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构造
2017-01-27高丹灵
高丹灵 徐 谢
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江苏 盐城 224000
浅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构造
高丹灵 徐 谢
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江苏 盐城 224000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因此研究意思表示的构造对法律行为理解有着突出的意义即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但究竟意思表示构造有何因子,则众说纷纭,本文试图合理阐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以及进一步说明各个构成要件对法律行为影响。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法律影响
民事主体欲取得期待法律效果,必须运用法律行为这一核心工具,但是很多时候,法律行为并不会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是出现合同不成立、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而法律行为的效力之所以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作为其效力来源的意思表示上,因此探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不言而喻的。
一、关于意思表示概述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从此可以意思表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内心的意思,另一方面是外部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主观构成要素和客观构成要素。一般而言对于客观构成要素不存在疑惑,但对主观构成要素则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应该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有的认为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包括动机,表示意识,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所追求的将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自觉控制自己的身体的动静,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自身明白其从事行为的法律意义)
二、关于意思表示构造的代表学说
(一)意思说(代表人物萨维尼)
意思说认为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它直接指向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的行为人的意思。对此,需要考量三个因素:意思自身、意思的表示、意思与表示相符。意思放在意思表示概念的核心位置,表示仅仅是实现意思的辅助手段,如果它的客观意义与意思不一致,它就不是意思的表示,当然不会发生任何效力。
(二)表示说(代表人物海因里希·雷曼)
表示说认为意思表示主观因素分为分别称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在表示说看来行为意思对于意思表示的成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效果意思则并非不可或缺,因欠缺与表示客观意义一致的效果意思并不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仅仅使得表意人获得一项撤销的权利,至于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必备的主观因素,则其存在困惑。
三、关于代表学说的简评
(一)关于意思说
笔者认为意思说虽强调私法自治的重要性,但混淆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区别,法律行为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显然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并非有了意思表示就会产生法律行为,如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二)关于表示说
笔者认为表示说认为潜藏在人们内心的效果意思是不会被外界得知的,只有通过行为才得以体现出来,既然交易双方只能通过行为而推知彼此内心活动,若发生错误应当保护交易的相对方,例如手指失误点击鼠标,导致订单发出,处于网络另一端的相对人不可能知道表意人无缔约意图,其对该表示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
四、本文的观点
欲透彻理解意思表示的构造,必须考察意思表示的心理发生过程,唯有此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试举一例加以说明:老农王伯看到耕地效率低欲购牛耕地,一天到贩牛市场去买牛,走到张三牛铺前看到牛A强壮结实,心想买此牛工作效率定能事半功倍,于是和张三讨价还价一番,终于将爱牛A拉回家。从其心理产生过程中看出:其一动机(通过买牛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购买一头耕牛);其三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思,即表示意识(向张三购买此牛的意思);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与张三讨价还价),因此笔者认为意思表示可能有上述四个因素: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识、行为。上述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的且是逐步递进的过程,但是否这四个因素都应包括?笔者认为1、动机不应属于意思表示构造的范围,虽然动机是产生效果意思的前提,但动机不应归结为意思表示考察范围,如果将动机纳入意思表示范围,可能导致考虑范围过于宽广,从而失去了应有的合理性,例如甲女误以为能与和丁缔结良缘,为婚姻大肆准备,在丙家居店购买大量木制家具,而丁根本无与甲结婚的意愿。此刻,甲女是一厢情愿以为能和丁结婚购入家具,尽管甲女的处境令人同情,但毕竟是个人的私事,与丙并无关联。2、效果意思和表示意识应当纳入意思表示构造的范围,效果意思对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此,根本无法谈及意思表示真实性,有了效果意思产生后才能产生表示意识。另外上述案例是基于存在一个前提该行为是当事人自觉自愿作出来才能成立,否则意思表示也无法构成,如在他人昏迷的情况,让其在合同书上签字,此时当事人无法发出意思表示,因此也需将行为意思考虑进去。
五、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
将意思表示细分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精致的法律分析技术。就像“剥笋”,首先是合同,接着是法律行为,再接着是意思表示,再细化就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如果每个要素都具备,合同就会发生当事人设想的法律效果,值得研究是构成要素出现瑕疵时合同的效力。由于每个构成要素在意思表示中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可能是意思表示不成立,也可能是无效,还可能是可撤销的。比如行为人想购买一套房屋,但是他没有将这种想法告诉别人,也没有到商品房市场购买,此时行为人没有表示行为,他的内心意思无法为外界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无法成立。再如经典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外乡人A行至特里尔,去酒吧喝酒,不料,外乡人A发现老朋友乙恰巧出现在酒吧门口,遂站起来举手跟乙打招呼。正巧,某酒行在此拍卖高价葡萄酒,遵此习俗,A举手被评价为愿意购买。由于外乡人A招手只是打招呼,而非有购买葡萄酒的意愿,因此意思表示无法成立。但是在某些构成要素欠缺情况下,意思表示仍可以成立,只是成立以后这种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当事人设想的法律后果,可能无效,也可能可变更可撤销,比如在乘人之危情境下,当事人具有行为意思,却缺乏效果意思,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结语
作为法律行为核心的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并发生法律效力最为重要的基础。民法创设了意思表示制度,并将其精准到了构成要素的各个层面——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其目的在于应当一方面在于保护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另一方面,意思表示作为一种交互行为,必须保护善意的相对方,否则难以促进交易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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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06-02
高丹灵(1967-),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法学本科,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徐谢(1985-),男,汉族,江苏盐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