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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工伤

王 瑜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000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王 瑜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000

伴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不断发展,在这种模式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问题就凸显出来,《侵权责任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然而并没有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规定。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质是双重分担,即具有劳动关系的一方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双重分担,并且在两方雇主之间作出合理的分配。笔者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见解。

劳务派遣;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分担

一、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

从三方之间的关系来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由于双方签署了劳动派遣协议,所以二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三者关系来分析,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是劳动者的雇佣单位,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的主体应该是这两个单位。一方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并不能免除另一方的缴纳义务。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一个统一管理的账户,两个单位都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①缴纳费用的分配,可以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自主约定。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派遣协议就是一个民事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分担,体现《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也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这个规定在民法中的表现为“有约定从约定”原则。②

但如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协议中就缴纳比例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没有做任何约定,一般来说,可行的做法就是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将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比例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约定下来,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可以平均分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行为责任的分担

工伤损害赔偿除了涉及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中,同一劳动者接受两个单位的管理,这种关系存在“一重劳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论,作者赞同“双重劳动关系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同时控制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对两个单位同时都有利,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如何确定由哪一方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作者认为共同承担更为合理。通俗的解释就是“谁控制、指挥、谁负责”。工伤赔偿责任应该在两个单位之间进行分配,是一种双重责任。劳动者不直接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务,而是,处于用工单位的控制中,因此,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偿责任。

进一步解释,这里需要引入“连带责任的方式”来保障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实际上是把一个传统劳动关系的内容分成两部分完成:即在一个劳动过程中,通过“雇佣”和“使用”两个功能的相互衔接,两个单位的配合,完成一个传统劳动关系的内容。两个单位共同控制一个劳动者,也因同一个劳动行为同时获利。所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采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至于两个单位责任分配的比例,依然可以通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来完成。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该约定只是内部约定,具有内部效力,只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有效,对外没有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另一方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追偿。③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法律的一个跨界问题,跨界于《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于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结合劳动法领域,侵权行为法领域与社会保险法领域等多个层面去挖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优先作为法律基础,从这个角度分析作者认为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法律前提。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既涉及劳动法也涉及侵权责任法,基于这样的特殊身份,所以作者在论述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这个问题时,一方面从劳动法角度进行强制约定,以防止逃避责任;另一方面放松在民事协议中双方单位的约定承担比例,从而达到收放自如的法律调整效果。

[ 注 释 ]

①曹艳春.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J].政法论丛,2006(2).

②沈同仙.运用雇主分立理论确定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J].中国劳动,2006(3).

③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19.

[1]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曹艳春.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J].政法论丛,2006(2).

[3]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王瑜(1984-),女,天津人,硕士研究生,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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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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