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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影视版权整体转好网盘盗链仍为痼疾

2017-01-27黄志远梁晨笑

中国出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盘版权保护影视

□文│黄志远 梁晨笑

“经过多年治理,网络影视侵权盗版高发态势基本得到遏制,整个网络影视行业的版权秩序持续好转,但网络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断给影视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4月26日,在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网络影视版权保护”专题分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说。

自2005年开始,“剑网行动”成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利器,版权环境不断改善。汤兆志介绍,目前各地版权部门重点监管的重点网站达到了3000余家,其中国家版权局就直接监管了21家重点视频网站。

同时期,中国影视剧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与之相伴随,网络技术更迭给影视作品维权带来深层次难题,其中网盘盗链最为突出。在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张朝阳说:“云盘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视频盗版。”

一、版权环境净化 影视剧市场平稳增长

随着“剑网行动”的深入,版权环境大幅度改善,中国影视剧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据腾讯影业宣传总监袁娟介绍,2016年中国电影票房457亿元,同比增长约3.7%,票房处于平缓增长期。其中,观影人次达13.7亿元,同比上升9%,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电影市场进一步下沉,未来市场潜力可期。”袁娟说。

电视剧方面,知识产权(IP)大剧如《鬼吹灯》,热播剧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民的名义》等,获得市场和口碑双丰收。尤其是《人民的名义》,自3月28日开播以来该剧好评如潮,单集首播全国收视第一,收视率高达2.41%,收视份额7.37%,网络总播放量突破40亿,持续蝉联收视冠军。

热播影视剧广受市场好评的同时,伴随而生的侵权盗版也成为创作者和制片方“不可承受之痛”。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指出,2016年网络视频盗版侵权总量行业占比超过50%。《人民的名义》还未播完,就遭遇泄露,盗版商通过散布网盘链接,传播侵权剧目。

二、侵权进入3.0时代网盘、聚合盗链成痼疾

“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3.0时代,主要以网盘分享、聚合盗链、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搜狐集团政策研究部经理马晓明表示,网络视频侵权3.0时代,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却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且此类平台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

此外,侵权模式的演化,使得盗版模式日益隐蔽,违法行为责任界定较难。以网盘为例,马晓明认为,网盘异化产生了多项非信息存储空间的功能,即分享、秒传、在线播放、下载等功能,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而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

据2016年由腾讯、爱奇艺、优酷土豆、搜狐等视频网站组成的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发布的《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正版视频网站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超过24430911.5千次,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

以2016年热播影片为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全网侵权链接达到35000多条,而《鬼吹灯·精绝古城》侵权链接更是达到了85000多条。在所有侵权链条中,百度网盘占比超一半。“网盘的侵权链接数量超过全网侵权链接总数的50%。”马晓明说。

《人民的名义》“泄露版”影片几乎都储存在百度网盘中,通过社交、网购等渠道流传。买家付费几元,就可以买到网盘链接和提取码。作为该剧独家版权方,苏宁文创影视中心总经理李珺玮称,每天会收到近百封邮件和大量举报电话,举报《人民的名义》侵权链接。

三、各路专家献策打击网盘侵权

早在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重点整顿网盘行业侵权乱象,要求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对权利人公示或通知的重点预警作品,网盘应当具有更高的事前审核义务。”马晓明表示,云盘服务商应当配合视频基因比对技术,利用精准关键词或模糊关键词方式禁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还应当基因对比视频内容,全面履行禁止用户上传义务。

“目前,网盘仍然是盗版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渠道。”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建议,网盘侵权借鉴国际上技术层面做法,对已经上传的内容要追踪到上传者,或者设立不同的用户等级,包括通过系统默认设置使网盘中的内容无法被搜索到,或者不具备自动索引的功能。

在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称,2016年一审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占64%,比例最大。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之间存在争议。秦元明表示,作为著作权侵权审定的重要依据,《著作权法》修订备受关注。

针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彭炜建议,立法者应根据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新难题,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对网络的盗版问题从立法上进行有效规制。

此外,网络信息传播权是认定网盘盗链构成侵权的关键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建议,应根据网络影视版权侵权的发展变化来进行规则调整,规制目标应由“复制”转变为“传播”,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是可控的。”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杨勇表示,对于未经许可,对他人已经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深度链接、盗链应该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否则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会面临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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