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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保护

2017-01-26叶立群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受益人海事

叶立群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保护

叶立群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见义勇为在我国一直是一种被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却反映出我国人的这一优良品质在不良制度引导下走向了腐坏。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本文从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义上展开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找症结所在,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保护的改进建议。

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民事保护

时下,“见义勇为”成为了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前年的“小月月”事件集中体现了当下见义勇为精神被现实打压,民众纷纷冷漠以明哲保身的现状。显然,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是不够的,应通过法律形式,切实落实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保护措施。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综合各地方的标准,我们可以给出其基本定义,即见义勇为是:当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正面临不法侵害或者危险的时候,自然人为了保护这些合法利益,而主动实施了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救助行为。并且,自然人实施该救助行为时,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立法

(一)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见义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主要情况,既见义勇为者受损和见义勇为者致损。所谓见义勇为者受损,指的是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见义勇为者致损,指的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比如行为受益人的损失。即“好心帮倒忙”,或者第三人遭受的损失等。

(二)我国对见义勇为的具体立法。对于见义勇为者受损的行为,可以比照《民法通则》93条以及132条的规定,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而对于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情况,需要借助《民法通则》中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使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受益人也并没有被要求承担责任。因而,现行的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并不健全。

三、见义勇为民事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法制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中央立法,对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上。与此同时,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机制上地方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认定标准和奖励机制的差异,使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参差不齐。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是极为不利的。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难。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标准的不同,而导致有的行为,在社会以及舆论普遍认为属于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不被官方认可;二是由于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的限制,导致部分见义勇为行为人迟迟得不到认定。而认定与否与认定的时间对行为人是否能够拿到补偿,或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补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见义勇为者损失的补偿范围与标准不明。首先,以“受益人受益多少”的补偿规定不合理,既没有理论依据,操作性也不强,很多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如生命,健康等权益,本身就很难估算出具体价值。见义勇为者致损之民事责任豁免不足,譬如,见义勇为者因避险过当而给无辜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如果要求见义勇为者对此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那么这对见义勇为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和保障法规。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概念、补偿标准及保障措施,从而尽可能去避免出现对见义勇为者保护不平等现象,使得全国范围内通用一个标准。

(二)改变见义勇为行为举证和认定规则。以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需要行为人主动提供各类证据证明自己实施过该行为,然而出于该行为实施时的紧迫性,以及实施后受到损失的突然性,行为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到证明。因此,我们可以采取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有认证机关第一时间来搜集证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过见义勇为的行为。

(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代位求偿制度。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也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方。因此,在见义勇为者行为造成自身以及第三方、受益方的损失时,国家有义务参与到补偿的行列当中。即只要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人没有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侵害人,受益人与国家三方承担。国家补偿执行机构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见义勇为基金等方式建立起来。而无过错的行为人,必须被排除在承担者之外;而国家之后可以向过错人受益人代位求偿。唯有如此,方可激励民众,安定人心。

[1]方世荣,孙才华,王莉莉.见义勇为及其行政法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徐仁健.见义勇为的民法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

D

A

2095-4379-(2017)06-0257-01

叶立群(1990-),男,汉族,浙江庆元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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