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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页快照合法性认定问题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快照搜索引擎合法性

邓 导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浅论网页快照合法性认定问题

邓 导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在著作权保护的背景下,近年来出现的网页快照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成为学界争议的热点。笔者对此提出了一种原则、要素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认定思路,弥补现有封闭式列举规范的缺憾,以期合理巧妙地平衡各方利益。

网页快照;认定;著作权保护

信息高速传递的数字时代,网络搜索日益频繁,人们在高效便捷地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导致法律的准绳被不断的试探和触碰,其中就包括搜索引擎引发的问题应运而生。

一、网页快照合法性问题的产生

“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商近年推出的一大新功能。这项技术的诞生,使得搜索引擎商提供的信息定位服务更加高效、精准,但与此同时,网页快照的工作原理和特性也决定了与单纯的设置链接相比,其应用给著作权法和相应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正如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价值平衡并促进科学的进步。我们所期望的,就是在赋予创作者以足够的权利和保护其智力创作价值、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传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网络环境下,当技术与利益发生碰撞时,这种平衡就表现为如何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兼顾使用者获取和合理使用信息的需求,以及保障互联网技术的长足发展。

首先,我们肯定网页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实质要求,属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快照行为不适用于法定许可和避风港原则。那么在此背景下,如何判断快照的合法性,就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

二、网页快照合法性的认定思路

毋庸置疑,网络快照虽然不是搜索本体,但是对搜索引擎功能的有益补充,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加之,科学适度的管控完全可以将其约束在合法限度内而不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同时满足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因此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得到法律认可。目前,我国采用列举的方式,通过《著作权法》第2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进行了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机械化的列举方式缺乏弹性,网页快照的合法性认定过于严苛,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问题的需要。

通过对包括王路诉雅虎案、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在内的该领域经典案例的法院判决、法官意见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对比,笔者认为可以推广一种原则、要素、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三层次审判思维。

首先,可借鉴《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出的一个限定和两个前提:“必须符合公平惯例”和“不得妨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原作品的合法权益”,运用于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制定一个弹性较强的开放性法律原则——1.网页快照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民事上的公平原则;2.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抵触;3.不得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以此作为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甚至可以推广至其他网络著作权的应用。

同时,当某些情境中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仅仅使用具体规则又难以归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时,为了避免“一刀切”,可以借鉴《TRIPS协议》和美国的合理使用标准,设定出划分合理使用标准的四要素:1.原作品的性质;2.快照中的部分作品与原作品的实质相关性和占比;3.使用快照的目的和性质;4.快照的使用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另外,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来说,尽管列举式的规定比较僵化,缺乏弹性,但其直接明了、易于判断的特点也十分有必要保留作为封闭式的简单判定路径。而这一路径的存在并非是拘泥于穷尽式的“限制与例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简单情境下的问题解决提供一个低成本、高稳定性的选择,在允许范围内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网页快照”行为的合理使用制度乃至更多的网络著作权问题,应当构建一个“填空、简答、论述”的递进式法律框架,增强司法的灵活性。在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时,预留出因信息技术发展而必然出现的更新的法律问题预留出空间,为公共知识和社会信息传播助力。

三、结语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而“网页快照”服务的合法性可谓这类问题中的一个典型。这一技术变革在普惠大众的同时亦催生了超越法律边际的可能性,正因为它有着网络环境下固有的性质,也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我们才不能固守老旧的僵化思维,而应通过上述思路中“原则+要素+列举”的制度建议,弥补现有封闭式列举规范的缺憾,均衡著作权人权益、公众利益与技术进步,这才能使法律作为利益平衡调节器的作用发挥出来。

著作权理应受到保护,知识的传播与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也不容忽视。在数字时代,保持网络技术持续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合理巧妙地权衡各方利益,才能使得技术价值、社会公众利益和特定群体的专有权利的多方博弈维持一个平衡稳定的良性状态。

[1]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0(3).

[2]余菁华.网页快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浅析[J].中国版权,2012(1).

[3]李欣.网页快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5.

[4]赖弈萱.搜索引擎“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3.

[5]朱现伟.网页快照技术和版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6]詹启智.网页快照作品提供行为的合理使用性研究——基于民事案件司法审判实践[J].法学杂志,2016(10).

邓导(1997-),女,汉族,四川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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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2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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