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现状,持续向其传递司法人文关怀。

(2)积极加强外部沟通,注重争取整合社会各方面救助力量。通过加强与区委政法委及区财政局的沟通协调,向区委政法委及财政局报送年度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设立司法救助专项救助基金和涉法涉诉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该院还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符合“低保”保障标准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争取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对需要解决就业问题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依法为受害人争取相关就业岗位,或通过精准扶贫帮扶措施,帮助受害人就业、甚至开展种养殖等自主创业项目,通过增强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造血”功能,引导和促进被害人接受案件事实,勇敢面对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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