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依宪治国资本主义宪政的对比分析
2017-01-27周苡楠叶子轶欧阳静
周苡楠 叶子轶 欧阳静
新疆医科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社会主义依宪治国资本主义宪政的对比分析
2014国家社科重大基金项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项目编号14ZDC002);2013国家社科基金《新疆各民族国家认同研究》(项目编号13X22001);2016年新疆医科大学创新项目《新疆某医科院校创新民族团结教育方式研究》(项目编号:CXCY058)。
周苡楠 叶子轶 欧阳静
新疆医科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社会主义国家遵循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与西方国家秉承的宪政,本质区别在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这和资本主义秉承的宪政的理论基础是截然不同的,双方所依据的宪法不同,此外,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资本主义宪政的领导核心和制度模式也有根本不同。我们要时刻保持十分清醒的意识,加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定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三种自信,杜绝沿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治理思路和模式,持之以恒的走中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以宪治国之路,坚定不移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社会主义;依宪治国;资本主义宪政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这一论断,突出了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并提“四个全面”的战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吹响了治国理政的“集结号”。但是,仍有部分人受西方片面的法治理论影响,将依宪执政治国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宣称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蕴含的核心精神就是资本主义宪政,而只有走西方宪政实施之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鉴此,为了明确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坚定我国的法治建设方向,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科学区分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之间的根本区别。
一、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和契约论。这是用历史唯心主义观察社会,将法联系在宗教文化上,认为其二者都是自由、平等、超脱于自然之外的规则和力量。其法的起源来就包括神意说、暴力说、发展说、父权说、心理说、管理说等等。自然法和契约论将财产、生命及自由以及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是生而有之的,人们往往会选择各自放弃或者谦让以实现上述权利。关于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马克思曾说过:“这类以契约形式来表述的法的关系其实反映的是经济关系中的意志关系,这类法的关系或者说意志关系的内容本质上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宪政一词具有非常深厚的西方政治文化背景,其最核心的理论基础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坚持马列主义作为指导,贯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治理论,运用辩证和历史两种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及方法论对社会进行治理和观察,与资本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有本质的不同。马克思从来不承认有什么凭空而来的、超阶级的自然法和契约论,他认为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指出:“正如国家当前形式一样,我们既不能单单从法的本身来理解、更不能依据所谓的不断发展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形式去理解,而恰恰相反,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物质和生活关系的总和”[3]。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于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国家也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的产物,而治理国家则需要法律。同时,法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离开国家法也就没有作用。法永远不可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都等于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掌握在广大的人民群众手中,生产资料实行的也是公有制度,实行民主,对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则执行专政,这是人类社会史上首次真正、广泛、彻底的人民民主。
二、宪法依据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所依据的“宪”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其核心是确立资产阶级的神圣地位、保证其不被侵犯,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民主,保障资本主义法制的顺利推行,维护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多党协作制。资本主义国家是按照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宪法理念、宪法原则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来治国理政的,是为了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长期统治这一最根本目的。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不可能保障最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就像美国前国务卿的助手劳伦斯·威尔克森所说的,美国的政治由近400人资产超过数万亿美元决定的,美国前总统卡特也认为,美国政治是“是属于少数人的寡头政治”。
社会主义依宪执政所依据的“宪”和西方国家的宪政指的“宪”在本质上是有着不同的。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的宪法有着我国最高的执政权利,它确立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和制度,引导这国家执政的指导思想,确认了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它确立了国家的国体及政体,制定了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原则;它领导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核心力量进行着对社会主义的建设,规定全国各民族人群、武装力量及国家组织、各界人士、各政党及企业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原则都必须遵照宪法的指示和分配,并时刻维护宪法的地位和尊严,保证其顺利实施;它保护了国家工人阶级、工农联盟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着他们的共同意志,进而充分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和民主的内在要求。我们今天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以此造福人民。像习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以宪执政的基本方针,保证在法律面前不分高低贵贱、人人平等,并推行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及全民守法、公正司法及严格执法的进程,深入执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我国的法治政府。”[4]
三、领导力量不同
在西方资本国家中,从表面上看资本主义所秉持的宪政似乎较政党制度更有优势,实际上则不然。西方国家的宪政理念字面上规定由两党或多党进行竞选,采取轮流执政的方式,实质上却是由极少数资产阶级政党独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资本的核心力量,维护的也是少数掌握着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曾说过:“选举制度只是一种表面的形式政治”、“其性质不是取决于这些政党的名称,而是由各政党的经济基础及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决定的。”[5]所谓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看似代表的是国家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实则在这种表面的民意聚集化背后,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的被金钱、财团等影响和操纵,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涉及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则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我们可以把美国比作一个股份公司,美国老百姓虽然手握选票,但他们只是散户,而这所公司实际的控制权,是在那些大股东手中。但是,那些资产大亨和阶级政党从不会超越于法制之外,他们会以竞选的方式来谋取议席、控制国家的法治机关及法治运作,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一直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
共产党高扬着一面依据民主法治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光辉旗帜,把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作为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利用依法治国来达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最终目的。贯彻党的领导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之谈。我国人民已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长期的、无比艰辛的斗争获取的。中国共产党不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是中国人民的核心力量和领导者,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它的执政合法性根基来自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表现在治国理政的重大决策制定上,任何特定的利益集团或权贵势力都不可能影响执政党的重大决策,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先进性和正确性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真正的公平。在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依宪治国,也是共产党提出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奉为党领导人民和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方略,共产党有信心真正做到党严谨立法、认真执法、用心守法,进而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基本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四、中国绝不能效仿西方宪政模式
长期以来,总有一些人来围绕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来否定党对于国家法治的领导,他们认为依法治国和共产党的领导是完全对立的,他们固执的认为一旦坚持了党的领导,就不能很好的做到以宪执政、依法治国,并以此来否定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还有些人在我国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事实上,政党只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领导者、组织者,把宪法和法律作为维护和反映统治阶级的工具,从本质上讲,统治阶级、宪法法律和执政党三者之间的利益本质上一致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由执政党制定并实施的。掌握执政权的人必然会制定并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宪法及法律,工人阶级如此,资产阶级政党更是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坚持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反映并维护宪法法律,并以此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从根本上就是一个伪命题。党的领导与法治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完全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两条路。那么为什么近年一些西方国家总是对外输出“宪政民主”呢。我们不会忘记,当年,苏联曾一度在军事领域压倒美国,形成两极对峙格局。然而从80年代开始,却在宪政和民主社会主义这两大西方意识形态的武器攻击下,一夜之间国家四分五裂、土崩瓦解。当年苏共演变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总书记戈尔巴乔夫以及叶利钦等人,受到西方国家宪政思想的诱导,从其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取消了至关重要的坚持苏联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第六条”,使苏联在政治上开始学习西方,法律上承认了多党制合法性。自此,坚持苏共的领导反成了“违宪”。近年来,我们也可以看到,西方宪政民主被移植到西亚北非,造成了多少政局动荡、族群对立、社会分裂、政治纷争的局面,使多少人民生活更加艰苦。这些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反思。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宪政思潮也开始产生并发展壮大。有无数他国历史与现实在前,我们不得不时刻保持警醒。
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同样,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是否合适,有发言权也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这是习总书记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比较中获得的启迪。我们要清楚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区别,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保持清醒的意识,决不照搬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要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才是把当代中国引向光明未来的唯一正确道路。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4]习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5]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875,18:699.
周苡楠(1991-),女,新疆库尔勒人,新疆医科大学人文社科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D
A
2095-4379-(2017)15-00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