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招考问题浅析
2017-01-27马文瀚
马文瀚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招考问题浅析
马文瀚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是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与当前的政府体制改革相互结合的产物。在当前大力推进优化政府结构的大环境下,参公管理单位应当何去何从,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参公人员的招考录用目前是同一般公务员没有区别的,参公人员的招考录用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高效,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总结了目前参公人员招考的实际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建议从立法、岗位设立、信息公开、合理监管等多个方面改进当前的参公招考制度,健全并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
一、背景及现状
《公务员法》第一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是对于参公管理人员的第一次正式表述,《公务员法》自2006年颁布至今已有10年时间,在这10年的发展与实践中,不难发现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什么是参公人员,大家还是非常的模糊。全国各地的具体办法千差万别,这使得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参公单位的工作职能与人员构成同普通事业单位相比皆有不同,但也有类似之处。参公管理单位相对于普通事业单位,技术性专业性更强,同时兼有普通事业单位服务社会之职能。参公管理单位改革可以借鉴普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需要集中更多的智慧,进行更多的研究。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招考问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一个具体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科学的选拔用人机制,建立了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但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招考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法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在日常学习中经常接触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人员的概念,并对这一特殊领域具有研究兴趣,通过查找理论资料,并结合招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参公管理单位及人员招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供决策者参考。
二、参公事业单位招考实际问题与对策
(一)明确参公事业单位定位与职能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组织结构形式,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更是中国特色。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之所以参公,是因为其承担了“公”的工作任务,参公单位是具体参与到公务事务管理中来的。公共事务职能要求不以盈利为目的,起到社会服务与保障作用。而经营职能则针对国有企业,是资源的投入与整合。关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能,笔者同意认为应当以权力定责任,根据组织资源配置逻揖,鉴于参公管理单位与行政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及同质性,认为参公事业单位应当继续存在并发挥其职能,但仅限于公益职能以及有限的行政职能。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对于参公管理单位的职能定位并不一致,概念模糊,这就导致了同样的单位,在不同的省份具有不同的身份,在上下级管理中也出现了不同身份。鉴于当前的事业单位分流改革,广大应考人员在报名时心中就会有所顾忌,心中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未来出路存在疑问,使得他们不愿意报考参公管理岗位,对招考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优秀的人员因为不敢报名而选拔不上来。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相关改革政策,尽早确定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定位与分类问题,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明确了参公事业单位职能定位,相关配套的招考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
(二)完善立法,录用制度法规化
当前参公管理公务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这显然是不能够很好的发挥法律的规范化作用。在明确参公管理单位的定位的前提下,应当依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使得参公管理的办法得以明确具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招考工作,通过立法使得招工工作与流程有明确具体的程序,尽量避免人为干预招考的可能性,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使得整个招考工作有法可依,给广大考生一个公平公正的应考环境。国务院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发挥职能,特别是中央公务员主管机构,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制定参公考试的相关细节规定与具体实施细则。在上位法的层面上保障参公招录考试有一个成文的规章可以遵守。对于参公招考的具体细节问题,诸如如何进行资格审查,如何考察真实的工作经验,公务员面试考务组织办法、特殊专业及职位确定办法等,这些都是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把基础工作做细,把规则制定好,制定合理,后期的具体实施才会有条不紊。根据实际问题,笔者还建议对于招考工作中出现的专业认定争议问题,国务院人社部与教育部应该联合出台一个学科管理认定办法,让招录中资格审查工作有法可依。对于相关招考工作的政策法规,应当具有稳定性,不可一年一变,丧失公信力。
(三)严格招考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的前提是,招考工作流程与信息的透明化,如果招考工作具有“神秘性”,就丧失了监督的意义。当前对于招考的监督体制主要是人社部门组织部门的自我监督,以及纪委的纪律检查监督,这种监督体制制度生硬,发挥的作用及其有限。人社部门的自我监督在中国人情社会的环境下容易流于形式,而纪委监督则不够灵活。笔者建议应从外部监督寻找突破口。依据第二条建议,在招考工作流程具体透明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发挥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力量。整合多年招考人员进行集中讨论,研究。理顺清楚招考的每一个环节,并且将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罗列清楚,特别是罗列如何人为干预招考的方法。然后对症下药,对于各个环节的弊端,加强监管。同时应该双管齐下,既要发挥内部的体制监督,又要动员人民群众、广大考生参与到监督的过程中来。落实责任倒追倒查机制,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问责哪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尤其完善考生申诉渠道,成立招考工作监督小组,对于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肃清风气。
(四)合理设置岗位要求,人才专业化
参公管理单位与参公管理人员与普通公务员的一个区别在于其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所以在参公人员招考时,应当合理的设计岗位的要求,突出专业性。对于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应当取消。对于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要求,可以适当细化。以农业技术站的科技人员为例,对于农机部门的科技岗位,有些地区在招录时会要求“主任科员以下,35周岁以下”。这种限制是非常不合理的。众所周知,专业技术岗位应突出人员的专业技术技能,设置职称的限制与年龄的限制,只会让有真正技术的人被拒之门外。所以在设置岗位条件的时候,一定要保障人才能最大可能的进入到候选名单之中。对于岗位的各种限制条件,上级部门要逐一审核其限制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没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及时取缔。对于违规的领导干部,还要追究责任。
(五)畅通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参公人员招考,当前的一个弊端就是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建立健全参公人员招考信息网,统一对参公人员招考信息进行及时公布。对于招考条件,招考流程等都应该全面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应试人员对招考信息的及时充分的了解,也有利于进行社会监督。
对于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参公岗位,可以进行校园宣讲活动,使得高校毕业生对于参公岗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宣讲的活动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及时解答应考人员的疑惑,这样有利于加强应试者报考的信心,使得更多更专业的人才进入参公人员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录用体系
根据参公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性质,可以将参公人员大致分为以下五类,每个类别的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再进一步区别招考录用的测试内容:
第一类是基础行政类工作人员。这类的参公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普通公务员没有基本的差别,只是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其性质还是参公人员而非公务员序列。对于此类工作人员的招录,完全可以适用国家统一公务员招录;
第二类是法律类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岗位或者协助执法岗位。此类岗位的特殊性在于具有执法权,故而应重视对于法律专业能力的考核。可以考虑增加“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限制条件,或者单独加试法律专业水平,特别是法律实务的知识运用;
第三类是特长技术人才,特长技术人员是参公人员中的核心部分。对于特长技术人员的招考,可以相应的减少行测申论等基础综合知识的考核,加大突出对职业特长的考核认定,制定职业技能的考核标准,防止特长人员成为领导干部安排亲属人员的漏洞;
第四类是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除了应当重视财会知识的考核之外,还应当加强对财务职业道德的考核,财务人员不同于普通工作人员,更应该招聘技能过硬,品质优秀的人;
第五类是涉外人员,随着改革开放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部门需要涉外人员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参公人员的招考工作也应顺应时代的进步,适当招考聘任部分外语人才。对于这部分人员的招考,建议采用外语加基本技能测试的考试模式。
三、结语
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参公管理单位的特殊性,本文着重从职能定位的角度出发,对于参公人员的招考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但是因为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必然还会有更多的实际操作问题出现,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夯实理论基础,结合实际问题,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迎难而上,建全完善参公人员招考管理制度,建立起一支经得起人民考验的参公对于,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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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瀚(1991-),男,汉族,山东潍坊人,青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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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