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浅析
2017-01-27陈艳雪
陈艳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浅析
陈艳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我国在死刑方面倡导“少杀、慎杀”,我国目前对于死刑的态度是控制并逐步废除,而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往往系死刑废止的最后堡垒。死刑限制之重点和难点寄予在故意杀人罪上,作为诱发故意杀人罪的原因之一的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被告人罪行从轻情节。认真研究被害人有过错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准确性、保障被告人人权、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杀人罪;死刑
一、我国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立场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我国通常分为理论立场与实践立场。
(一)理论立场
被害人有过的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紧密互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诱发犯罪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我国学者对于被害人有过错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
(1)主客观统一说。刑事责任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决定,在被害人有过错情形下,依被害人分担责任后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应受谴责性降低的主观恶性的统一,才能准确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期待可能性降低说。此学说来源自刑法之期待可能性,是指由于被害人过错行为在先,导致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降低,所以行为人刑事责任也相应减轻。
(3)公平价值观说。刑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被害人过错行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产生起诱发作用,按公平精神,被害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也因此应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实践立场
法律虽然未正式规定被害人过错是影响犯罪人量刑的情节,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已将被害人过错明确规定为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例如: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问题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依其在案件中过错程度和性质,分为三类,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般过错和有轻微过错。所以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死刑裁量方面也应分情况讨论。
(一)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犯罪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及结果中具有明显过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害人对加害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益关系人使用暴力,并致其损伤,至于伤害程度,一般应为轻微伤以上。
(2)被害人在先的过错行为,是在加害人无过错前提下实施的。
(3)被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既时间上的前后相随和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二)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案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说明被告人对犯罪结果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若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害人具有轻微过错,将轻微过错作为弱化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情节予以考滤
通常表现为被害人辱骂、争吵等,但被害人的责任较小,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因为其主观恶性所致,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完全责任。
三、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应坚持的原则
对于死刑的控制,《刑法修正案九》减少了九个适用死刑的罪名。死刑的控制体现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而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适用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控制是死刑限制的关键点和困难点。而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控制,必须充分理清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对犯罪结果的产生的影响,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死刑。
(二)摒弃旧刑罚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变与时代的变迁,刑法的主要目的除惩罚外,其功能更主要是教育与威慑。应当摒弃“杀人偿命”、“报应理论”等旧刑罚思想。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的死刑适用要体现坚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做到宽严相济、合法有度。
(三)合理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法官在审理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必须做到合理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要考虑死刑的成本与效益,在迫不得已时,再适用死刑。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严格恪守必要性原则。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防止过多地滥用死刑立即执行。
(四)加强量刑情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中的重要作用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是死刑适用的从宽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决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大小和处罚轻重的事实依据。应加强量刑情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中的重要作用,应逐步被法定化,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彰显刑法的教育与保障功能。
[1]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当代法学》2004年第18卷第2期。[2]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