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盛行下的法律思考
2017-01-26杨浩
杨 浩
(100000 北京亚特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网约车盛行下的法律思考
杨 浩
(100000 北京亚特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网络已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约车”这种新型出行方式应运而生。应该说,一个新生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网约车”的安全保障问题需引起适度重视,应及时考虑应对。
网约车;问题;解决机制
1 网约车
1.1 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2 网约车的发展历程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从此,网约车合法地位始获得明确。
1.3 网约车顺风车出租车的区别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出租汽车是运营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但符合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要求的私家车,可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可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车辆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2 网约车的现存问题
2.1 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和相应法规问题
近些年来,网约车安全乱象丛生,其安全问题也一直人们关注的焦点,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规定,网约车的安全到底靠什么来保障一直悬而未决,此次网约车新规虽然对网约车提高了准入门槛,解决了事前严把安全关的问题,但对于事中如何监管、事后如何进行追责却还是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立法缺位且不完善。配套法规出台迟滞。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出台时间一拖再拖,导致“网约车”平台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引发诸多安全问题。现在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后,“网约车”在我国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地位终于确立。
2.2 网约车的监管问题和乘客的权益保护问题
行业灵活性高且监管难度大。“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存在诸如有些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利用合格的证件进行注册并开展“网约车”服务等问题,有些乘客叫“网约车”但来的却是“摩的”、三轮车;有些“黑摩的”从业者利用“网约车”APP进行拉客、送货等。
实际上,由于过去对网约车平台缺乏规范的监管,网约车乘客遇到问题、纠纷往往投诉无门,而网约车平台在处理乘客的投诉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诉机制和赔偿规定,不仅造成了乘客投诉难、维权难,而且如何赔偿全由平台说了算,这就使得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遗憾的是,此次网约车新规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并未出台相关规定,乘客的权益谁来保护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这对广大网约车乘客来说显然不尽公平。投诉及反馈机制不健全。目前“网约车”平台的监督、投诉机制形同虚设,平台内部对其平台下车辆管控不严,乘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相关诉求。此外,“网约车”平台尚未建立起透明详细的投诉反馈机制,对于乘客的投诉处理,没有明确的反馈时间期限。我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公众无法监督投诉的处理,而部分投诉由于处理时间过长,甚至连当事人都可能忘记跟进和监督。
3 解决网约车问题的对策和机制
实行政府设立标准、平台管理、政府监管的模式。这种方式,一方面适应“网约车”的经营特点,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双重约束,促使平台在事前事中进行积极的和动态的管理,确保车辆和司机符合安全标准。在管理中,又分为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政府的动态管理。只要法律规定并有效实施合理的车辆、司机准入标准和保险要求,平台出于商业声誉、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约束,是有动力通过管理提升“网约车”的安全性的。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的外部监管相配套,形成合作监管关系。政府制定或者监督制定标准和要求,网络平台执行和落实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监管减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给网络平台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又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责任促使网络平台将各种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考虑建立“网约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将信用分为一至四类等级,每一级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发挥信誉评价机制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促进“网约车”监管科技化。可通过人脸或指纹识别等科技手段科学加强相关管理,尽量消除“网约车”的安全隐患,让乘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同时,“网约车”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实时进行在线监控。
严肃执法,适度打击违法违规侵权行为。在解决网约车安全保障问题的过程中,仅仅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地科学地配合,严肃执法,通过适度打击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以保障服务商提供合法、安全、健康优质的网约车服务。
[1]胡发富.《刍议“顺风车”若干法律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江苏法院网.
[2]许家华.《浅析“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及对策》,2016年8月30日载平安广西网.
[3]赵月.《浅谈网约车的安全保障问题》,载道客巴巴网,2016年9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