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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购维权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

2017-01-27杨祺琦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服务商公证证据

杨祺琦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论网购维权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

杨祺琦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但消费者网购时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司法救济中,电子数据是重要证据,其六大特点弊利共存。合理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是消费者成功维权的要素,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

网购侵权;电子数据;特点;证明制度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方便之时面临侵权困扰,如若诉讼,电子数据证据是有力武器,但其先进性与不稳定性共存,迫切要求完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

一、网购侵权现象

商品信息由商家处理后有选择性地发布,商品产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可能存在纰漏;此类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商店资本、商品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安全权受损。消费者无法接触实物,被动地通过图片、视频了解商品;商家们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迎合消费者的感官需要,通过违规的格式合同推卸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商品极易损坏,售后服务网络尚不完善;买卖信息、垃圾邮件避无可避,消费者损害赔偿权与隐私权同时受损。

二、电子数据证据及其缺陷

(一)电子数据证据

由于网购是在网络上进行商品交易,在司法救济中多涉及电子数据的认证。根据《民诉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1]。

(二)电子数据特点及证明缺陷

第一,电子数据具有数字性与依赖性。电子数据通过数字存储于电子介质当中,数据的输入、复制、展示都高度依赖电子设备与特定程序。较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是获取电子数据的前提,电子商务团队不为此累,但普通消费者却颇感无力。

第二,电子数据具有精确性与脆弱性[2]。电子数据的生成与传递完全依赖数字信息技术,其复制与再现具有高度的精确性,但电子证据一旦受到外力损害,极易被更改、伪造或损毁,没有备份难辩真伪,证明力下降。

第三,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与共享性。电子数据的储存与处理隐蔽于复杂的编码之下,但对熟练操作的工作人员来说却是开放与共享的,法院利用隐蔽性保证安全,当事人也能利用共享性更改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明制度构建

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在网购侵权案件中,证据多存于虚拟空间,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与存储的专业性,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工作者相比身处弱势,采证困难、鉴定成本高昂、举证不能等问题甚是棘手,构建合理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尤为重要。

第一,电子数据证明的立法完善。从现有学术观点来看,三大方案是:将电子数据问题留待电子商务法完善、研究成熟后颁布电子证据法典规制、在将来的民事证据立法中详尽规定以实现电子证据立法[3]。无论采取何种方案,都必须切实考虑电子证据的复杂性、辐射的广泛性以及我国证据法缺位的现状,将电子证据置于合理的法律地位,形成新型且完善的证据体系。如今是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呈现蓬勃生机,电子数据证明的立法完善无疑有助于消费者成功维权。

第二,电子数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确认。证据能力也称证据的可采性,是证据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网购维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生成、采集、分析、重现都需要排除外力的影响,保证真实;无论是服务商还是消费者,取证必须合法,提供的证据都必须与该法律关系存在客观关联。而证明力则是对证据可信性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服务商或者消费者能否以收集的电子证据证明法律事实以及支撑诉讼请求,任何一方不得篡改、损毁电子证据,严格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

第三,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专业的电子服务商与交易平台拥有专业的计算机技术人员以及相对完整的网络服务系统,具有极好的信息采集与保存途径,而消费者举证存在困难,因而应当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服务商对其无过错行为进行举证,交易平台承担作证义务,并设置电子数据证明请求权[4],使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商或者交易平台提供证明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摆脱取证的弱势地位。

第四,电子数据注重公证保全。电子数据公正包括传统公证与网络公证:由专业人员进行、由公证员监督证据的采集与保存;或由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进行公证。通过公证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增强其法律性,留存交易记录、商务合同、沟通证明等,即使证据灭失,公证文书也能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四、小结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电子商务需求的增加,电子数据的运用会越发广泛,其证据作用会不断加强,构建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明制度至关重要。

[1]宋朝武.民事诉讼法[M].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吴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运用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5.

[3]邵军.论电子证据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05(2).

[4]高军.大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的挑战与机遇[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3).

杨祺琦(1996-),女,汉族,江西瑞金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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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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