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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存储下的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与经济效益探究

2017-01-27刘淑怡李子超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云盘网盘存储技术

范 晴 刘淑怡 李子超

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



云存储下的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与经济效益探究

范 晴 刘淑怡 李子超

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

云盘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种新兴储存工具,云盘的产生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等问题。本文将从侵权法责任的角度探讨互联网云盘给社会带来的冲击。

云盘;侵权;法律责任;经济效益

云盘是互联网云技术发展下产生的一种新兴存储工具,通过云计算和云存储技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同步、存储、共享等功能的服务。由于其资源丰富、存储空间超大、安全高效,尤其是可以相互分享等特点,满足了当下互联网用户的需要,云盘服务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也产生大量盗版影视作品、文字作品泛滥等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在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云存储环境下的版权秩序。随着国家网盘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自2016年起包括新浪微盘、360网盘等多家网盘服务提供商相继关闭个人云服务或停止网盘部分服务功能。本文将从云存储服务功能角度出发,分析侵权责任风险,探讨其法律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一、云存储功能视角下侵权风险分析

目前大部分网盘具备三种功能,即同步资源(备份)、存储下载以及资源共享。用户和服务商在不同功能视角下面临的侵权风险不尽相同。

(一)同步资源

同步是指在云盘客户端上,将文件、照片、短信等相关内容同步到云端,在联网的情况下,能够自动将内容的修改更新同步到云端。①这种功能下用户备份的多是通讯录、短信等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私人信息,因此并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而对于文件诸如视频、文件等,如果只是同步更新到云端,供用户自己使用,也很少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存储下载

存储是网络云盘的核心功能。各个云盘服务也都提供了海量的存储空间以满足用户需求。当用户存储的是个人信息、文件时,很少会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但是当用户把通过其他用户分享获得的作品存储在自己的存储空间内,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个人可以出于学习、欣赏等目的,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使用。可见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中却并没有供个人学习这一情形。《著作权法》位阶高于《条例》,则个人在云盘上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作品并存储于自己的云盘账户中不构成侵权。既然用户作为直接使用者,其直接侵权不成立,那么此时云盘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呢?

虽然,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立法还未达成共识。但《通知》对云盘服务商提出了要求,服务商要通过必要措施阻止用户上传、使用一些未经授权的作品,表明要借助云存储服务商来有效规制用户储存未经授权的作品。否则,用户可以毫无顾忌的在云盘上下载自己所需的资源而不顾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既打击了著作权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云存储技术的健康发展。

云存储服务具备“分享”功能,即用户可将存储于自己空间内的一切内容以链接的方式向特定主体或不特定的公众分享。目前来看,国外的云储存服务商大多已经关闭了“分享”这一功能。而国内的云存储服务商自“净网2015”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发生诸多变革:大部分网盘服务商停止了个人存储服务或者关闭分享功能;作为国内最大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旗下的百度网盘目前仍坚持提供个人存储服务,支持分享功能。由此引发一系列思考:“分享”功能背后蕴藏怎样的法律风险,为什么会让诸多云存储服务商“避之不及”?

笔者认为,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考查以下内容:分享的客体、主体和范围。

分享客体,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结合实际分析,不能一概而言。历法、公式、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就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当然不会侵犯权利人利益。

分享主体,对此要区分情况。如果用户是将自己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分享,这一行为当然不构成侵权;而分享的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需看作品来源网站上是否允许或注明禁止转载,如果未注明或者注明禁止转载,则很大程度上会侵害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分享范围的考查主要在于是私密分享还是公开分享?这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用户是否是向特定的主体分享。根据前面提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通过云盘向家人、朋友提供作品,这属于特定的人,自然在范畴内。但如果分享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则很有可能会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构成侵权。

“分享”功能对于服务商而言,是吸引用户的绝佳手段。但上述可见,这一功能的背后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而这种法律风险带来的商业打击往往是服务商无法承受的,故而“分享”成为现今大多云存储服务商避而不谈的功能。

通过对当前云存储服务的三大主要功能背后潜在的侵权风险分析,不难看出云存储服务的背后存在着诸多漏洞,甚至这些漏洞是当前法律所无法规避的。对于云存储服务商而言,他因为用户的行为而承担着极高的侵权风险,但为追求盈利而不得不放宽限制,允许用户使用存储分享功能。除非云存储服务商能够“自断其臂”,否则云存储服务商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在当前高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下将日益尖锐。

二、云存储服务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云存储用户的侵权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基层单位工作性质各异,基层站区长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有高有低,其主要表现有: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的作品。《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传播权纠纷规定》)的规定表明,当用户以云存储服务为媒介、上传分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用户的行为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应当承担其带来的不利后果。

但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目前云存储平台未采取实名制,服务商难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侵权客体传播的迅速性和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导致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用户的侵权责任。

(二)云存储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云存储服务商的性质做出界定。如果云盘服务商编辑、组织、上传、推荐、分类未经授权的作品或者为用户提供检索功能,那么实质上就构成了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云存储服务商需要为其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但当其作为服务提供商,提供存储分享服务时,云盘服务商在“知道”用户直接侵权的存在的情况下,引诱、促使或提供物质手段的方式协助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这就构成了间接侵权。而“知道”既包括《条例》23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云存储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未经授权传播等情形,也包括流量异常变化,热映作品在云盘上传播,或是其他服务商通过有效技术措施和必要管理机制能发现的情况②。

《传播权纠纷规定》规定云存储服务商应尽到“通知-删除”的相关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使用者有侵害行为,而未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甚至提供技术等帮助的,当然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条例》规定了服务商的免责条款,即“避风港”条款。当服务商的行为符合条款时,其将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在笔者看来,免责条款是为了均衡各方利益,这确实能够保护服务商的权益,推动云存储技术的发展,但《条例》并没有对“通知删除”义务做出细化规定,亦没有对“避风港”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云存储服务商的明知、应知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这在实质上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三、云存储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经济效应分析

20世纪90年代,Conner·K,R·Rumlt等学者针对当时软件行业高发的盗版侵权问题作出研究,并得出了一个有趣的结论。他们认为,盗版虽然会增加产品的销售需求数量,但盗版软件低廉的价格扩展了使用规模,能够增加用户基础规模,而用户的基础规模能有效降低学习成本和提高产品的兼容性,所以盗版软件会增加产品的价值。这是基于两方面因素的考量,侵权一方面直接减少正版产品的销售数量,另一方面却也通过扩大产品的使用规模而增加了产品价值。所以在网络外部性很强的条件下,厂商增加保护、防止盗版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害,运用不保护策略可能会是最优的③。

上述观点是基于产品整体的经济价值对于社会的贡献程度高低来评判是否应对软件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当盗版猖獗,固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会遭受损害,但这种损害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其知识产权成果的普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与知识产权法致力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相契合。但这一理论在笔者看来是不妥当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在这一理论之下处于“公共共有”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的机制,而盗版泛滥是否真的能够带来产品价值的最大化,以当前状况来看,这一点实在有待商榷。

再看云存储服务,在法律无法规避的情形下,适当放宽限制或是维持当前现状,能否带来一个良好的文化创作氛围,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可能实现的。采取不保护策略,不特定公众能够借助云存储服务无偿欣赏、使用、甚至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使用、传播等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本身就具有私益性,在上述“公共共有”的状态下,不加节制的无偿使用从长远来必定会重挫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打击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这与著作权法倡导多方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带来的可能是绝对失衡从而阻碍整个文化产业发展。

四、结语

云存储技术的兴起和服务的普及,引发了许多法律关系的变化,涉及到服务商、用户、著作权人的利益。云盘服务商,利用技术中立原则,在商业模式的运作中定制一些可能具有引导性的规则,致使侵权行为频发。云存储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还在孕育发展中,在它成长阶段就要给它指明方向,避免畸形发展。云存储技术也并非与著作权人站在对立面,不断改进云存储技术,加强相关立法,使两者相互促进才是我们目前最需要考虑的事情。

[ 注 释 ]

①李新宇.网络云盘介绍——以360云盘和百度云为例[J].网络地带,2014.01.

②苗月.云储存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风险与法律责任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03):43-44.

③董雪兵.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06.

范晴(1996-),女,汉族,江苏沭阳人,天津大学,本科生;刘淑怡(1997-),女,汉族,江西人,天津大学,本科生;李子超(1995-),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天津大学,本科生。

D

A

2095-4379-(2017)15-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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