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缺失
2017-01-27白思
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缺失
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环境问题常会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都遭受侵害,对生态不知节制的开发使自然对人类展开报复,滥用自然资源致使环境危机频频出现。虽然现行法律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但面对日渐增加的环境公益危机,传统的法律体制存在瓶颈,现有的环境利益仍有现实缺失。
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现实缺失
一、立法方面
虽然目前围绕环境实体法,我们已经构建起了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在环境诉讼程序方面,仍然需要参照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过度依赖于行政机关。《民法通则》中对环境污染的民事救济多见于侵权方面的规定,救济方式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权利主体在受到侵害后通过民事诉讼达到获得与遭受损失相应的赔偿从而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规定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立法上的缺失、不完备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利于社会公共环境资源的保护。面对环境保护在立法上的种种缺失,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公益诉讼首次提高到国家层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一规定使环境污染得到了程序法的救济。但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也没有明确这些行政机关和组织是以行政管理权的身份还是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诉讼,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变化,若单单依靠民事诉讼法单一条款的保障与救济,不在环境法中体现立法意图与立法精神,难以想象在实践中将如何贯彻实施。
二、执法方面
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行使行政执法权,而且配套的建立起了诸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一系列环境行政制度。尽管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数量越来越多,而且规定了诸多具有管理与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体,但是环境污染和破坏却变得越来越严重。一方面,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职权与责任重叠或交叉不清,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执行权导致对环境污染的加害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受到地方财政拨款以及服务经济发展的制约,环保部门的执法往往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落实。
三、司法方面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成体系化的法律依据及诉讼规则,而传统的私益诉讼总把诉讼资格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且只有在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实体权益遭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也只适用于具体的个案,这些原因都导致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难以真正的进入国家司法审判程序。一部法律生命力的诠释表现为它的执行力和适用性,已颁布的法律不管多么先进均需具备上述特征,环境法律本身的价值是有限的,但若能将其切实执行,其发挥作用的潜力是无限的,相反,环境法律若不能够真正得到实施,那么即使制定再好的法律也不会真正有效。
在环境公益保护的立法上我国仍存有空白,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方面也有诸多问题,这些同样是环境资源公益保护问题的桎梏,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以司法救济为依托,预防、监督、追责三位一体的环境公益保护体系。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相当于摆设,已经颁布的法律普及运用为法治第一要义,环境法的运用是整个环境法治的关键一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四、结论与省思
柴静的《穹顶之下》播出后,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让环境公益保护问题再次引发轰动,不论《穹顶之下》所陈述的是否有据可循,我们不追捧,不批判,但至少可将此举当作重视环境保护的一个契机。电影《狼图腾》中有这样一个情节,草原牧民不会对狼赶尽杀绝,狼也不会吃光黄羊,狼打旱獭也只选大不选小。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好草原生态平衡,食物链中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维护这种平衡的重要元素,每一个物种也都是其他物种存活下去的必要元素。
社会环境作为一种资产它的价值逐渐表现出来,但是,在很多环境损害案例中只能看到肇事者对受害人本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环境价值的赔偿却是真空地带。对生态不知节制的开发使自然对人类展开报复,滥用自然资源致使环境危机频频出现,面对日渐增加的环境公益危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现行法律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缺陷,传统的法律体制存在瓶颈。社会环境作为一种资产它的价值逐渐表现出来,但是,在很多环境损害案例中只能看到肇事者对受害人本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环境价值的赔偿却是真空地带。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环境公益,实现自身的环境权,实现人人参与环境救济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最大化实现环境诉讼价值目标的重要保障。
[1]秦天宝.中美公民环境诉讼比较研究[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5.
白思(1986-),女,陕西宝鸡人,民商法学硕士,宝鸡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2.68;D
A
2095-4379-(2017)15-02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