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7-01-27南钰彤
南钰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论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南钰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本文集中阐释了TPP协议中对于国有企业的条款规定,围绕着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条款对于我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国有企业的本质,就国有企业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可行性对策提出了笔者个人的意见。
TPP;国有企业;竞争中立
TPP已然被标榜为21世纪高质量的FTA,但是中国却迟迟不肯加入的顾虑之一就在于TPP协议中对于国有企业有着非常严苛的条款,国有企业可谓是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核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成为了国际性问题。
一、国有企业
(一)TPP国有企业条款内容
TPP中的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是以从事商业活动为主的企业,并且需要满足下述三种条件之一:第一就是政府需要直接拥有50%以上股本,第二就是政府拥有任命近似于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的权力,第三就是政府应该行使50%以上的投票权,这个定义成功排除了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以投票权、任命权和股权这三种形式明确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非商业协助制度是国有企业篇章创造性的核心条款。它包含两种形式,一个是直接转移资金,像负债、贷款等不合于私人投资通常投资实践的证券资本,明显优于正常商业条件的融资,另一个是提供优于正常商业条件的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或服务。
(二)TPP国有企业条款制定的实质
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就是实现竞争中立,这个概念源于澳大利亚,竞争中立规则的初衷并非要取消一切国有企业,而是想通过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可以通过取消国有企业的额外税收和融资优惠、监管的特殊优待、获得交叉补贴等一系列的措施消除国有企业享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确保商品和服务由最具效率的企业提供。虽然竞争中立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方向,但是鉴于“制度非中性”,不同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不同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各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国为真正实现竞争中立需要支付的成本亦有差别,像中国这样的国有企业比重大的国家成本自然很高,改变也是需要过程的,所以它也体现出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发展过程中的冲突,发达国家也难逃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政治优势而对新兴经济体的制约之嫌。
二、TPP国有企业条款的影响:机遇与挑战的博弈
(一)机遇
1.促进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发展客观上中国国有企业仍存在很多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务之急,以竞争中立原则为契机倒逼国企改革,尽快适应新的国际新环境,实现国有企业可以遵循市场规则,逐渐进入佳境。首先,TPP当中有非常明确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竞争条款,这些条款其实与我国的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具有一致性。其次,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从TPP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得到新的启发,因此这个条款对国有企业改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主张将政府企业和国有企业商业化运作进行分类改革,规定一国为不同所有权TPP性质的企业提供同等的竞争环境,非歧视性对待各类企业,提高企业管理透明度。这些细则都切实利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促使1978年就在不断改革的国有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2.刺激国有企业的竞争意识提升
国有企业长期依赖于国家的优惠政策补助,在竞争中总是处于优势地位,竞争意识有所懈怠,创新能力有所退化,而TPP协议中的国有企业条款要求取消对于国有企业的很多额外优惠,竞争中立因符合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很有可能在未来成为经济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尊重市场规律,避免政府职能的滥用,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各个企业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技术革新与管理改革不断赢得更广阔的市场,这就自然会激活国有企业的竞争意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注重创新意识的培养形成,也利于国家形成利于市场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同时不仅促使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还可以使得企业迸发出竞争的火花,更为中国企业的长远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挑战
1.形成国有企业的贸易投资壁垒
TPP的国有企业条款对中国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项目上的主导地位产生一定的威胁,不仅会使得国有企业在原有贸易市场上的优势丧失,还会阻碍其开拓新的世界市场。首先条款的适用对象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对外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快,国有企业所占份额已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半壁江山,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却又大规模享有融资优惠和国内垄断优势,往往达不到竞争中立规则的标准。其次TPP国有企业条款会在准入阶段造成投资壁垒。原因是TPP国有企业条款会在进入行为发生之前就进行国有企业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审查,并限制要求仅与国有企业身份相关联而与市场行为相分离,这无疑会增加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从而对中国的企业造成准入阶段的对外贸易投资壁垒。再次,TPP中的相关条款还会对国有企业现在已有的海外投资造成威胁。因为一旦投资东道国中的的同行业企业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其损害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就可以根据TPP条款提起诉讼。种种行为都增加了中国对外投资贸易的发展难度。
2.动摇中国宏观调控和经济基础
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虽有发展但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整体上看依旧比较脆弱,国有企业在国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家需要它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所以国有企业在中国是需要履行特殊社会责任的,如果其付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补偿,那么社会与市场秩序也会收到极大的危害,宏观来看,针对中国的国情,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是远不及这种损害所引发的对市场的破坏程度,但是TPP条款中的竞争中立原则却需要中国从本质上迅速改变经济体制,这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基础产生负面影响,国有经济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力,这就会对我国的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次规定,的确应该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但是《宪法》在第6和第7条却有先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及“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主导思想,那么依据法律,国有企业也应该享有优惠政策与特殊补助,这样才能切实实现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发展的理念,也就需要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三、应对措施
(一)健全相关的竞争政策与法律
中国的竞争立法起步晚,直至1993年才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才在中国正式实施,我国在运用竞争政策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应该全盘考虑,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西方国家竞争中立的精华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处理好国有企业垄断与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冲突,我们可以从竞争政策开始,改变与国际话语体系相脱离的传统做法,比如,中国曾在2011年发布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建立七大新兴产业,这就被美国批评为中国政府在变相给予国企特殊优惠,由此可见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时候,应该避免写入政策导向与立法目的,这点应该是中国立法相关机构今后给予关注之处。
(二)建立保障竞争中立有可行性的相关机制
竞争中立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但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只能一步一步的进行改革,先尝试建立能够使得竞争中立得以实施的相关机制。一是建立竞争中立的投诉机制。投诉者应该就自己投诉有违竞争中立的事情进行举证,并设立相关的专业机构对竞争优势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但应注意国有企业如果通过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而提升了自身的优势并不应该纳入到竞争中立规范体制。二是建立能够确定竞争中立的具体操作实施机构。如果能由垄断委员会来实施竞争中立相关事宜及相关的投诉监督,这样不仅能推动国有和私营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公开公平竞争,还可以调和执法机关和各国各政府有关的管制机关之间的关系。三是建立竞争中立的配套运行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包括与竞争中立的制定、实施运行等直接相关的制度,如竞争透明度问题、企业如何适用竞争法、行业竞争规制等。
(三)密切关注、主动地参与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
中国虽然现在还没有加入TPP,但如果中国拒不参加将会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毕竟TPP中的许多贸易规则暗示了世界未来的贸易的发展趋向,所以中国要是想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市场,就不能忽视这些规则。首先,应该在了解规则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到规则的讨论中来。可以加强与其他同样关注国有企业相关问题的国家沟通,中国不应回避国有企业问题而是要应坚持提出平衡诉求。不仅要关注竞争中立,实现私营与国有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还要重视所有制中立,做到不歧视国有企业。其次,应该积极主动寻求合作。尽量选择公平合理的国际组织来将于自身不利的制度变成相对公平的制度。始终坚持规则约束的原则,加强国家间政策协调,深入研究OECD和世界银行的倡议,在关于竞争中立所做的工作等相关领域进行跟踪研究。第三,坚持求同存异。可以提倡因为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给予它们一定的适应过渡期,使得它们更好的融入到新的规则中来。
TPP协议的国有企业的条款相关规定确实会给中国带来机遇与挑战,竞争中立即使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各国都达到统一的标准,所以要客观辩证的看待国有企业条款,它在给国有企业带来改革压力的同时,还会有力促进国有企业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为我国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方向,但是改革也要基于国情适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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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2095-4379-(2017)18-0125-02
南钰彤(1995-),女,汉族,北京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三年级)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涉外经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