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护问题浅析
2017-01-27张玉杉
张玉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3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护问题浅析
张玉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3
农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日益庞大,而他们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本文通过对农村“空巢老人”现象进行基本描述,探讨了我国目前农村“空巢老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以及所映射出的问题,进而在多方面对农村“空巢老人”的权益保护提出构想。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
一、农村“空巢老人”现象描述
(一)含义
现阶段学术界对农村“空巢老人”的定义并无统一的标准。本文中所指的农村“空巢老人”是指无子女或子女长期在外,从而无法获得子女照料的单居或夫妻双居的农村老年人。其中,“空巢”是指儿女长大成人后相继从父母家庭中分离出去或长期离家,家中只有老一辈人独自生活的状态;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产生原因
农村“空巢老人”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观念变革等多方面影响之下的结果。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1.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城市之所以形成或城市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农村(或农业)生产水平提高产生了农业剩余粮食和剩余劳动力两大剩余①。自我国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需求大量劳动力,因此农村的剩余青壮年劳动力便大量涌向城镇,即“民工潮”。但是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他们只能只身外出把老人和小孩留在农村老家,农村“空巢老人”随之大量出现。
2.“代沟”深度凸显
农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老人的关照爱护的责任意识不强。再加上现代多元思想的大大力冲击,传统的“四世同堂”“天伦之乐”的养老观念渐趋淡薄。子女与老人的相处极不和谐,大量矛盾滋生,越来越多的子女不愿意与父母同居,他们大都在成年之后另行组成小家庭。这也是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农村“空巢老人”现象导致的问题
随着农村“空巢老人”数量的跑步式前进,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
首先,身体状况堪忧。农村“空巢老人”一般在年轻时就开始从事农业生产,长年累月的繁重农活给他们的身体带来了莫大的疾病隐患,在发病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反而被家中的琐事羁绊住,迟迟无法就医。
其次,精神状态不佳。农村“空巢老人”大半辈子心血都花在儿女身上,换来的却是“独守空房”,老人的心理落差自然很大,尤其是在生病或出意外时,由于得不到子女的照顾,会因此产生被遗弃的心理,或感到孤苦伶仃继而自悲、自怜。代际矛盾和行将迟暮的困顿给农村“空巢老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而本该承欢膝下的子孙又长期分别,生活重心无处安放,长此以往孤独感定会产生,严重的会诱发精神性疾病。
最后,经济困窘。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大多数的“空巢老人”没有足够自己养老的存款,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外出务工的子女和数额不大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子女给赡养费一般是“日常不给,小病不管,大病才给”。
二、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分析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情况和不足之处
为积极有效保障老人的权利立法机构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宪法》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付诸的义务。”当然由于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的位阶不同,导致在实际执行环节的效力仍有待进一步考察②。
同时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法条中也有大量的体现,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并没有说明如果赡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该如何解决。相关立法条款更多的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罚则,可操作性不强③。
又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经常”频率到底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可能导致大多数人钻法律的空子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法律对此又无法做出强制性规定,因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要求法律显然是有失稳妥的。如何在法律的倡导之下,通过多种措施的共同作用使“经常”成为赡养人的共识和行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农村“空巢老人”实际权益缺位原因分析
从法律视野分析农村“空巢老人”基本合法权益的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命健康权的缺位
诚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所言:“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我们参加一切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农村“空巢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机能大幅度下降,常年多病者甚多,有的甚至是重病缠身,但却无人照料,无法及时就医。
2.养老权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养老权就是公民在年老时要求家庭和子女提供赡养与扶助的权利⑤。但是,因为子女长期在外根本无法得到生活照料。因为生活条件的限制,农村“空巢老人”放松娱乐的方式少之又少,精神生活根本无法得到满足。而经济上,子女大都认为老人有农村养老保险和退耕还林等补贴,往往不乐意再给老人赡养费,有的甚至把老人所有的经济来源控制在自己手中。
3.财产权缺位
正如西方所倡导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作为公民生产生活的基础,对农村“空巢老人”而言极具现实意义和切身性。诚如上文中所谈到的子女控制老人的经济来源的行为,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而大多老人却信奉传统思想,认为自己的财产迟早都是儿女的,也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以至于个人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4.再婚自主权缺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干涉。不少农村“空巢老人”为了排解无人陪伴的孤独,得到精神慰藉都有再婚的意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村“空巢老人”往往因为落后思想的禁锢或者子女怕加重自己的负担的阻止而放弃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利。
三、完善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经济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转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善农村经济发展较落后的状态是完善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要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从单一的粗放型传统耕种方式向现代化、多元化、智能化和网络营销化转变升级。因地制宜科学耕种,注重本土特色文化保护以大力促进服务型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很大原因是劳动力的外流,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有效提高人均收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强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使他们愿意留在本地就业,一方面可以方便照顾父母,另一方面也免受背井离乡之苦。
(二)法律上,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制度
第一,完善立法。我国目前全面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仅仅是强调了具体的保障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还要将进一步完善相配套的惩处措施,这样法律的威慑性才得以彰显和可操作性才更强。
第二,强化处罚力度。摒弃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思想,对虐待、殴打、遗弃父母的可以采用公诉的程序进行,并建立档案,屡教不改的施以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加强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的监督,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三,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帮助农村“空巢老人”维权。通过职业律师或者在校法学生与村委会构建定期寻访网络,给与被侵权的老人法律援助;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养老权的纠纷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政策⑥;适当减免农村“空巢老人”的维权诉讼费用,通过政府专项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以及基金会筹资等方式进行经济上的支持。
(三)政策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加大福利保障
1.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尽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试点建立以来已经过了7年的发展和改进,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各地方政府的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导致新农保的推进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政府应该按照国家的原则性规定,为本地农民建立起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因制度设计缺陷而使某些农村“空巢老人”游离于制度之外⑦。
2.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创建更多优惠政策
完善健身设施设备,为其提供娱乐休闲场地,让老人通过下棋、锻炼等方式提高生活乐趣。强化对村镇养老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的帮扶和监督。如,给工作人员提供进修机会,帮助他们更科学地照料老人;不定期检查老人生活状况,以杜绝虐待老人的现象发生。
(四)文化上,弘扬孝道,传承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在我国目前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现状下,物欲横流的现象比比皆是,许多人都认为给老人足够的赡养费就是尽孝,有的甚至是摒弃了传统孝道,对父母不管不问。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规范孝道文化教育,对儿童从小进行良好的孝文化教育至关重要,因此,应当把孝道文化编写进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材,把优秀的孝道故事编写进中、小学生语文教材,教育年轻一代懂得尊老敬老爱老。
另外,加强舆论指导,拓宽孝道文化宣传渠道。强化社会舆论是弘扬孝道文化的重要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是弘扬孝道文化的重要手段。要利用电影电视、报刊杂志、文艺舞台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孝儿、孝女的先进事迹,同时还可将那些忤逆不孝的典型,作为反面教材,在宣传媒体上予以曝光。以起到褒扬正气,警示众人的作用。
四、结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农村“空巢老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基本养老权利却难以保障,经济支持不足,日常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精神慰藉得不到满足的巨大困境。如何行之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一项需要立即着手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法律问题。
[ 注 释 ]
①王桂新.城市化基本理论与中国城市化的问题及对策[J].人口研究,2013,11,37(6).
②李志强.孝道危机时代下空巢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河北学刊,2015,1,35(1).
③同②.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EB/OL].http://yuedu.163.com/book_reader/df27615e21034d158a900011c8aaa3bb_4.
⑤侯东德.养老权的法律保护[N].光明日报,2011-6-5.
⑥李超.老年维权之利剑: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⑦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EB/OL].http://www.lunwenstudy.com/zhuanyeshuoshi/baoxianshuoshi/55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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