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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之探析

2017-01-27魏茂湘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

魏茂湘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山东 莒南 276600



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之探析

魏茂湘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山东 莒南 276600

典当融资是银行信贷融资的重要补充,在服务中小企业、个人融资、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典当的性质及存在的风险,探讨了如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合同。

典当合同;性质;风险;强制执行效力

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在服务中小企业、个人融资、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银行信贷融资的重要补充。目前有很多公证处办理了典当合同公证,本文试图结合公证实践及现行关于典当的规定,分析典当的性质及存在的风险,探讨对典当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有效降低典当业务风险,为典当行开展正常业务保驾护航。

一、典当业务存在的风险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该条规定了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两种情况:1、在双方对绝当物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规定借贷双方对实现质权、抵押权的方式有争议时,典当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其债权。2、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当拍卖收入低于债权数额,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又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诉讼仍然是典当行求助于公权力追索借款以及实现典当权的主要途径,而诉讼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典当行必须提供足够多、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势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影响典当行正常业务的开展,所以典当行可以寻求一种能预防和解决纠纷,又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易行的方式来避免风险,笔者认为在典当业务中引入公证,对典当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失为最佳选择。

二、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探讨

典当合同的实质是有财产担保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首先,典当合同具有给付货币的内容。

其次,典当合同内容是债务简单、具体、明确,典当行及当户通常对该给付内容无疑义。

最后,典当合同中可以载明当户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当户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法律对当事人自愿的放弃某一具体民事法律事项的诉权的认可”。当户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表示只要是其真实意愿,知晓其中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就此与典当行形成合意,准确无误地载明在合同中,则该典当合同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典当合同属于《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典当合同的实质是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以动产、财产权利提供质押担保或以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其名称虽为典当,但上述定义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人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综上可知,典当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合同的办理

(一)典当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1.典当行:对典当行应着重于审查典当行的营业资质,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典当行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证人员应对上述三个证件的真实性及年检记录做重点审查。另外,《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2.当户:对当户重点审查其身份。可以通过对自然人当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驾驶证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当户,重点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审查上述证件的年检记录、有效期限等,确保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典当合同内容的审查

1.典当用途及金额:用途的约定可以避免当户用典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既要在当物的估价金额范围内,又要符合《办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典当余额不得超出典当行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

2.典当利率与综合费用:根据《办法》第37、38条的规定,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典当期限与合同生效时间:《办法》第36、3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典当合同的订立时间、生效时间。

4.当票的审查:《办法》第五章对当票的性质、记载内容、转让、挂失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典当合同的审查,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详细审查当票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5.续当与绝当:应提醒当户妥善保管当票,行使好赎当、续当的权利,赎当后及时办理当物注销质押、抵押登记,按照约定处理好绝当物品。

[1]曾远涛.买卖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探析[J].中国公证,2015-05-15.

魏茂湘(1974-),女,山东临沂人,中级职称,就职于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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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1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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