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竞技直播的著作权保护
2017-01-27李宗亿
李宗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论电子竞技直播的著作权保护
李宗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电竞市场的风生水起和直播平台的野蛮生长催生了游戏直播产业的繁荣,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直播行业主体的复杂性,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无法为游戏直播提供法律保护,游戏直播画面即非作品,也未落入专有权利的的保护范围。
电子竞技;直播平台;著作权;广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6月,Twitch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以游戏为主要内容的直播平台。国内自2014年也开始涌现出一批有着雄厚资本的电子竞技网络直播平台,如YY游戏直播、斗鱼TV、风云直播、战旗TV、火猫TV、龙珠直播等,短时间内诞生了数百家直播平台,其中斗鱼、虎牙、映客等都融资数亿,每天的活跃用户过亿,挖角、烧钱、刷量等新闻让人应接不暇。
在直播平台野蛮生长的时候,对电子竞技直播或转播涉及的版权问题还在探索之中。2003年,电子竞技被正式列为我国体育赛事项目,从电子竞技直播诞生之初就有人提出版权的问题,但是电子竞技直播平台和游戏厂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网易2012年便与欢聚时代(YY)有过版权官司,但是最后不了了之。2014年11月网易再次发表声明,发布公告指责欢聚时代(YY)未经授权擅自直播《梦幻西游2》,而且封杀在YY直播玩家的账号。这一举动一时间又将版权问题推上风口浪尖。2016年5月,耗时一年之久的斗鱼直播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地。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缺陷。”而这在理论上引发了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规定作品的激烈讨论。
二、游戏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斗鱼案中,法院认为“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电子竞技画面只有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中,尽管电子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但是没有对软件运行所产生的游戏画面有所规定。
(一)比赛画面不具有独创性
游戏画面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的要求,而在电子竞技中,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参与游戏所形成的游戏画面是无法达到独创性标准的。在电子竞技游戏中,无论玩家对于游戏的技艺多么高超,比赛结果仍然是属于游戏软件的预设场景,在游戏中的画面音效声音都是由游戏软件开发者创造的,而游戏玩家只是在既定的场景中存在,而并没有创造这个游戏画面。当然,游戏中的音乐由于符合独创性要求,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甚至在2014年的炉石传说一案中,法院也认为游戏中的14个界面符合独创性要求,可视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但是游戏整体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应该加以保护的作品类型。
(二)比赛过程不可复制
在耀宇诉斗鱼案中,法院不认为游戏画面构成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比赛过程不可复制。在竞技类游戏中游戏画面是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规则,通过选择游戏角色服装武器等进行的对抗性比赛,尽管场景音乐是预设的,但是由于游戏比赛并没有事先设计类似于剧本或比赛结果,游戏比赛结果是不确定的,游戏过程也是不可复制的。
三、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涉及到的著作权专有权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一)广播权
我国广播权中对于“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规定使得游戏画面的直播表面上符合广播权的特征。但是,细究我国《著作权法》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于广播权的定义,我们就会发现不同:(1)广播权的传播媒介是无线电波,而现在网络直播是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2)广播权的主体是经过严格授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而网络传播中游戏玩家和公众个人就可以进行传播。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所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交互性,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使用户可以自己选择观看的时间和片段,能够控制播放行为,进行快进或者重播,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式的传播方式。但是在游戏直播中,游戏直播的实时性限制了用户的选择空间,用户不能选择观看跳过快进视频片段,只能单向式的被动接受信息。因此,游戏画面的直播显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内容。
四、结语
在游戏直播行业被资本市场强力催熟,发展的蒸蒸日上之时,游戏直播画面被倾注了资本和智力劳动、代表新兴技术和新行业的发展的新作品,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定和保护,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对于游戏直播行为进行保护,我国法律应该对此积极予以认定,打击侵权行为,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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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迁.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6(2):11.
[3]岳利浩.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圣火耀珠峰”节目网络直播侵权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0.03.
[4]许安碧.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政法学刊,2017.02.
李宗亿(1995-),女,汉族,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涉外经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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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6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