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构续写权与续写优先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7-01-27冯莎
冯 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关于建构续写权与续写优先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冯 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当下对于续写作品,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在现实生活中未经许可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层出不穷,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值得深入探究,本文旨在对续写作品进行界定,探讨其受到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提出建立续写优先权的相关建议。
续写作品;著作权;续写优先权
冯莎(1996-),女,福建福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续写作品的界定、分类与特征
(一)续写作品的界定
国内对于续写作品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续写作品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创作产生”;[1]第二种观点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2]第三种观点认为“续写作品就是续写他人的作品”[3]。第一种观点强调续写是在他人作品上独立创作,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改写也满足在他人作品上进行独立创作的条件,并且续写作品是否一定要是续写他人的作品也需要多加考虑;第二种观点较为清晰的界定了续写作品的概念,强调对原作时间、空间上的延伸与拓展;第三种观点从字面上理解续写含义,若是依照这种界定方式,续写只能够以原作的叙述角度将故事向后拓展,笔者认为对作品的续写有多种情形,只要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和拓展,无论是否转换叙述角度、向前或是向后拓展都可以认定为是续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延拓,具有新的情节和结构但与原作一脉相承的作品。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
对续写作品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分为对已完成作品和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种是更为细致的将续写作品分为:(1)对因作者死亡而未完成的作品;(2)由委托关系产生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完整作品的续写,这里是完整指的是故事情节完整、独立。笔者认为第一种分类过于宽泛,第二种分类中没有考虑到对作者健在但作品未完成的情况,比如《哈利波特》这类连载多部小说,在其未完结的时候进行续写又该如何考虑呢?笔者更倾向与给予著作权人续写权,在这一基础上将续写作品分为有权续写和无权续写,分类理由会在接下来的论证中阐述。
(三)续写作品的特征
1.依附性
续写作品是对原作进行延拓,是在对原作理解和感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作品,其对原作的依附是显而易见的。续写作品的依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三要素的依附性:文学作品的三要素包括人物、情节、环境。人物尤其是主要人物对作品而言尤其重要,文学作品的魅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角色的成功塑造,若将原作主要人物用新人物替代,不但不能唤起读者对原著的回忆,反而会使人觉得不伦不类。(2)对原著篇名的依附性:大部分的续作篇名都与原作篇名类似,比如红楼梦的续作《红楼复梦》、《红楼圆梦》、《红楼幻梦》,有些作品直接命名为原作的增补、后传,如《增补红楼梦》、《后红楼梦》;(3)对原作名气的依赖性:被续写作品往往是名家作品或是当下很受人欢迎的作品,比如对《围城》、《星辰变》的续写都是依赖与原作的名气使得自己的作品更有影响力。
2.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与对原作的依赖性并不矛盾,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法》鼓励文化繁荣与多样性,对作品的保护不以首创为前提,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续写作品基于作者独立思考创作:续写作品虽然以原作为基础,但具有作者对原作的独立思考和理解,由作者独立完成,作者在揣摩借鉴原作表达、写作手法时也会结合自己的语言风格;(2)与原作存在实质差异:实质性的差异意味着仅有“额头冒汗”是不够的,延拓使原有作品产生了变化,变化带来差异;(3)续写作品与原作可分离:续写作品就原作而言是依附的,而就其自身而言又是独立的,续写作品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即使脱离的原著也可以独立存在,使读者能够对作品产生完整的理解。
3.反作用性
续写作品由于作者文学功底、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也会产生优劣之分,好的续写作品是锦上添花,加深人们对于原作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增强原作的影响力,如民间传高鹗续写《红楼梦》后四十回,续写部分与原作衔接紧密,融为一体,使作品变得圆满完整,也满足了读者的阅读需求。若是续写的差强人意,会损害原作在读者心中建立的形象,使人对原作产生错误的理解,拉低原作水平,有些读者先看了续写作品可能就会对原作产生偏见,先入为主的认为原作也是不精彩的。
二、建构续写权与续写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续写作品可能损害原作作者的利益
文学作品的发行出售、改编等都牵涉到许多利益,这也是著作权法给予文学作品保护的原因之一。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并不排除有些人存粹是出于对原作的喜爱想要给原作一个完整的结局而进行续写,但不可否认利益是驱使人们进行续写的一大诱因。续写作品借着原作的名气来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从而使书籍畅销谋取利益,与其自己绞尽脑汁构思创作新作却不为人所知,还不如在名气大的文学作品基础上进行续写,借助原作已经塑造丰满的人物进行后续创作可以省下不少精力,依赖着原作的知名度也可以使作品更易受到读者的青睐,对于许多人来说何乐而不为。既然存在利益,也就避免不了利益之争,续写作品的作者在获利的同时难免会与原作作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笔者认为续写作品对原作作者产生利益损害主要有两个方面:(1)差的续写作品拉低原作的水准,影响原作的销售;(2)续写作品的存在可能阻碍了原作作者对其作品的续写。
如果对原作进行续写的人写作能力不济或是对原作进行了歪曲的解释,这不但不能使原作趋于圆满,反而会给原作“抹黑”,这样的续写作品可能引导读者对原作产生错误的理解,偏离原作作者要表达的意思,这会严重拉低原作的水平,破坏原作在读者心中的地位。若是有些读者在未读过原作的情况下先读了拙劣的续写作品,自然而然的对原作产生了不好的看法,认为原作也和续写作品一样的拙劣,这会影响到原作的销售。
笔者认为续写不仅仅指对他人作品进行延拓,原作作者也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续写。完整的作品需要完整、独立的内容,但这只是从旁人的角度来判断作品是否完整,对于作者本身可能对原作的完整有着不同的理解。戛然而止给读者留下思考和想象的空间的开放式结局是在文学作品中常见的,对于这类作品我们很难判断准确其是否是完整的,因为只要作者尚在人世就可能对其进行续写。若原作作者在对原作续写之前发现市面上有形形色色的续写作品,一方面这些续写作品的内容会影响到原作作者的构思;另一方面过多是续写作品使读者感到乏味疲劳,可能会降低读者对原作作者续作的阅读兴趣。
(二)续写作品可能侵犯原作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品对于作者而言就像是他孕育的孩子一般,作者投入了他的心血和情感,对作品的续写很有可能对作者的精神造成伤害。即使是优秀的续写作品也有可能伤害原作作者的感情,有些文学作品的经典之处就在于没有一个圆满的结局,这也正是作者本人想要传递给读者的情感,然而他人强行对其作品进行续写并且在市场上发行销售,无论续作有多么贴合原作,都会由于违背了作者的本意而使其感到痛苦。
(三)续写作品侵权判定缺乏具体标准
由于立法上对于续写作品缺少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目前学界对续写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作者的演绎权、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是否属于合理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有学者建议参考美国转换性使用规则来进行判断续写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但转换性使用在美国的司法实践运用中也就存在许多问题,作为衡量标准仍然过于模糊抽象,在裁判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阻碍。因此笔者建议立法给予著作权人续写权,在实践中不需要再去争论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到了其他权利,而是直接判断他人的续写作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续写权。
三、关于续写权与续写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续写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未完成作品进行续写的权利,续写优先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已完成作品进行续写的优先权利。之所以对两者进行区分并且只给予作者对已完成作品续写优先权是因为如果完全按照作者的想法来判断作品是否完成可能会使著作权遭到滥用,若作品的情节圆满,故事独立,没有标注未完待续,即可视为已完成作品,作者不应当对此拥有和未完成作品一样大的控制权利,否则会大大缩小公众的利用的空间。
续写权和续写优先权都归属到财产权利中,可以转让、放弃。因为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并且无法转让,这会使得他人永远无法对已有作品进行续写,不利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笔者建议给予自然人作品终生续写权保护,合作作品截至到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给予首次发表后50年的保护。给予作者有生之年的保护是考虑到未完成的作品作者续写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保障作者获得充分的创作机会和足够的尊重。如果对续写权的保护延续到作者死后50年不利于文化繁荣和公共利益,因为除了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即使是继承人对原作的续写其实性质都是相同的,表达的都不是原作者最真实的思想,因此在作者死后应当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允许人们续写。
有人建议给予著作权人1年的续写优先权保护,作者在作品完成后的一年内享有对作品优先续写的权利,限制其他人的续写。[4]笔者认为1年的时间过短,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文学作品产生的漫长与艰辛,作者并不是脑中有了续写的想法就能够下笔写作。作者是否决定对已完成的作品进行续写会受到作品的受欢迎程度、读者的反馈的影响,这需要作品进入公众视野足够长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即使作者决定了续写,写作的过程也是十分漫长的。若是规定原作者只要在作品发行一年内决定续写并且告知公众即可,这样可能会出现有些作者对于自己已经完结的作品为了防止他人的续写就对公众宣称自己决定续写,但却迟迟不出版续作,容易造成著作权的滥用。因此笔者建议综合现实因素考虑给予作者10年的续写优先权。作者需要在10年内出版完整的续写作品,若期限届满,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正在续写并完成了大部分内容,可以适当的延长期限。
续写作品也可以进行再续写,续写作品的作者的续写权和续写优先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张振兴.续写作品研究[J].法学与实践,1994(1).
[2]孙国瑞.续写作品及有关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1994(3).
[3]李亮.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河北法学,2005(2).
[4]饶驰.续写作品的著作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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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