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审判法官

万 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



浅析“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

万 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

随着2014年十八大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皆简称为《决定》)的出台,“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表述再次映入法学界学者们的眼帘,“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内容丰富,但是究竟“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我国还存在争论,本文试图通过三大诉讼的功能展开分析为何“审判中心主义”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适用范围

“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一出就引起了实务界以及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我们观察后不难发现,不管是2016年10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机关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改革意见》”)还是2017年2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为“《实施意见》”)都将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刑事诉讼领域,而关于这一点,国内学者们的解读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种观点主要是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公诉案件而提出的,其所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才有这三种职能并存的局面,由于这三种职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所以才有“审判中心主义”存在的可能性。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领域,因为在这些案件是由当事人直接提起的诉讼,只存在审判这一种职能,并没有侦查以及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等内容,仅存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职能缺少对立面,因此在对于后面二者而言审判本来就是理所当然的中心,并无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说法。这一种观点在国内学界占据着主流,一方面这种观点是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一种反映,即“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还是要依照现有的法律,贯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适应我国的司法土壤“审判中心主义”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定义也是对我国现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侦查中心主义”(或“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思和应对。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针对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三种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而是就刑事诉讼结构和诉讼结果而言的。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结构之中,控辩双方之间的纠纷必须由法院通过审理予以解决,法院的审判就是在指控与辩护之间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而就诉讼结果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是指法院对审理后的纠纷(案件)有权独立作出判决。以审判为中心是三大诉讼的应有之义,因为审判对诉讼过程和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其实是对“审判中心主义”概念的误读:首先,我们不能过于片面地去理解“审判中心主义”这个概念,“审判中心主义”所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信息要形成于审判程序,换言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法官将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传闻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不得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并被宣读,被告人和证人必须亲自在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口述并接受控辩双方甚至是法官的质证,而上述观点中所表达的“双方纠纷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并没有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点,而只是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强调。其次,法院有权对审判的案件独立作出判决,所反映的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容,即要求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这与“审判中心主义”所强调的证据规则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最后,上述观点还认为以审判为中心适用于三大诉讼,关于这一点,笔者也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仅适用于刑事审判程序,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三者的功能并不相同。

民事诉讼所强调的是纠纷解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几乎都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行解决,而且民事诉讼作为最不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是民事纠纷解决的终极选择,而不是争议双方优先考虑的选项。现代民事诉讼所呈现出的是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程序的简单化、法官权力的扩大以及庭外调解和庭上和解制度的盛行都表明民事诉讼的追求越来越偏向于效率,即纠纷解决的速度与成本控制。在我国,由于推行法定证据裁判制度,民事诉讼呈现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法官知晓案件的真相,但没有相应证据的辅助证明,法官也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裁判,有学者将我国民事司法中的这种情形称为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难题”,由于“审判中心主义”强调法官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信息要形成于审判程序,因此很多证据均无进入法庭的资格,法官也不可能走出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所有的证据都是当事人当庭出示并举证,并且还要排除传闻证据等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这种近乎于严苛的证据资格要求使得案件事实的查明举步维艰,换言之,民事诉讼关于纠纷解决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功能几乎完全被剥夺,“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诉讼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这从英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规则的废除以及美国联邦证据法中传闻规则例外的不断增加以及自由心证制度的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可见一斑。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则偏重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所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而且这种对于合法性举证不能的后果均由被告方行政机关进行承担。由于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性,大多数情况下,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背后都会有相应的书面证据材料,而且也有相对应的负责人,加之“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所形成的倒逼机制以及法院只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的法官并不需要踏出法庭寻求证据,被告就会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在这一过程中,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行政机关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做出,还需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极具偏向性的证据规则使得整个裁判过程的不可控性变得极其细微,法院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一个行政体制之外的监督者的角色,证据可采性规则并不能嵌入到这个行政色彩极其浓厚的“审判程序”之中,而“审判中心主义”这种强调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及当事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几乎不存在任何适用的意义。

而相对于前两者而言,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则侧重于查明犯罪事实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民事诉讼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并兼顾公平不同,刑事诉讼在事实发现方面聚焦于案件真相的还原与查明,尽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那一面,同时还要求“程序上的真实”,即依据证据法所认定的“诉讼上”的真实。而民事诉讼中则认可这种只要当事人承诺,就把该事实认定为真相的“形式性的真实”的存在,这在刑事诉讼是被明确抛弃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日本刑事诉讼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确认了不可以将当事人对己不利的自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这种严格的证明标准源自于对个人的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个人的尊严的维护,因此,在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尽可能地多的去搜集那些还原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而且还要最大程度地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此处,我们会明显发现刑事诉讼的一个十分突出矛盾点,即如果“实体真实”与“诉讼上的真实”发生冲突,那么我们该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取舍?“审判中心主义”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之一,其所强调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及当事人必须在庭上亲口陈述案件事实的要求避免了侵犯人权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法官心证并成为有罪判决的依据,这与在庭上宣读口供笔录或者证人证言笔录的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显然,相较于案卷笔录的宣读而言,当事人亲自出庭作证的证据规则更加有利于寻求“实体真实”。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点还体现在对质权的落实之上,只有提供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出现在法庭之上,对质权才能得以行使,遮住案件真相的那层面纱才能通过交叉询问得以揭开。

因此,“审判中心主义”和刑事诉讼在价值功能上的契合决定了其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能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得以施行。当然,这种价值功能上的适用是否意味着“审判中心主义”就不存在任何的瑕疵,还尚待我们国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的精英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1]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J].法学,2016.

[2]刘计划.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几个认识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3]佀化强.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J].中国法学,2015.

[4]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万力(1991-),男,汉族,安徽芜湖人,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D

A

2095-4379-(2017)15-0114-02

猜你喜欢

中心主义审判法官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论我国实体中心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
习近平外交思想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回应与超越探析
法益中心主义的目的解释观之省思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An Eco—crit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flicts in the Poem “Snake”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消失中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