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彩礼返还制度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约诉讼时效

卢 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浅析彩礼返还制度

卢 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彩礼给付是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时至今日,该现象依旧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的纠纷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有关彩礼返还案件的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为此,应当完善法律,围绕尊重习俗原则、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明确争议解决的诉讼时效,保护当事人权益。

彩礼返还;立法现状;完善建议

一、彩礼的概念及其性质界定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也被称为财礼、聘礼等。给付和收受彩礼表达男女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的诚意,能引起双方的重视,增加双方的责任感①。

关于彩礼的性质,笔者大致总结为一般赠与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和附条件赠与说等三种观点。一般赠与说认为彩礼给付方明知自己没有向对方给付彩礼的义务,仍然主动给付对方彩礼,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彩礼收受方接受彩礼的意思表示到达给付方时,彩礼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付方不能以解除婚约为由请求对方返还彩礼②。从契约说将彩礼给付视为婚约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被解除,彩礼就因为主契约的消灭而灭失,收受方对于彩礼的占有就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返还。证约定金说认为婚约是一种民事合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双方当事人以彩礼的价值承担违约责任,若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法》中的定金规则处理。附条件赠与说主要是指附解除条件说,这种观点把彩礼的给付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约解除,条件成就,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目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已被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二、我国彩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多数地区存在给付彩礼的现象,农村地区尤为盛行。近几年,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贫困乡镇的彩礼钱竟达到十万元以上,远远高出人们收入增长幅度和物价的上涨幅度,从而成为“天价彩礼”。与此同时,高额彩礼不能返还更是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三、我国彩礼返还的立法现状

根据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法院受理的悔婚案例中伴随经济纠纷的占80%以上,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也大多以彩礼返还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和审理③。而制度化则是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纠纷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存在于各司法解释中,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返还问题的解决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决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依据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判断。当事人确已进行结婚登记,则一般不予返还;除非存在上述法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依然存在彩礼范围界定不明确、诉讼时效不明晰、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不能兼容等问题,且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不能适应司法实践。

四、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处理彩礼返还案件的基本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给付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在法律规则穷尽时应依据富有概括性和伸缩性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纠纷,进而起到指导性作用。

(二)彩礼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上对“彩礼”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通常情况下,男女从恋爱到结婚期间互相会赠与对方多种物品。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时发现,有些物品或金钱被看做普通赠与;有些被称之为“彩礼”;有些物品虽无彩礼之名,却具有彩礼的属性。法律上对于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限定,那么应适用普通时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而收受彩礼的一方总是借故迟延履行婚姻义务,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此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因而有必要明确彩礼返还案件的诉讼时效。

五、对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1.尊重习俗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首次将彩礼经由法律进行规制,但现行立法与传统习俗确也存在很多冲突之处。例如,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对未成功缔结婚约存在过错时,退还彩礼给男方;但若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或存在过错时,女方不具有返还彩礼的义务。若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生育的,女方会退还少部分彩礼或者不退还。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若未进行结婚登记,则彩礼收受方应当负有返还义务,而不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怀孕生育、当事人一方有无过错以及彩礼使用情况和所有权归属。传统习俗则会综合多种情况权衡判断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当地习俗具有必要性。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公平公正的观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过错情况、经济情况以及是否育有子女等多方面因素纳入判断的范围,谨慎作出判决,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3.过错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是双方过错、也可能是一方过错导致婚约未缔结成功或婚姻关系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仅以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判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就有失公允了。因给付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彩礼返还应酌情减少返还额度,反之亦然;双方均有过错的,可以双方协商彩礼返还额度或请求法院判决。这样将过错原则适用于彩礼返还案件有较强的实用性,有利于司法公正。

(二)明确彩礼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明确了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例如传家宝等,应当纳入彩礼范围;当地有给付彩礼习俗的,双方订立婚约后男方依习俗赠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各项财物,或当地没有给付彩礼习俗的,给付贵重物品等应当视为具有彩礼属性。

婚约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为表情意相互赠送的一般物品,例如纪念品等不应视为彩礼;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如一起吃饭等,或互相赠与礼物而支付的费用也不应视为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彩礼收受方应向给付方予以返还。

(三)明确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果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登记,彩礼收受一方总是借故迟延履行婚约义务,诉讼时效从给付方最后一次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时起算;如果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结语

彩礼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简单,但是不能忽略其在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关于彩礼返还制度的规定模糊,不能适应现代的发展,所以应当将我国传统和审判实践结合,在立法中得以体现。

[ 注 释 ]

①郭海虹.论我国的彩礼返还制度[J].黑河学刊,2010(8).

②韩松,陶信平主编.民法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65.

③张小桢.关于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调查分析[EB/OL].中国法院网.

卢希(1996-),女,汉族,河北邢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D

A

2095-4379-(2017)15-0203-02

猜你喜欢

结婚登记婚约诉讼时效
带您了解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新变化
婚约彩礼的法律规制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婚约的订立与解除(1978—2000)
程序性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与完善
现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婚约解除与离婚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关于彩礼返还若干问题的探析
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