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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权的性质、来源与范围

2017-01-27张启鹏王若琛王若薇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管理权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张启鹏 王若琛 吴 山 王若薇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2.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权的性质、来源与范围

张启鹏1王若琛1吴 山2王若薇3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2.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成为当前的一大难题。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创了一种自律管理的模式。该种模式有效地管理了平台上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平台自律管理权的角度来分析其性质来源和范围。

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行政监管

一、自律管理权的性质

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权的性质问题涉及到自律管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一项职能,其背后体现的是一份权利,还是一项权力。就权利而言,根据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等启蒙思想,其体现的是特定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并且奉行私法自治,法律的任务在于保障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这份利益和自由。而对于权力,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权力观把权力归结为人的贪婪的欲望和天性,根植于利益发展的需要。甚至有学者指出,作为潜在通用手段的权力地位,可以为任何集团、任何个人的目的服务①。因此,法律通常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以防范权力的滥用,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根据学者对于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属性分析(卢文道,2011),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自律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即同时具有权利和权力的特质。

首先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属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一般认为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权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即“自己决定权”,亦即“就一定的个人的事情,公权力不得干预而由自己决定的权利”②。根据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属性分析,其作为一个组织体以及市场主体,当然有权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务,而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国家公权力更应借助法律对私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

其次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力属性。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权同时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双重特性之间是否相互矛盾?这要从权力的产生及属性去理解。古往今来,东西方的伟大思想家们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论”、“君权神授论”等理论去解释权力的产生。其共同点在于权力产生于追求公共目标、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

二、自律管理权的来源

电子商务平台是一种非政府化、市场化的团体性组织。那么其自律管理权的来源是什么?根据学者对于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来源的分析(卢文道,2011),其来源主要有三,即立法授权、行政授权、契约约定③。而具体到电子商务平台,本文认为其自律管理权的来源为契约约定。

首先对立法授权和行政授权进行简要分析。立法授权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授权或者规定其自律管理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至今,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授予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权。其次对自律管理权的来源为契约约定进行分析。契约约定这一来源背后体现的是私法自治原则,即任何人在原则上必须保留自己决定是否、并和谁订立建立交易关系、以及和他的对手达成协议决定交易的内容的自由④。法律应当尊重契约中的意思自治,并保护契约权利不受侵犯。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受交易主体进入平台之前,都会与之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都会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交易主体的义务以及平台的自律管理权力。并且需要指出的是,服务协议往往规定电商平台的自治规则也会成为契约的一部分,会员必须遵守自治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自律管理权的范围

在确定了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权的来源与性质之后,需要明确的是自律管理权的范围。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自律管理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对买方的自律管理,对卖方的自律管理以及对交易行为的自律管理。其中对买方的自律管理主要是指对买方的会员资格进行认定以及形式审查,现实中对于买方的管理一般十分有限。而对卖方的自律管理,出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加强对买方保护的需要,其相对于对买方的管理而言,范围趋于扩大化且更加具有实质性。比如说,其会员资格取得的条件更多,程序更加复杂;初始需要提交保证金;对其违规进行调查、处罚等。最后,对交易行为的自律管理主要是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平台信誉的目的出发。根据交易管理的流程,主要分为资格准入以及事后处罚,目前事中控制管理缺失严重。

[ 注 释 ]

①[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92.

②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7.

③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A].张育军编.证券法苑(第五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07-1048.

④[德]康德拉·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A].孙宪忠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4.

[1][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92-293.

[2]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7-488.

[3]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55-58.

[4]胡建淼.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J].中国法学,1994(2).

[5][德]康德拉·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A].孙宪忠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4-365.

D922.294;F

A

2095-4379-(2017)13-0263-01 作者简介:张启鹏,男,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王若琛,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吴山,女,汉族,山东枣庄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王若薇,女,汉族,江西九江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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