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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

2017-01-27纪艳冰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隐私权权益免费

纪艳冰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免费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

纪艳冰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从前几年的3Q大战到如今的移动支付平台提现收费事件,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免费软件提供的便利服务,同时伴随着的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免费软件侵害了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对财产的控制支配权和隐私权等,给免费软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危机,也给亿万用户带来了困扰。法律和监管的滞后性加之用户维权意识的欠缺造成了用户维权的困境。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用户的维权意识,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环境。

免费软件;消费者权益;控制支配权;隐私权;权益保护

近几年,随着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手机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最受人们广泛选择和运用的两大支付平台当属某信和某宝。人们通过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与此类支付平台绑定,就能方便地实现消费、转账、提现、理财等目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去年,两家公司双双宣布对超出免费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手续费,理由都是因综合经营成本上升,为了支付银行的手续费才做出此举。对于数以亿计的用户来说,这种提现收费行为对使用它们的每一个用户来说都会产生或轻或重的影响。起初它们打着免费使用的旗号吸引了无数的用户来安装使用,用户在长期的使用中已经形成了使用交易习惯,所以这种突然的收费行为势必会侵害到用户的合法权益。

联想到前几年的3Q大战,在两家当事公司的市场争夺战中,用户隐私被窥探,以及做出的让用户二选一的“艰难决定”无一不暴露出这样一种不争的事实:在使用这些免费软件的过程中,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一、免费软件的内涵

免费软件是这样一种软件,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终端免费地下载并安装使用,获得某种网络服务,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比如一些我们生活中常用的软件:360、腾讯QQ、微信、支付宝、酷狗音乐、迅雷等。本文所讲的免费软件不需要软件商声明自己的软件是免费的,而是根据用户的正常认识只要是下载使用的时候不受限制,不需要付费,那么就可以定义为免费软件。

然而,用户所认为的免费软件并不真正是免费的。这只是软件商为了盈利而采取的一种免费的商业模式——表面上看软件商给用户提供了许多免费的网络服务,使得用户可以使用软件实现各种所需,实际上在用户使用软件的过程中,软件提供者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扫描和收集用户的信息,用户在免费使用的同时将自己暴露给了它们,成为它们进行交易、获利的工具和手段①。本文所要讨论的免费软件就是这样一种表面上免费与隐性付费相结合的软件,通过所控制的用户量,推销商品和服务来盈利。

二、免费软件对用户权益的侵害

(一)侵害了用户的消费者权益

用户通过使用免费软件获得各种便利和服务,同时也付出了金钱或者权益上的代价。用户作为消费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首先,免费软件侵害了用户的安全权。根据《消法》第七条②,用户获取并使用免费软件,获得软件提供的各种服务,应该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软件产品的经营商应该保证用户在使用软件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但是免费软件提供商却在用户使用软件时追踪用户的行动和上网习惯,收集用户的注册信息,而且在安装程序中向用户的电脑植入恶意程序,侵害了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其次,免费软件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免费软件隐蔽性地取得用户的信息,并以此交易,获取利益,违背了《消法》第八条③用户有权获知对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的规定。此次移动支付平台提现收费的行为就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提出,用户对其软件背后的隐蔽性盈利目的并不知情。

另外,免费软件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消法》第九条④,消费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向和需要,选取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强调⑤,销售商不能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前面所提到的免费软件公司让用户二选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们的自主选择权,用户只能被迫接受,而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影响到用户正常的工作生活。

最后,免费软件侵害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法》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包括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以及当经营者强制交易时有权拒绝。笔者认为在网络领域中软件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用户卸载某软件或者不选择某种网络服务即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某些软件设置的不下载更新就无法使用的行为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此外,用户下载使用免费软件就意味着与软件商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条款,但是此类合同条款完全由软件商制定,难免会有一些违反公平合理的条款。软件商可能会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一些有失公平的条款,而用户只能被动接受。这显然侵害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二)侵害了用户对财产的控制支配权

计算机是用户的个人财产,其上所包含的所有软件和程序用户有权对其完全的控制和支配,不应受到他人的任何干涉。用户对自己计算机的全完控制权力与免费软件提供商一定程度的控制用户的计算机达到自己营利目的之间存在冲突,软件商的这种行为侵害了用户对于自己财产的支配权。一方面,免费软件在下载安装时可能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附带下载其他软件,未经许可占用计算机用户的内存空间、硬盘等系统资源。另一方面,用户在使用免费软件时,页面会经常弹出许多推销广告、付费服务等等小窗口,用户不得不被动接受对其一一关闭而没有其他办法改变。软件商的这种捆绑下载和捆绑销售的行为对用户对财产的控制支配权构成了侵害,使用户的权益受到损失。

(三)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也包括计算机用户的上网信息,而一些免费软件通过跟踪用户的上网行为收集上网信息用于交易和盈利,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隐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但是对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关于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这就使得这些软件商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侵害用户的权益。比如收集用户的注册信息,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做第三方交易,追踪用户的上网习惯,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推销广告等等,使得用户的个人信息等隐私被暴露,危害到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免费软件用户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便利和财富的同时,也为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前几年的3Q大战到如今的移动支付平台提现收费事件,我们除了要看到这些事件的表面之外,更深层次的东西需要深刻的反思。这些事件中暴露出在免费软件领域,对于软件用户的权利保护是如此的虚弱无力。由于软件用户本身的独特性和弱势地位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被忽视,维权也变得异常的艰难。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软件用户权益保护的立法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了规定,但是定义范围太过狭窄,并没有涉及到免费软件用户即网络中的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因此,针对目前免费软件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网络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专章规定,此外,也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以使免费软件用户权益受侵问题有法可依,为其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规范免费软件商的竞争行为

在免费软件用户权益受侵害的诸多事件中,软件商采用免费商业模式吸引用户的青睐,利用其优势地位,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以牺牲用户权益为代价,从用户身上挖掘利益。这种本身就存在问题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势必会给网络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相关立法的缺失,规范免费软件商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使其经营更加合法合理公开化,从而从源头保障软件用户的权益。

(三)加大对免费软件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保护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督,制裁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力求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相结合,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从而促使网络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最后还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软件商提高自身经营标准,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免费软件用户的维权意识

用户自身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和法律救济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用户的维权意识,营造维权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免费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随之突出。从3Q大战到如今移动支付平台提现收费事件,最大的启示是免费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挑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免费软件用户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帮助。

[注释]

①翟志远,徐晏.网络“免费文化”背后的伎俩[J].青年记者,2011(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

⑤<中火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翟志远,徐晏.网络“免费文化”背后的伎俩[J].青年记者,2011(1).

[2]刘文斐,王姣.互联网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从腾讯与360之争说起[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3]何雅洁,翁建山.互联网视角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J].超星期刊,2015(8).

[4]刁胜先.网络自由不能承受之忧[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5]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6]卢静.法律视角下网民权益的有效救济——从“3Q之战”谈起[J].人民论坛,2011(1).

[7]张书轶,武强,王学娟.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09(23).

[8]韩焕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QQ与360大战说开去[J].经济研究导刊,2011(7).

[9]王春宝,牛顺华.恶意软件侵权之认定[J].煤炭技术,2011(12).

[10]钱堃.“免费软件”侵权行为研究[D].河南大学,2013.

[11]刘希络.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4.

[12]赵倩琦.“流氓软件”致害的侵权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3.

[13]QQ用户起诉腾讯称其剥夺消费者自主[EB/OL].http://news.163.com/10/1105/05/6KMVU3N4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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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艳冰(1992-),女,汉族,山东曲阜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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