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研究
2017-01-27杨强
杨 强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 100101
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研究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高校招投标廉政风险研究”研究成果。
杨 强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 100101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自1996年开始试点到现在,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相应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防控廉政风险的根本保证。
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缺陷;防控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相关的规章制度在逐步建立,采购过程也越来越规范。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减少或避免廉政风险,需要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目的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
政府采购监督是国家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控、察看、督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从而防控廉政风险。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是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内的、由各种监督主体实施的、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的各种法律规定、方式方法的总和[1]。防控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就是要监督“人”、“财”、“事”。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就是对“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财”(财政资金)、“事”(采购程序)的共同监督。其核心目的就是规范采购制度及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构成要素
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要素分为四个方面:“谁监督”(监督的主体问题)、“监督谁”(监督的客体问题)、“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问题)和“怎么监督”(监督的实现形式)。“谁监督”指明了监督的主体问题,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还包括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供应商也可通过质疑、投诉或诉讼等手段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督谁”是指明监督的客体问题,即具体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采购人、供货商;“监督什么”指明了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监督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采购的范围方法程序、合同履行情况等等;“怎么监督”指明了监督工作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关于政府采购的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政府采购监督的制度仍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及相应的监督工作正常进行。
(二)监督机构的设置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属于财政性资金。我国现行的宪法赋予人大以财政资金审批监督权,各地各级人大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其监督权。但在现实中,人大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流于形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人大在政府采购中监督的行政不作为并无明确规定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导致其监督被动不力。
(三)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监督是指利用社会媒体、公众舆论和广大群众来进行监督。网络曝光、群众举报等往往能发现深度问题。然而目前大部分公民行使自主权利的意识还不够,缺乏对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监督投诉等规定的了解,使得公民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应有的监督权。加之我国政府采购宣传力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推广的程度不够,广大媒体和群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程度以及知情程度有限,监督作用自然也就显得薄弱,从而社会监督力量不能够有效地发挥。
三、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的方法建议
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注重社会监督、使用电子化监督平台等方法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监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加强制度建设就要制定如《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依照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了政府采购工作,互补各法缺陷。最终形成一套多层次、效率高、操作强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鼓励并引导社会监督
人民群众作为纳税人,作为国家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入到对政府采购的共同监督中。人民群众是最有监督权的重要群体,不可替代。评价和投诉都是可以选择的监督方式。由于人民群众并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流程,所以通常和采购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他们的态度往往是最客观最公正的。人民群众的热心参与可能还会挖掘出未被工作人员发现的问题,带来一些更好更科学的建议,在参与的同时促进了我国的民主化。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其自身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号召力。而且新闻媒体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态度必须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用事实说话。因此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号召并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只会促使其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同时,还要正确的引导,防止出现相反的效果[2]。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监督模式,建立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平台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网上监督模式就是要实施政府釆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可以使采购工作更加透明,普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看到政府采购工作,这样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建立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平台后,整个政府的采购过程实现了在线操作和网络查询,既提高了采购效率,节约了资源,又达到了公正、公开以及透明的效果[3]。
四、小结
实施监督的目的是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因此,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应当注重关口前移,从编制采购计划环节就开始进行全过程参与,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和事后监督为辅相结合。事前监督作用在于减少事中和事后监督的盲目性,并能防患于未然。事中的监督在于对不当采购行为进行监督,而事后监督则是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因此,在采购过程中,要保证监督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注重“防”和“堵”,而不能把主要监督力量放在事后的“查”和“罚”,搞于事无补的“秋后算账”。
[1]李玉杰.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构建研究[D].河南大学,2007.6.
[2]杨荷.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监管机制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2:36-37.
[3]张晋平.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的思考[J].文化经济,2011(22):245.
杨强(1982-),男,汉族,管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察科,副科长,研究方向: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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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0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