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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作证证人

高 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高 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更是查清犯罪分子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人证言与人证、物证具有同等意义,同样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证据形式。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直接影响刑事案件庭审的质量,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阻碍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刑事诉讼;出庭作证;证人保护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精准无误地适用实体法律,两者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人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有力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确保法律适用准确的前提。证人证言的陈述有利于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所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确证人出庭作证是确保证人证言客观性的最佳途径。可见,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在一定程度提高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更益于准确的适用法律,实现实体正义。

(二)有利于实现我国审判方式的成功改革

审判方式在诉讼活动中位于核心地位,审判方式的改革体现着我国司法观念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的审判方式正处于由“纠问式”向能够体现程序正义色彩的“控辩式”进行转变。所谓“纠问式”,就是指国家职权主义,即法官引导着整个诉讼活动的进行,在审判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主要通过阅读书面材料以及向控辩双方提问;所谓“控辩式”,就是指职权主义,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作为中间人从而进行居中裁判,主要由控辩双方提出论证观点以及提供证据,实现这两种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与质证,从而充分说明自己的观点以及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实现由法官主导的审判方式向注重控辩双方权利的审判方式的成功改革。

(三)有利于提高公民抵制犯罪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推崇“以和为贵”非诉观念的历史时期,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以法律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义不容辞的义务的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庭审时,证人一方面出庭履行法定义务,一方面亲自参与案件审理,通过出庭作证,其必会亲身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如此,不但有利于增强法律意识,而且也有利于民众更加自觉地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必定会引起周围人的关注,在对证人出庭作证关注的同时,会随之了解到庭审的相关法律知识,例如庭审程序、法律适用,在不经意之间就会很有效率地传播法律,扩大法律的影响力,让法律意识根植于心;第三,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将被告的犯罪事实客观陈述,有利于维护被告的权利,体现被告人主体的地位,使被告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减少对社会的怨恨;另一方面,在证人如实的陈述面前,被告人难以躲闪逃避从而不得不正视法律的制裁,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的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以及原因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受我国特殊历史传统以及长期司法实践的影响,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率仍然很低,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民众并非都愿意提供证人证言,而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当前全国各地法院统计的证人出庭作证比例,一般都低于10%,有的地方甚至只有5%。而且,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以很明显的弊病:大多数辩方会积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多做的也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目的在于尽可能的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案件大多会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但是证人一般不会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少数能够出庭作证的人证,多系自愿到庭,而非法院强制,而且也不会提供经济保障。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1.我国立法上存在漏洞,法律后果不明确: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是义不容辞的义务的规定,却也有可以当庭出示证人证言的规定,这无异于给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对这样存在漏洞的法律规定,出于方便与安全的考虑,证人会倾向于选择提供证人证言而非直接出庭作证。而且,虽然法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更使证人能够不出庭作证。

2.受传统观念以及人情因素的影响:费孝通提到,“中国正处于乡土蜕变过程中,原有的观念留在广大群众之中,使现代司法改革受阻。”我国经历了长期推崇“以和为贵”的思想观念,推崇非讼的价值取向的时期,我国公民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致使法律观念淡薄,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一般能够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证人,多属于被告人的身边之人,出庭作证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不仅会受到身边之人的非议与排挤,不利于人际交往,还存在被告人打击报复的危险因素,因此证人会拒绝出庭作证。

3.对证人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同时缺乏经济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有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被告人对证人以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其必要的处罚。上述法律规范的确给予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忽略的是,这些法规制定的都是事后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之后对被害人进行的处罚,而非事先对证人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一些人员的工作方式也会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且法律也未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证人出于对人身安全以及经济缺乏保障的顾虑,便不会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缓解

鉴于我国实际国情,缓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从制度、保障、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长期综合的完善,尤其注重从证人的角度出发,使证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对等状态。

(一)健全相关证人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矛盾以及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的现状,给证人提供了逃避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漏洞。应该在立法中对法律存在的漏洞进行完善,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力度,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使证人不敢也不能拒绝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二)完善证人作证的外部环境

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公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会因其他的社会因素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应该切合实际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有效力的使法律的意识深深根植于心,将出庭作证的义务变为公民真正自觉接受的义务。

2.改善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在刑事案件调查时,公安机关是最初接触到证人的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态度,以及询问证人的方式方法,都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心理变化,例如,公安机关采取严刑逼供等不合法的方式询问证人,证人会对国家工作机关或者是法律失望,从而排斥对出庭作证义务的履行。在审判活动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很可能推翻之前证言,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指控工作顺利进展的观念,因此检察机关不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习惯于通过阅读书面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工作方式,而且由于法官少而案件多的状况,本来工作量巨大的法官会因为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大工作量,所以审判机关也不会积极追求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完善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以及改善工作理念对于追求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机制

证人不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顾及到存在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潜在危险,虽然我国法规有明确规定对被告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加以处罚,但是都是事后措施,不足以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隐患,应该有对证人以及对其近亲属提供事前的预防措施。应使常规手段与特殊手段相互结合,例如公检法机关应该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身份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改变证人身份等手段,还应该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以免证人遭受打击报复。

四、结语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能否由“纠问式”向“控辩式”成功转变,关系到我国实现司法活动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形势严峻,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系统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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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胤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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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琪(1996-),女,内蒙古兴安盟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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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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