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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论角度看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行政法权力权利

李 渊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 徐州 221100



从平衡论角度看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李 渊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 徐州 221100

鉴于行政法的传统理论基础控制论和管理论从本质上存在着失衡,法学界人士在行政法传统理论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寻求全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罗豪才教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平衡论,对整个法学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文章从平衡论角度出发,浅析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并就对两者之间潜在的隐形矛盾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建议。

平衡论;行政法律关系;联系

一、平衡论发展脉络

不同学者对平衡论都有了自己的逻辑体系,这其中蔡仕鹏学者在综合其他学者的观点上对平衡论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在其观点中平衡论被表述为指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格局达到了结构性均衡。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其一,就权力(利)格局的外观而言,结构性均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形成对峙的均势。其二,就权力(利)格局的实质而言,均衡性结构中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总体平等。其三,就权力(利)格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法的权力(利)供给与社会的权力(利)需求之间实现了供求均衡。其四,就权力(利)格局内部诸要素配置效率而言,结构性均衡意味着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达至最大。

本文借助蔡仕鹏学者对平衡论内涵阐述时所使用的四个角度,来对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内涵进行阐述,以此来思考两者在本质联系背后的隐形矛盾。

二、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两者纵使主体不同,客观对象不同,但两者的内在结合却从本质上体现出一种平衡,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一)从权力(利)格局的外观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获得立法授权和行政授权,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方(个人和组织等)在巨大的公权力面前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拥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而这种监督权对行政主体手中公权力产生一种制约,从而使双方在权利方面形成对峙形势,达到一种平衡。

(二)从权力(利)格局的实质而言,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相对方,还是监督行政法律中的主体与相对方,都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从而在法律上达到一种平衡。

(三)从权力(利)格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相比较于其相对方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授权等,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特别是行政主体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进行贪污违法犯罪活动,而这时候社会呼吁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即需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所拥有的监督权发挥作用,从而达到权力(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

(四)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政府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实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更好地为其相对人服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达到公平与效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可以让行政主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因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而谋求私利和非法利益,实现权利(力)与义务的平衡。

三、对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思考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主体的权力不断地扩大,这种权力的扩大使其有时超出法律的界限,不受束缚,使监督权失去了意义。

(二)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监督主体都属于“内部人员”,难免会有利益交叉,是否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而这时候的公众就往往会被孤立。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对于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否有明确的标准,是否可以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

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督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真正能够实现对行政主体的监督;2.成立独立的监督部门,使其不受被监督对象的阻扰,实现独立监督。

四、结语

虽然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实现了理论上的平衡,但是在实践层面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却没有实现真正的平衡。相信随着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上的双平衡,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

[1]刘诚.平衡论解构[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2]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中国法学,2001.

李渊(1996-),男,山西临汾人,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D

A

2095-4379-(2017)15-02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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