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2017-01-27朱玮琪朱冒纯
朱玮琪 朱冒纯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朱玮琪 朱冒纯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现如今,劳务派遣已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侵权责任法》对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作出规定,但在现实运用仍有不足。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意评析其规定,以期提出更加完善的立法建议。
劳务派遣;雇主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概述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下从事劳动。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者的法律关系,其本质特征是雇用劳动和使用劳动的分离。
(二)雇主替代责任
雇主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就受雇人在执行雇佣职务之际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法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①
二、国外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分析
(一)美国
美国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各州法院对责任主体是长期雇主还是临时雇主标准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忠诚义务标准。即认为劳务派遣中雇员从根本上对长期雇主负有忠诚的义务,因此,长期雇主是责任主体。第二,实际控制标准。认为临时雇主对劳动派遣的员工的行为进行主要控制和监督,因此,临时雇主是责任主体。第三,共同雇主标准。认为临时雇主和长期雇主作为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应该承担双重责任。
(二)德国
德国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通过实际控制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是由长期雇主来承担责任,但是也存在共同承担的情况,如雇员造成侵权行为履行的职务是临时雇主和长期雇主共同的职责范围。
(三)日本
日本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德国一样,通过实际控制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但是一般情况下,认为临时雇主承担对雇员的主要的监督控制,因此临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四)英国
英国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控制标准和综合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英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两个标准和事实来确定具体是由哪个雇主来承担替代责任。
(五)国外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比较分析
上述四个国家,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一致,确定责任主体依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是往无过错原则方向发展,选择雇主替代责任主体的标准也是以实际控制标准为主。
三、我国劳务派遣雇主替代责任现行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劳务派遣雇主替代责任现行立法的
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对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当过错责任并且承担补充责任。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派遣单位承担和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并没有对“过错”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同一案件不同地方不同的判案结果,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对于派遣单位过错的举证责任不清,是由派遣单位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是由受害人来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过错原则。第二,条文中并未对追偿权作出规定。一方面是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追偿权,在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了所有的侵权责任,那用工单位可否对派遣单位进行追偿;另一方面,用工单位能否对于有过错的雇员进行追偿,这种追偿行为是否有一定的限度等等,都没有在法律中体现。
(二)我国劳动派遣雇主替代责任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
第一,派遣单位应和用工单位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现行我国立法中已经规定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应通过立法规定派遣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派遣单位作为管理劳动者人事档案并且计发待遇的主体,对劳动者进行部分的控制和监督,同时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利益,因此原则上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并且派遣单位也承担无过错责任,就不需要对派遣单位的过错进行举证,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第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相互承担完全的补充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派遣单位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理权益,因此只有当派遣单位承担完全的补充责任,在用工单位不能或者不足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时,派遣单位承担剩余所有的替代责任才能保护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并不是绝对的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要根据事实情况来确定双方雇主之间责任的主次,才能更公平的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进行赔偿。并且要适当考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从劳动者身上所获得的利益大小,利益越大,相应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更多。
[ 注 释 ]
①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69.
[1]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J].中国劳动,2005(6).
[2]曹艳春.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3).
[3]韦波.论雇主替代责任[J].广西大学报,2008.5.
朱玮琪(1996-),女,汉族,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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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