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17-01-27刘仕龙
刘仕龙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刘仕龙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金融债权是银行金融机构运营资本、发放贷款的集中体现,金融债权的回收比率,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还将影响经融市场的秩序与国家经济的荣衰。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复杂、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势下,人民法院在履行社会公共治理职能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要承担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本文从当前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现状出发,分析了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金融债权执行保护的意义,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金融债权;执行难;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金融债权是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系统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而产生的以借款方到期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债权。金融债权是银行金融机构运营资本、发放贷款的集中体现,金融债权的回收比率,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还将影响经融市场的秩序与国家经济的荣衰。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复杂、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势下,人民法院在履行社会公共治理职能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要承担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但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财产折损严重
大额的银行抵押贷款案件一般均设有财产抵押,用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财产大多为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众所周知,机器设备虽然价值较大,但使用范围有限,磨损速度较快,有些甚至无法拆除移动,而很多生产厂房多建于各镇街工业区的集体土地之上,其中不少简易粗糙甚至是违法建筑,因此最终在法院变现这些抵押财产时,其价格往往已远低于当初银行抵押放贷时的评估价值。加上工人工资、税款、执行费用等优先受偿权大多无法完全或充分实现。
(二)银行不重视财产保全和执行主动权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不少商业银行以为“办理财产抵押后,债权即万无一失”,因此为节约保全费、评估费等开支,不愿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和积极行使诉讼、执行权利,导致最终执行法院失去对抵押财产变现分配的实体处理权。因为目前各地法院对于财产变现分配的操作存在差异,如有的法院实行“先查封先受偿”,另有些法院实行“先查封先处理”。所以,因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力导致执行法院丧失主动权,进而使银行在最终的参与分配环节上遭受不利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节约案件开支而导致最终债权分配受损,可谓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三)利息计算标准不明晰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基本是依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本行的业务标准来约定相关还款、计息等内容,但对于金融法律相关的禁止、限制性规定往往重视不足,如复利的计算、本息偿还的比例等,如此将可能造成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在贷款利息计算上的规定亦存在模糊,如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期间等问题,银行与法院之间在所处立场和预期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在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意见难以统一。
(四)法院执行用力不均
金融债券执行案件的申请标的差别很大,多则上亿,少则几百元。执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在执行资源和执行力度上容易出现分配不均,造成“大案拿不下,小案不愿抓”的尴尬局面。不少大案要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法院加大投入,也很难迅速攻克。而诸如信用卡纠纷这类的小案,标的、难度并不大,但法院却往往无力顾及,只能做简单化处理。
二、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一)重视抵押财产评估及变现
鉴于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有“易贬值、难变现”的特点,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放贷审查时,不能简单依据贷款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而应实地深入考察,选取权属明确、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的财产,如有证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在评估财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伺候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贬值空间,将贷款金额尽可能控制在抵押财产完全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或要求贷款人补充提供更充足的抵押和担保。在法院评估拍卖过程中,银行应积极客观地沟通配合,不在评估、起拍价格等程序问题上作无谓纠缠,而把主要精力用在帮助法院寻找和动员潜在买家参与竞买,以求更快捷顺畅地变现财产,实现自身债权。
(二)稳定信贷人员队伍,提高职业素养
信贷人员作为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和实施者,其工作的规范性、责任心、信息量、稳定性,对于该债权的有效维护和实现至关重要。各银行对此应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不应仅凭放贷业务量来衡量评价业务员,更不宜在大量带宽尚未收回的情况下,将负责该案的信贷人员轻易放走。各银行应通过完善劳动合同确立“尽职义务”,注意提高待遇尽可能稳定业务员队伍,同时注意加强金融风险、法律知识、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实践证明,一支稳定而熟练的业务员队伍,是有效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保障。
(三)银行积极行使权力,协助法院工作
办理财产抵押只是银行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因素掺杂且缺乏统一规定,因此各银行不可仅凭一些抵押他项权证就掉以轻心。为稳妥起见,在抵押贷款案件进入诉讼或得知贷款人因其他案件涉诉后,银行应积极就抵押财产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这看似多余的一重“保险”,其深层含义是为自身和受诉法院争取到未来“首位查封处理”的执行主动权。实践中我们看到大量外市甚至外省法院不远万里异地保全查封,随后又不辞辛劳地多次异地执行、评估、拍卖、分配,最终为其当地的债权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实惠”。而作为抵押权人的东莞本地法院在此情况下也是无能为力。由此看来,即使是抵押债权,要向最终得到有效实现,银行仍要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积极充分地行使权力。
(四)法院转变执行思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面对目前案多人少的不利局面,法院不应还停留在“抓大放小”的传统观念上,而应及基地转变工作思路,从合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有效性方面狠下功夫。如第三法院退出的分段负责、集约执行的做法,将查控、送达、变现等不同执行环节分解包干,将执行干警分组集中操作,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相互监督;第二法院在执行收案后立即启动财产调查措施,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财产控制就已经到位,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第一法院择取金融债权典型案件,开展“维护诚信”集中执行大行动并全面向社会公开。这些都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良好举措。诸如此类的改革创新打破了单纯以标的大小、案件难易来分配执行资源的做法,做到了“大案小案都能抓紧,大钱小钱都不放过”,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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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龙(1982-),男,江苏赣榆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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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