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探究
2017-01-27韩宇
韩 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危险犯探究
韩 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刑法分为危险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在危险犯的处理中,刑罚的介入是在法益被实际侵害之前。那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危险犯的存在无疑可以充分解决对于一些犯罪的处罚问题。“提出危险概念的目的,是在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违反规范的行为提供违法的实质理论依据。”①因此,危险犯的必要性就可见一斑。它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地完善我国刑罚的处罚机制,还可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维护公平和正义,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本文主要写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的犯罪形态,而犯罪形态具体有未完成形态和既遂形态。在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和既遂形态中,也有一些问题提出。与此同时,还会结合一些案例,做一定的补充。
危险犯;既遂;未完成形态
一、危险犯概述
(一)危险的含义
什么是刑法中的危险呢?通俗地讲,就是法益所处的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行为就具有了危险。危险犯的危险概念是一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法益实害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行为可罚的客观根据问题。②而刑法中的危险,是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使刑法上的法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或者行为所导致的刑法上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可能状态。③
(二)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判断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④而这里的是否足以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状态则需要一定的推断。笔者认为,危险犯的危害行为达到了刑法中“禁止的危险”,则认定其造成了客观危险状态。危险犯也是与侵害犯(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便是危险犯。⑤
二、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一)危险犯的预备
既然危险犯的概念已经被提出,那么它也应当具有其犯罪形态,在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预备状态从时间顺序上应当是首先指出的。所谓危险犯预备的成立,要求其已经实施了预备的行为,并在预备的行为之后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贝卡里亚曾经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⑥因此明确时间节点可能保证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预备犯而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预谋的预备犯。对于此种预备犯而言,他们在犯罪前已经想好如何精确的准备犯罪工具,对于此类行为而言,可以成立预备。第二种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而言,他们多为冲动犯罪,因此就谈不上预备形态。⑦
(二)危险犯的未遂
危险犯和实害犯一样,也有未遂的犯罪形态。此种犯罪形态发生于犯罪的着手后,犯罪的结果发生,也就是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对危险犯的未遂进行界定有利于使其和既遂有所区分,从而实现量刑上的公平正义。而这里的未遂所指的是危险犯的未遂犯而非危险犯的未遂行为。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所说,未遂行为如果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不具有可罚性。危险犯的未遂状态是客观存在的。
(三)危险犯的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而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罪不仅需要自身停止危害行为,还要求阻止其共犯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犯罪的中止有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但是不可能出现在既遂后。
[ 注 释 ]
①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A].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②王志祥.危险犯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
③王志祥.危险犯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8.
④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74.
⑤张明楷.危险犯初探[A].马俊驹编.清华法律评论[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131.
⑥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9.
⑦王志祥.危险犯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67.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4]张明楷.危险犯初探[A].马俊驹编.清华法律评论[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韩宇(1993-),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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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