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及成员构成
2017-01-27何海鲸
何海鲸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及成员构成
何海鲸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力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我国反腐败力量的一次大整合,破除了以往反腐败力量过于分散的局面。本文就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及成员构成做一些探讨,以期监察委员会真正成为高质高效的反腐倡廉治理机构。
监察委员会;职权配置;反腐倡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反腐倡廉责任主体并不集中,如:行政监察、纪检委、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审计等职能部门都有着反腐倡廉的职责。为了凝聚这些分散的反腐力量,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力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7日,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这三个省市率先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但是,该改革能否完满成功,不仅仅是中央印发了试点方案,再修改修改宪法、法律所能成就的,关键还得看其内部职权配置及其成员构成是怎样的。笔者在此就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及成员构成做一些探讨。
一、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
《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京、晋、浙三省市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行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三项职权中,监督权是柔性职权,带有预防目的,而调查权、处置权是刚性职权,带有惩处目的。监督权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针对在监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送监察建议、开展教育讲座等手段,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再发生的职能。当然也可以事前监督预防,将违法违纪问题扼制在萌芽状态。调查权是指依规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犯罪的职权,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否依规依法正当履职的有力措施。调查方式主要包括对嫌疑对象的各种信息的收集,限制或剥夺嫌疑对象的人身自由、限制其通信自由、扣押其涉案财产等。处置权是指对调查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相关的党规法律审查决定处以何种处分的职权。监察委员会的处分分为轻重两个层面:轻的处分层面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重的处分层面则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现今有很多贪官污吏涉黑涉恶涉毒,背景极其复杂,侦查工作极具危险性。为了更安全、更有力地行使调查权、处置权,应该赋予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置的人员的配枪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之后,仍然会从事以前的侦查工作,固有配备公务用枪之必要。有些人也许会认为,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侦办的是经济职务犯罪,危险性小,且我国枪支管理严格,责任性大,将配枪权闲置不用反而更好。但是,有权不用和无权可用毕竟是两回事。
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一)要是中共党员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此种党员成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主体的客观性,就对未来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被监督者几乎都是党员,监督者本身就更应该具备党员身份。
(二)要通过司考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本来就应当熟党规通法律,故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苛刻。不过,考虑到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初,为了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将来,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设立之后再招录新人员之时,就应该要求招录对象同从事法院、检察、律师工作的人一样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要求取得A证,法律落后的偏远地区可以放宽为C证)。
(三)要配有法警
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模式即转变为“一府一委两院”模式。众所周知,政府有公安,法院、检察院有法警,为了给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在有必要设置法警部门,从警校招录一些警技出众的人员。
总之,监察委员会不是纪检、反贪等职能部门的简单相加,其组成成员亦不是各类人员的简单拼凑,只有在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和成员构成方面深入研究和探索,才能建立起高质高效的反腐倡廉机制。
[1]李永忠.制度监督与设立监察委员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02).
何海鲸(1982-),男,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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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