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案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2017-01-27孟芹
孟 芹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6-141HLJU)。
孟 芹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极其重视反腐工作的开展,从各个方面着手,全面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惩罚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在法律与司法实践方面,更要建设一套程序体系从源头上来预防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正好迎合了腐败犯罪的特点,针对腐败犯罪取证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
一、我国法治社会下反腐形式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共对反腐问题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中纪委的两次年度总结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三次全会”强调加大反腐力度,加强监督体制;而“五次全会”则强调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表明了我国已经开始从体制和制度上筑牢反腐力量,反腐工作开始渐入佳境。当前的腐败存在经济腐败犯罪持续蔓延、政治腐败逐渐凸显、作风腐败日益盛行的现状,并且体现于各方面中。[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解决腐败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构建适合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迫在眉睫。
二、建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与价值
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为获取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取得的重要证据来惩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作出承诺,若他们能提供实质性配合,侦控机关将会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豁免的一种制度。[2]
(一)建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立法价值
1.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义务的需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了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自从我国签订该公约后,履行这项义务也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了。
2.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强化了人权的保护,但是在获取证据惩罚犯罪中难免会带来许多不便。在“公权”和“私权”之间,便会有一种价值冲突。腐败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平衡了这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实现了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立法上的平衡。
3.规范刑事执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侦控机关收集证据,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可能,对提供证据的“污点证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豁免体现了从宽,通过获取的证据惩处罪犯体现了从严。
(二)以腐败案件为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试点的理由
1.腐败案件的参与者是侦办案件的突破点。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是侦办行贿受贿案件的关键,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存在又是行贿人决定是否参与到侦破案件中的关键。
2.腐败案件中“污点证人”的弱势地位。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相比,其地位明显处于弱势,对于国家公权力而言,行贿人又处于弱势地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给予了行贿人一定的鼓励和救济。
3.腐败案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亲密特性。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有利打破行贿人怕“引火上身”的这种局面,解决了其后顾之忧。
三、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初步构建
(一)对于腐败犯罪案件来说,作证豁免的对象是参加到腐败案件的“污点证人”,其必须是亲身参加犯罪行为的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包括技术侦查中的卧底。
(二)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作证豁免的类型选择上,我国更适合有限的罪行豁免。罪行豁免是指对于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所涉及的罪行都不再追诉的豁免。[3]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罪行豁免,有限的罪行豁免表现在豁免的罪行仅限于污点证人证言涉及并且自己亲身参加的罪行,并没有免除污点证人作伪证的责任。
(三)在启动条件上,须是在较严重的腐败案件中,侦控机关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关键性证据。污点证人作为有犯罪污点的人,对某一腐败案件的熟悉程度能更好的为侦控机关提供证据,并且在此基础上不能损害公共的利益。
(四)针对我国特色的腐败犯罪的侦查体制和相关司法实践,将检察机关作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启动和决定主体是比较明智的。同时还要考虑建立相关的监督制约体系,以及考虑是否可以虑实行提级审批制度,和可否作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
[1]张西道.十八大后反腐形势与防治路径研究[J].理论研究,2013(5);丁琪,郭旨龙.中国反腐败的策略选择——党规与法制的二元互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1,31(1).
[2]彭新林.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要论[J].法治研究,2014(11).
[3]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20.
孟芹(1990-),女,山东临沂人,黑龙江大学,学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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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0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