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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的修正
——从加强立法及立法解释切入

2017-01-27梁婉聪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解释权立法法立法权

梁婉聪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对我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的修正
——从加强立法及立法解释切入

梁婉聪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司法解释出现泛立法化现象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司法机关。其中固然有司法机关扩张或滥用权力的情况,但在另一方面,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以及立法机关怠于行使或未能及时有效的行使立法解释权,导致社会现实客观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要改变这一现象和弊端,必须从源头抓起,双管齐下。立法机关切实履行其立法职责,提供优质、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立法解释。而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按照法律和立法解释进行解释,不得超越权限,尤其不可突破原有法典文本,遇有立法中无法应用的情形应依照《立法法》的要求提请立法机关加以解释。以此杜绝滥用司法解释权、侵害立法权力、损害法治原则的现象。①

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立法;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泛立法化,其实质就是司法解释超越权限,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越位,使司法解释权逐渐侵入立法权领域的现象的概括性描述。在成文法的国家应该更加强调解释对于法律本身的遵从。如若不然,解释的结果将会更增加法律的模糊与混乱,与使法律达到清晰和透明的目标背道而驰。②

一、明确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此项内容是解决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的前提。因为只有将司法解释与立法、立法解释清晰、明确的区分开来,才能把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的泛立法化部分区分开,使司法解释与立法、立法解释在各自的权限内正确运行。所以,首先任务是厘清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在这一步骤中,应当严格界定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限与范围,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对解释权限的划分。对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限划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对法律的认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所作出的说明。③

其次,从实质上来说,立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本身”作出的解释。简单地说,立法解释是解决法律“应当作怎样的解释”的问题,而司法解释则是解决“能否做这样的理解”的问题。前者是表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后者是实现立法目的和意图。换言之,立法解释可以扩大、缩小甚至变更其立法中的具体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司法解释只能在立法含义的最大可能范围内解释它的含义。

二、将泛立法化的司法解释“立法”化

司法解释“立法”化,是指对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使其泛立法化的部分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个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立法权以及立法解释权肯定同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需要我们对立法的完善进行重新认识,进一步做好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及解释工作。

对于我国现行所有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把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的泛立法化现象和表现严格区别开来,在承认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的前提下,否认和纠正其越权和滥用的部分。超出司法权的那部分司法解释,应将其及时立法,纳入立法的范围。

通过对现有的大量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将原有的泛立法化部分的司法解释真正立法化,即从司法解释泛立法化转化到司法解释“立法”化,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具体做法是把泛立法化的这部分司法解释区别不同情况吸收进立法或者立法解释中,并在今后加强立法,完善立法技术,并及时做好立法解释工作,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改善立法及立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加强立法及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三、完善立法解释

立法体制安排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及其组织体系的制度架构,主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立法权限分工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立法解释的发展,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加强对立法解释机构的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建立接收针对司法解释反馈的专门机构,以便将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及时全面地反馈回立法机关。

立法解释是一种立法活动。首先,在制定程序上,立法解释遵循的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即经过解释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发布三道程序。其次,在效力上,立法解释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的组成部分,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立法解释属于立法范畴。

我国《立法法》单设专节,对立法解释的主体、权限、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从立法解释的实际情况看,还是相对薄弱的,就现有立法解释来说,基本上全部集中在《刑法》领域,对其他法律的解释极为罕见。

总之,既要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机构的实际,无法对法律中所有的不明确问题一一作出解释,但又不能将立法解释权束之高阁。立法解释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含义和高度模糊概念作出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司法工作中的各行其是。

[注释]

①王冬.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J].社会纵横,2012(9):116.

②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0(5):74.

③陈丽琴.质疑立法解释——兼为法律解释正名[J].法学论坛,2002(3):65.

D926

A

2095-4379-(2017)29-0118-01

梁婉聪(1990-),女,汉族,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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