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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2017-01-27

科学中国人 2017年9期
关键词:环境法自然界客体

刘 磊

海南师范大学

浅析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刘 磊

海南师范大学

一般法律关系中都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环境法中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就需要重新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加以延伸,从而能够更好的根据法律来规范对生态环境的开发与保护。

国际环境法主体;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

一、传统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在一些传统的法学定义中认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一般是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对生态环境进行开发、保护和利用时所产生的。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生态环境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某些学者认为,一些独立的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甚至是自然人都能够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有限主体”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有限主体”的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专家所接受并认同。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蔡守秋教授提出了调整论的概念。这一观念的出发点是站在了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的状态之上的,在这种状态之上,人与自然能够以一种和谐的状态促进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持续性和谐的发展。蔡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既包括传统法律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结合调整论与环境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仅人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与自然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与物、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用简单的包含或代替来界定。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对应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人类行为对自然的影响以及自然对人类行为的反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传统法律所无法解决的有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问题,因此国际环境法所涉及的主体与传统法律中的主体是不相同的,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所谓的环境法主体是指根据环境法的规定能够享有环境法上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在环境法中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明显的生态性。其次,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认为人与环境都是环境法律关系所调整的主体。另外,人从自然中产生,并有着自然所不具备的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因此在环境法中所规定权利义务都是单方面的,自然界只具有不受人类开发的权利没有需要履行的义务,而人没有开发自然的权利而必须承担保护自然的义务。

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中,将自然也作为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只有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够整理好,才能够促进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指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安康以及生态环境良好。在人类的生产实践中产生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影响到了人类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方式,结合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就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也就会影响到当地的生态环境,因此只有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好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其次,在过去的众多传统法律中,对自然保护的力度远远不够。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法律认为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法律所调整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实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既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拥有者,又是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者。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内的具体标的,这种标的不管以何种形式存在,始终蕴含着某种法律利益。一般来说,法律主要保护的是法律关系中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对法律客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间接的方式,主要是主体根据法律上自己实际享有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是另一方主张,在进行主张时,法律客体的权益在一定意义上就获得了保护。通过对主体和客体进行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对主体和客体的态度和保护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根据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对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进行界定,将人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自然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会导致人与自然处于不同的法律高度,也就不利于对自然的保护。由于目前在全球状态下生态环境的趋势是逐渐恶化,为了促进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就需要对自然加以更多的保护,因此将自然作为环境法律关系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之内就能够更好的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它。同时,对环境法认同感的提高是当前各国都必须要重视的,否则就会造成将环境法高高悬挂于楼阁之中毫无用处的情况。

最后,在对国际环境法的主体进行定义时不仅仅要包括传统法律上的国际法主体即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应该将自然环境纳入到主体范围之中。《人类环境宣言》中有一句话是这样的:人产生于自然,人在自然中不断生长和获取资源,从而促进自身智慧和能动性的不断提高。另外,《世界自然宪章》也提出:人作为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其中一个环节,产生于自然又通过自然的赠予获得养料和生长资料;没有自然界,就不会有文明的产生,文明从自然界中产生,并通过自然界的不断塑造,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来自于自然界,因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的相处,这样才能够从自然界中寻找更多的机会创造自己。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中应当将自然纳入到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之内。

目前,全球的生态环境正在逐步的恶化,为了人类的可持续性的发展,环境法应当起到一个规范人类行为的作用,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能够有效的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所以,作为国际范围内的国际环境法,更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追求一个和谐的人与自然的价值取向而努力。

[1]谭心.跨界河流的国际环境法保护[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4)

[2]刘继勇.论个人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J].理论与改革,2015(06)

[3]杜亚东.论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J].商,2015(32)

刘磊(1993-),男,四川省眉山人,海南师范大学,当前职务:公司策划,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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