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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之维

2017-01-27詹莹莹

伦理学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目的终极

詹莹莹

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之维

詹莹莹

康德伦理学被视为义务论的典范,因而许多研究主要围绕其“义务”(Pflicht)概念展开,探讨自律的意义和道德法则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康德著作中不乏关于“目的”(Zweck)的论述,甚至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建构了一个体系完备的目的体系,这对于深入理解义务和幸福、自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尤为关键。本文尝试对康德关于目的概念的定义和目的论体系的建构做出考察,进而分析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之维,从而分析目的何以沟通自然与自由的问题,并阐释将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视为创造的终极目的的价值和意义。

目的;自然;终极目的;自由

义务论与目的论作为规范伦理学理论中的两种类型,因其强调的重心不同,常被人们对立观之。如义务论以义务为中心,以规则为基础;而目的论则强调作为目的之善的重要性,并认为善相比正当具有优先性。康德的道德哲学一般被视为义务论的典范,因为他强调并确立了义务概念在其实践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构成我们忽略或轻视康德的目的论的理由。换言之,即使我们承认在义务比目的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更具优先性,也依旧不能说明他的目的论是无足轻重的。

纵观康德的道德哲学,其中不乏关于“目的”的论述。如:在第一批判中,康德对“经验目的”和“理性目的”做出了区分,强调至善是纯粹理性的最终目的;进而在《奠基》中论述“人是目的”和作为道德共同体的目的王国;并在第二批判中进一步讨论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转入第三批判时,康德将“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理解为创造的终极目的;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了“同时作为义务的目的”的说法;等等。概括而言,康德基于道德形而上学重构了一种关于“目的”的学说,并通过自由保证了形而上学向实践哲学过渡的可能。这其中,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宇宙论之目的论与实践哲学之目的论的区别,道德主体或道德行动作为目的的理论依据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并剖析康德的目的概念及其学说,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探讨不同目的论理解目的概念的分殊,也有助于进一步分析义务和幸福、自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进而可以更为全面地把握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此,本文主要讨论两个关键的问题:(1)一般被视为规范伦理学理论之一的目的论相比,康德对目的的理解有何独特之处。(2)康德究竟如何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上,重构了一种关于目的的学说。

一、何种目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将“目的”视为理性存在者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绝对命令代表着理性的客观目的,构成了理性存在者的本质,如克里斯蒂娜·科斯嘉德所述:“如果存在一个绝对命令,那必须有一个客观目的存在,那个客观目的是由理性本身决定的,并且依附于每一个理性意志。”[1](P29)同时,“目的”也是自律的实践活动。这一方面强调了道德存在者依据自身内在价值而行动,另一方面也指出,遵循道德法则从而能真正实现自由的实践。

此外,目的的内涵也体现在对目的王国的论述中。目的王国受目的论支配;而自然王国遵循外在的自然法则,即自然因果性,两者分属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但自然王国与目的王国的关系并不总是截然对立的,这是因为目的王国对于自然世界而言是一个理论理念,但对于道德世界而言仍然具有实践的可能性。康德在一个脚注中对它们的区别与联系作了说明:“目的论把自然当作一个目的王国来考虑;道德学把一个可能的目的王国当做一个自然王国来考虑。在前者目的王国是解释现存事物的一个理论的理念。在后者,它是一个实践的理念,为的是使尚未存在,但通过我们的行为举止能成为现实的事物,恰恰按照这一理念实现出来。”[2](P73)进一步,康德通过确立道德法则的重要性,强调了实践目的中更为重要的部分:作为自在目的的人和作为道德共同体的目的王国。毋庸置疑,康德在这里所阐述的目的,包含了理论理念与现实实践两个层面。只不过,以往我们更多强调实践目的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在康德构建的体系中,自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统一,仍需在理念世界当中才能得以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与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对“目的”的理解相对比,康德的论述有明显区别,因为他所强调的“目的”既不是主观的、与人的欲望情感相联系的目的,也不是道德实践行为的结果。总体而言,康德对实践目的的理解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他更强调实践目的的客观性,目的指向了一种道德原则,而不只是对快乐、幸福等主观目的的追求。因为“出自义务”的行动是基于善良意志的行动。其次,实践目的与人的内在价值相关联,因为它是理性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不仅与外在的、与行为结果相关的价值相联。当实践目的体现为人的内在价值时,主要体现的是其客观性,而这并不关涉人的欲望、情感等,因而我们无法从数量上(如快乐的多少)对其进行评价。

更为重要的是,两种目的学说对“善”的理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与义务论相对的目的论者,如功利主义目的论者看来,善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仅这一点就足以为我们提供促进这一价值实现的理由。但是,我们很难形成一个有关“最大多数人的快乐”的共识,因为,在具体的情境下,它们可能会有不一样的表达,理由本身也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殊化的特征。毋宁说,善作为目的是唯一的,但善所包含的内容却又是各式各样的,由此而关联的具体目的也是包罗万象。但在康德看来,无论是善良意志还是至善,当其作为目的时,必须是绝对无条件的。因此,目的之实现实际上是人的内在价值的实现,也就是人性的实现。如果说人们的道德选择和道德生活是为了达到这样一种目的,那是因为——目的与道德原则一样,本身具有绝对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

纵观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体系,“目的”这一概念既没有被排除,也没有被悬搁。只不过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只是提及了“目的”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但并没有给出关于道德目的论的证成,而这正是他在《判断力批判》下部中开展的具体工作。正如保罗·盖耶尔所言:“一种目的论的观点既是康德成熟的哲学方法论的概念本身的核心,也是他在自然科学、道德、历史和美学方面实践的概念的核心。”[4](P57)康德的目的论实际关涉了许多重要的内容,而理解目的论在其道德哲学中的建构和发展是重中之重。他在《判断力批判》建构了一个结构明晰、层次分明的目的体系,并将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确立为整个目的论系统的终极目的,从而联结自然世界与自由世界。这集中体现了康德目的论的核心思想,需要置于道德哲学的框架中进行分析。

二、自然目的:事物内在的规定根据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明确了目的(Zweck,英译:end)概念的内涵及其内在划分。概括来说,他首先将人类视为自然中与动植物无差别的有机体,进而分析自然①中各种各样的目的(包括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最终确立自然的最终目的(ein letzter Zweck,英译:ultimate end)以及创造的终极目的(ein Endzweck,英译:final end)。

康德曾多次给出目的的定义,第一次是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论”中,他指出,“关于一个客体的概念,只要同时包含着这个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就叫作目的”[3](P13)。在“审美判断力的分析论”中,他将目的定义为:“如果人们要按照目的的先验规定(而不以愉快的情感这类经验性的东西为前提条件)来解释目的是什么,那么,目的就是一个概念的对象,只要这个概念被视为那个对象的原因(即它的可能性的实在根据)”[3](P48)。之后,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论”中,他又一次指出,“被表象的结果,如果它的表象同时又是有理智的起作用的原因在产生这个结果时的规定根据,它就叫作目的”[3](P242)。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康德的目的概念大致包含以下几层意思:首先,它表达了一种规定,是对概念对象的现实性根据的规定。同时,它表达的是一种原因,是概念对象的可能性的实在根据。更重要的是,不论其从现实性而言,还是从可能性而言,它是依据先天原则而确立的,以理性概念为前提条件。

有别于强调自然因果性的机械自然观的理解,康德认为在我们所处的世界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目的性的因果性,即:事物只有作为目的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起源不是依从自然的因果性法则,不是遵循自然的机械作用,而是依据按目的来行动的意志能力的因果性,仅就这样的情况下,事物才能被看作是自然目的(Naturzweck,英译natural end)。所以在康德看来,事物作为自然目的,它的特有性质莫过于“如果一个事物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和结果”[3](P190)。比如,我们不能将纯粹的数学观念看作自然目的,因为它无关事物的实际存在,也不涉及原因和结果的联系,仅仅表达了一种可直观的概念的可能性,所以并不具有自然目的特质。但他提醒我们,必须认识到有机体是作为自然目的而存在的。因为有机体在其自身之中,就已包含原因与结果的联结。而且,康德指出:“有机的存在者是自然中惟一在人们即便单独地、无需与其他事物关系来看它们时也毕竟必须惟有作为自然的目的才可能被设想的存在者,因此,它们首先使一个并非实践目的,而是自然目的的目的之概念获得客观实在性,并由此为自然科学取得一种目的论,亦即按照一个特殊的原则评判其课题的一种方式的根据。这类东西通常是绝对没有理由引入到自然科学中去的(因为人们根本不能先天地看出这样一类因果性的可能性)。”[3](P195-196)因此,目的论为自然提供了一种根据,目的概念正是通过有机体获得了一种客观的实在性,即依据目的的因果性的客观实在性。

同时,康德区分了内在目的和外在目的。在他看来,如果事物自身具有其原因和结果,那么这一存在就是内在目的;而那些通过另一物来表达事物原因和结果的存在,就是外在目的,即“外在的合目的性惟有在该事物或近或远地对之有益的那个事物的实存独自就是自然目的的条件下,才能被视为一个外在的自然目的”[3](P189)。自然目的表现了原因与结果不相分离,毋宁说,一个事物的原因,同时也是这个事物的结果。内在目的通过自身规定着自己的现实性根据,而不依赖于机械的自然因果性来规定自身。自然目的就是这样一种内在目的,与按照目的来行动的意志能力的因果性相一致。

三、自由目的:人之为人的根据

明确了作为内在目的之自然目的的内涵之后,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追问:自然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呢?康德规定了目的与自然之间的联系只是一个起点,进而要为自然探求一个最终目的。(§82.有机存在者的外在关系中的目的论体系)因为在他看来,“那种也许对于自然来说,还有可能是一个最终目的的事物,按照我们可能给它配备的一切想得出来的规定和属性,毕竟作为自然事物永远不能是一个终极目的”[3](P242)。也就是说,自然事物自身不能作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存在,即便我们可以为自然确立一个最终目的的事物。那么,最终目的为何?

1.人类文化是自然的最终目的

康德不再无差别地看待人类和其他自然物,而开始强调人与其他有机体之间最重要的差别。他指出:“人是生活世界中惟一能给自己形成一个关于目的的概念,并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把合目的地形成的诸般事物的集合体变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者”[3](P243)。进而他提到,必须将人类文化,而不是人类的幸福,看作自然的最终目的。这是因为,文化代表了对各种各样的目的的适应性,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而不是那些外在于人的自然秩序,更不会受机械物理世界中的因果性所支配。所以他说:“惟有文化,才能够是人们有理由就人类而言,归之于自然的最终目的。”[3](P247)

但在康德看来,并非所有的文化都可以称之为自然的最终目的。他区分了技艺(Technik,英译skill)的文化和教养(Diszipin,英译:training,discipline)的文化,并认为只有后者才能实现“在规定和选择自己目的的方面促进意志”的要求,从而实现对所有目的的适应性(Tauglichkeit,英译:ser-viceability,aptitude),而前者仅只是符合促进目的适应性的主观方面条件,依然受制于机械规律。

教养的文化与目的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教养的文化之目的就在于人将其意志从欲望的专制中独立出来,因为欲望往往只是提供一种引导,而我们有足够的自由能将意志用于规定和选择理性所要求的那个目的。这个意志不是别的什么,而正是独立于感性经验的自由意志。其次,自然禀赋只是在体现动物性的方面是合目的的,但在作为人类存在的方面,它并不能体现人类的使命或目的之所在。所以,教养的文化实际上也是偏好的文化,它体现了自然在教化之中的一种合目的的努力。人正是在这种关于偏好的教化之中,接受比自然本身所能提供的更高的目的,也就是说,体现出对更高目的的适应性。

作为最终目的的文化,是教养的文化,也是对偏好的教化。只有在这样一种最终目的意义上,自然的偏好与自由的意志紧密相联,从而使自然世界与自由世界实现某种意义上的联结。但这个时候,自然世界和自由世界依然可以遵循不同的法则,只不过,它们同时都显示出合目的的方面。

2.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是创造的终极目的

但是,最终目的仍然算不上是整个目的系统的终点,因为文化只是体现出对各种目的的适应性,并没有体现出一种绝对必然性。在康德处,仍然存在着一个关于最终目的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而他提出了终极目的这个概念。

我们可以通过自然的内在形式,进而理解或评价其是否是自然目的,但就自然本身的实存状态而言,最终目的在感性世界中的实现,还需要其他别的东西作为其可能性的规定根据,也就是说,它不能独立作为目的而存在,甚至有时会作为一种手段,合目的地存在。终极目的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不以其他任何事物作为它的可能性条件。所以,康德说:“我们不仅需要关于一个可能的目的的概念,而且需要有关自然的终极目的的知识,而这又需要自然与某种超感性的东西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远远超出了我们的一切目的论的自然知识;因为自然本身实存的目的必须超出自然之外去寻找。”[3](P198)这就意味着,终极目的就其实存状态而言,自身就是目的,而永远不是手段。而且,它本身是自在自为的,不以他物为条件,更不会受到感性世界的制约。

至于为什么要在超感性的世界中寻找这一终极目的,其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如果我们承认自然因果性不能影响或支配终极目的,那它就必然要在自然之外去寻找。康德认为:“人永远只是目的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他虽然就某些原则而言是目的,这原则似乎是自然在自己的设计中通过他自己使自身成为原则而规定的;但他毕竟也是在其他环节的机械作用中维持合目的性的手段。作为尘世惟一具有知性因而具有为自己建立任意目的的能力的存在者,他虽然号称为自然的主人,而且如果把自然看作一个目的论系统的话,他按照其使命来说是自然的最终目的;但永远只是在这个条件下,即他具有给自然和他自己提供出这样一个目的关系的知性和意志,这种目的关系才能独立于自然界而本身自足,因而能够是一个终极目的,但这个终极目的根本不必在自然之中寻找。”[3](P247)

康德在这里表明:人是这样一种存在,一方面他规定了自己存在的内在根据,必须看作目的而存在;但另一方面,他为机械作用中的其他成员能够合目的地存在提供了手段。在现实性的层面,我们可以把人理解为在自然这个目的论系统之中的其中一个环节,是自然的最终目的。而人与自然之间的目的关系,仅在人具有知性和意志的意义上,是独立自足的。换言之,这样一种目的关系并不依赖于自然目的,它是一种在自然之外的目的,本身是无条件的,而且是终极目的。这里的前提就在于:人具有知性和意志。然而,如果人仅只具有知性,那么他依然会受到自然因果性的制约,所以他只能是自然目的论系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最终目的。只有人同时具有一种不受感性条件的制约,也不受自然因果性的支配的意志,才能保证终极目的的存在。也就是说,终极目的存在于一个能提供各种目的关系的知性和意志中。所以,终极目的并不能在自然之中寻找,而必须通过自由理念确认。

那么,这样一种最终目的的目的究竟为何而存在呢?康德认为,作为创造的终极目的,必然是客观的、至上的目的,本身是绝对无条件的。同时,他确立了一种不为他物、仅凭自身实存的一种存在,即,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人。在他看来,“人惟有作为道德存在者才能是存在的终极目的”[3](P252),因为这一目的独立于感性世界的各种欲求;但他也指出,就人的状态来说,幸福可以与终极目的联系起来,那是——当幸福被看作与人的道德存在协调一致的时候,即德福一致。

当康德强调终极目的是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的时候,他将人看作本体的人,更重要的是,他认为,“惟有这样的存在者,我们在它身上从它自己的形状方面,能够认识到一种超感性的能力(自由),甚至认识到那种因果性的法则,连同这种因果性的那个能够把自己预设为最高目的的客体(世界上的至善)”[3](P251)。也就是说,只有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之中,我们才能找到无条件立法的目的。

作为道德存在的人,既是在其自身之中就有一个最高目的;同时,他也能够极尽所能让自然为这一最高目的服务,或可以在自然条件之下依然坚持不违背这一最高目的。这样一种最高目的本身具有一种道德性,而且这其中具有的按照目的的因果性并不由于自然而可能。因为将最高目的规定为行动原则的理由是超感性的。所以,这个目的是在整个目的论系统中,惟一一个就自然而言完全无条件的目的,因而可以说“惟有它们的主体才有资格成为整个自然都隶属于其下的创造的终极目的”[3](P252)。如此一来,作为道德存在的人,就成为了按照目的来行动的至上原因,也是目的系统中的终极目的。一个完备的相互隶属的目的链条因其存在而得以构建,而且,整个自然在目的论的系统中都隶属于这个目的。

四、小结

至此,我们可以大致整理出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所勾勒出的关于“目的”之维的整全脉络。他首先区分了自然目的和实践目的,并指出它们都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根据。关于实践目的的论述主要集中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目的包括快乐、幸福等主观目的,作为自在目的的人,作为道德共同体的目的王国,以及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关于自然目的的论述则集中在《判断力批判》中,从有机生命的目的开始,到能够适应所有目的的人类文化作为最终目的,进而追问创造的终极目的,并将其确立为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自然世界经过文化过渡到自由世界的历程,恰恰是在人不仅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同时也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意义上,才能够实现。但不论是具体的实践目的,还是属于自然目的的内在目的,只有在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的自由实践活动中方能体现。而自然目的与实践目的的统一,实际通过自由理念得到保证,最终归于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

由此可知,康德在其道德目的论体系的构建中,一方面强调了人类与其他自然事物作为有机生命的无差别性,同时又旗帜鲜明地指出人类作为一个能够自行制定道德法则的主体,是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在自然世界中是最为独特的。因为自由意志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存在根据,也是人的理性本身的本质规定,同时也是创造的终极目的的体现。而且,至善作为终极目的的客体,正是在幸福与道德法则在某种精确比例的协调一致中得到实现。只有当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被视为终极目的,自然整体的种种目的之间才得以形成一个系统。可以说,康德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立场重构了关于目的的学说,这对于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而言,无疑是重要的。康德还将这样一种道德目的论过渡到道德神学,并强调其在实践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应用,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理解康德的自然观对理解其目的论大有助益,此处暂不展开论述,但要强调康德区分了两种自然:一种是物理学上的,即“按照法则确定地实存的一切东西的总和”;一种是形而上学的,即“世界与其至上原因”康德通过反思判断力将自然理解为本原和目的,在论述自然的最终目的和终极目的时,都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进行的。(参见:康德:《论目的论原则在哲学中的应用》,收入《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7-184页)。

[1]克里斯蒂娜·科斯嘉德.创造目的王国[M].向玉乔、李倩,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康德.判断力批判(注释本)[M].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Guyer,Paul. Kant’s Teleological Conception of Philosophy and its Development [M].In Teleology:Kant Yearbook. Heidemann,Dietmar H.ed. Berlin:Walter de Gruyter. 2009.

詹莹莹,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目的论研究”(GD16XZX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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