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探究
2017-01-27张燕子
张燕子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探究
张燕子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时,自由裁量权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它对补充法律有很大的作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档案事务进行有效的处理,但是为了避免逾权、滥用权力及不公正执法情况的出现,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司法控制。
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在现代行政权系统中,它是一种真正的行政权力。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是指,国家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一切违反的人或事的权利。这是国家为了方便档案行政执法,由《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的事项进行合理判断从而对违法行为处置的[1]。
二、档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表现形式
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规定,比如二十九条中,对倒卖档案牟利等情况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就允许行政部门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合理的裁量。
(二)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规定,对于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责令赔偿[2],这里没有设定衡量档案价值的绝对性标准,所以行政部门进行执法时,对事实的性质认定可以留有灵活的余地。
(三)选择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具有选择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比如《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可以处以五百元到一万元的罚款,并可以告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处理。这就表明在对违反这条规定的人员处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罚款加上行政处分;另一种是只罚款但是不建议行政处分。这都体现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择处罚方式时,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行政处罚方式的选择。
三、档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司法控制
(一)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
这具体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类型:
1.首先是滥用职权,这是指行政机关执法时对衡量标准和处罚幅度上有失偏颇。比如《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立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这条规定就需要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的幅度从五百到一万,处罚幅度很大,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情况的出现。
2.处理事务时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抵触。比如《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但是由于档案部门人员少,所以很多时候没有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支持进行档案审核,所以30年的门槛期限对于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是很难满足的。这是档案部门严格法律规定办事,即合法性得到了保障,合理性体现不足。
3.行政机关不作为现象,这是因为在档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确定的规定具体的档案行政部门执法的最后期限,因此即使档案部门出于某种原因不执法或者延迟执法,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也没有正确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出于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目的,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来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
(二)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化的必要性
1.行政权力司法化是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化本质上是行政权司法化。为什么行政权需要司法化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权力的本身就是双刃剑,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同样如此。只有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合理、合法的运用此权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造福人民。
2.法治社会应控制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相对于法治社会中的“法治”概念,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某种意义上的“人治”。在法治社会,之所以会允许“人治”的存在,这是因为它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补充法治的不足。法律法规颁布时,为了保证它可以长久的适用,所以在规定上面会有可以活动的空间,执法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最合理、合法的裁量。所以在法治社会中,为了防止滥用,我们要保证法治社会的法治需要,所以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控制。
四、档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途径
在对档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上,并没有唯一的标准,我们这里作出的是一般的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内容,主要是:
(一)合法性审查
现代行政法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分别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它们分别是对逾越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要求档案部门执法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可以逾越权力的使用。比如相关部门在进行档案执法时,必须要理清权力归属,禁止逾越部门执法[3]。
(二)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的原则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的补充,这就意味着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我们的行为既要行政合法,也要行政适当,所以要制定一些可操作的标准。这就是对那些不符合法律目的、不适当的考虑相关因素、不正当的动机、滥用程序、不符合常理和情理及对弹性法律用语作任意解释等情况的合理性审查。
(三)程序性审查
在法治理念中,裁量具有一定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发生总是要有依据、有决策、有审批的,这并不是单一的个体所决定的。所以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时,要对其程序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集体行为,避免个体行为的出现。只有这样,执法的行为才能在程序上得到保障。
总之,在档案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权利,但是它的使用也较为灵活,只有合理、合法且公正的使用,对其进行司法控制,才能防止逾越权力、滥用权力的出现,这才会利于档案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让档案事业更好的发展。
[1]刘李波.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档案工作,1991(08):26.
[2]赵彦昌.论析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档案学通讯,2001,05:50-51.
[3]陶悦,刘迎红.浅析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J].兰台世界,2013,08:10-11.
张燕子(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档案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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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