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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中的警察执法难点

2017-01-27何芳芳叶林艳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聚众中国式法律

何芳芳 叶林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聚众哄抢中的警察执法难点

何芳芳 叶林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聚众哄抢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群众聚众哄抢的犯罪构成为切入点,分析哄抢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从而发现聚众哄抢的特点和共性,由此剖析其执法上的难点与缺失,以期在聚众哄抢事件的法律规制和警察执法上破解聚众哄抢的执法问题,以实现对聚众哄抢案件的规范化处理,从执法层面解决问题;同时引导国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国民自身素质,从根本上解决聚众问题。

聚众哄抢;法不责众;执法难点

近十几年来,哄抢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交通运输事故中运输物品如水果、蔬菜、肉质食品等的翻倒时引起群众的哄抢等等……近两年来,哄抢案件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哄抢事件发生后,人们质疑国民素质的降低,批评执法人员的不及时制止,对聚众哄抢的处理刻不容缓,否则将会给社会树立错误的风向标,带来的是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聚众哄抢概述

在《刑法》的第268条规定中明确的对聚众哄抢进行了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知,聚众哄抢罪指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哄抢滋扰,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1]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的年龄必须要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行为人还必须要是具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本罪中,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指的就是在聚众哄抢过程中发挥出了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指的是在聚众哄抢的过程中,除去首要分子之外发挥出了主要通的犯罪分子。

在犯罪客体方面,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社会的管理秩序。[2]

在犯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聚众哄抢的特点

1.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无法确定谁是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本罪称之聚众哄抢罪,就有着人数众多,规模庞大的特点。本罪发生时,由于不可预测性和发生的突然性,参与的人数起码三人以上,并且众人的来源四面八方,各式各样,导致犯罪现场一片混乱,根本无法确定谁是组织者谁是策划者,谁是煽动者。

2.从众性。指的就是当个人受到了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指挥,在自己的知觉、判断以及认识之上表现出了符合于公众舆论或者是多数人的行为方式。

3.复杂性。首先是参与哄抢人员的复杂,其次是财产损失归责于哪一个主体的复杂,最后是警察认定和追究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复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案件发生的突然与形势扩散的迅速性,使得这三个复杂更加严峻。

二、聚众哄抢产生的原因

(一)心理原因

法国的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之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当人进入到了群体之中后,就会受到丧失人格意识的暗示力量的影响而变得惟命是从,并会做出一些和其自身习惯相矛盾的行为举动[3]。在聚众哄抢的过程之中,处于群体之中的任会受到来自于事故现场混乱无序的暗示,很有可能会出现违反规范甚至是法律的行为。而在聚众哄抢案件的防控对策中也应充分利用暗示的积极力量,通过暗示让“兴奋”的人群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可能要比一味的禁止有效得多。

国内学者的结论则是“从众心理”、“法不责众”:“从众心理”是一个人置身群体中时,心理会表现出与个体非常不同的特征。当某件事情突然发生,人都有点不知道该干什么,在这种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很容易受到最初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行为的影响。于是就受到了“反正也不知道是谁的,不拿白不拿”心理的恶劣影响;“法不责众”则是“一种大家都这么干,就拿他没办法。”的侥幸心理,认为哄抢不会带来任何法律后果故大胆肆意妄为。

(二)社会原因

部分民众道德素质的缺失。有的网友就对“中国式哄抢”现象予以了强烈的斥责,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这样一个时期下,部分国民的趋利性在这个社会背景下异常夸大,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大部分人选择的不是伸出援助之手,而是伸出“抢夺”之手。一个人抢,就会引来更多的人抢,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在事故现场只想着“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要抓紧抢,要尽快抢,要抢多点。其实抢来的东西只是蝇头小利,暴露出来的是在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下,人们道德素质下降和修养的欠缺。

三、聚众哄抢执法难点产生的原因

(一)人数众多,现场混乱

事故发生时,由于财物因为事故的原因散乱在地,财产所有人无法将自己的财产起到支配和控制的作用。面对那么多“钱”,没有人管,只要一个人站出来拿了,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场面混乱,导致警察难以控制、稳定现场。

(二)立法不够完善,致使有法难依

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形中助长了“中国式哄抢”现象的蔓延。是因为“中国式哄抢”其主要的表现特点有聚众、哄抢时间突发性强、现场混乱、取证难度大等。就如: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突发性的,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或高速路政部门无法及时往到现场进行控制,而事故发生点周边的群众聚众哄抢事故车辆上散落下来的物品,有的哄抢群众怕被执法部门处罚,拿着“战利品”马上离开了哄抢现场,有的群众让自己的小孩去哄抢,目的是因为小孩年龄小,还达不到处罚的标准,等等。所以,当执法部门赶到哄抢现场后,参与哄抢的人员马上作鸟兽散,那么执法部门就很难对哄抢事件进行取证,在没有证据支撑下,很难找到该起哄抢事件的所有参与民众逐一依法处罚。

(三)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警察素质是执法质量的基础。警察素质不高,人员素质构成水平高低相差大,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整体质量,同时还会是的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受损。在实际生活之中,有部分基层公安部门对于公安队伍的建设不够重视,仅仅只关注办案效率以及业绩,却忘了自身的建设,造成许多不良后果,给执法权益保障埋下隐患。一是应变能力差。面对突发情况缺少心里准备和应对措施,往往被动挨打。二是层级制度严格,自主性不强,久而久之造成了对上级指示的依赖。出现意外不能自主判断又无法层层请示,导致警察队伍处于劣势,十分被动,且疏于配合,形不成战斗力。

(四)后期赔偿困难,被抢金额难以回收

在本罪中聚集的人数相当多,并且在哄闹的过程之中,哄抢的人的行为会形成一个合理,让被害人根本没有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哄抢的行为进行制止,也很难对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在哄抢结束后,哄抢之人一哄而散,向各个方向逃跑,受害人无法对所有的人采取追击的行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则物被抢走。事后,难以取证,无法确定应由谁赔偿。

四、聚众哄抢中执法难点的解决方法

(一)提高公民素质,改变“哄抢心理”

首先,以“血的教训”让更多的民众认识到“中国式哄抢”给自身生命安全带来的危险性。在“中国式哄抢”事件中也曾发生过哄抢群众被撞身亡的案例。就如:2013年2月19日,在沪陕高速处北半辐,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装载有洗发水、洗衣液等洗发用品,部分货物散落在高速路面上,遭到附近村民哄抢。哄抢过程中,其中一名抢货物的村民被后面驶上来的车辆撞倒身亡。这是血淋淋的教训,对于这些事件,公安部门在开展宣传教育的过程之中,应该将这些教训来作为反面教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让广大群众了解“中国式哄抢”现象,并帮助广大的群众认识到其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在这个过程之中参与哄抢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生命威胁,并让人们充分的认识到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媒体要以“正能量”来倡导民众应要具备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从而有效减少“中国式哄抢”现象发生。

(二)加强立法,完善执法

近两年来此类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再不予以治理,想必日后将更难以控制。对此,作为相关部门应该要重视并着手治理“中国式哄抢”现象。比如:当地一旦发生哄抢事故车辆物品事件的,要严格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对哄抢者进行依法处罚。当然,笔者已经在上面提到,公安机关面临着取证难,执法难的尴尬。那么就要本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目标,运用走访、调查取证等各种手段获取哄抢者信息,将其依法进行处罚,达到刑罚条件的,则要立案追究刑责,做到对“中国式哄抢”参与者“零容忍、依法查办”。

(三)加强警察法律规范学习,提升业务能力

法律是开展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缺乏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那么公安工作就难以维继。所以加强公安干警的法律学习迫在眉睫,以响应我党“依法治国”的理念。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考核力度,拓宽考核渠道。广大民警要抓住“再学习再培训”的机会,认真学习各类法律规范,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只有这样才能推己及人,在社会广大民众间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可能。众所周知,警务技能是警察的护身符。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是当今社会警察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才有保障执法为民的可能。

五、结语

哄抢事件是群众性事件中的典型部分,其构成独特,问题突出,在执法过程中有重重障碍,难以彻底解决。但此类案件又关系到公民的私人财产以及各类社会问题,如:交通障碍等。若不及时处理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若处理的不好,将会带来重大的社会影响力,给群众以错误的价值和和法律导向,刺激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是,人性的心理让我们很难从根源上解决哄抢的心理,故要将目光着重于处理的方式上来,加强执法的力度与效率,减少此类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而从法律上给予人们以心理上的警醒。

[1]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50.

[2]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北大高教出版社,2000.

[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桂林:广西师范人学出版社,2007.

何芳芳(1996-),女,壮族,广西南宁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叶林艳(1996-),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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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0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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